“生前赠与每年110万日元以内免税”是真的吗?
“生前赠与每年110万日元以内免税。所以每年坚持一点点给,就能不缴税地把财产转给子女和孙辈。”你在视频或社交媒体上看到过这样的建议吗?
“110万日元”这个数字,确实出现在赠与税的规则里。但是,如果只相信“每年做就免税”这一部分,办理继承时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税款。
我们对照法令原文和日本国税厅公布的官方信息,核实了这个传闻。
先了解4个税务用语
先用通俗的话解释本文中出现的用语。
- 赠与税(贈与税)=从个人手中获得财产时,由接受财产的人缴纳的税。
- 基础扣除(基礎控除)=计算税款时,可以从课税对象中扣除的额度。赠与税中,每位受赠人每年为110万日元。
- 借名存款(名義預金)=账户名义是家人,但出钱并实际管理的是父母本人的存款。
- 生前赠与加算(生前贈与加算)=把去世前一定期间内的赠与,重新计入遗产并征收继承税的制度。
结论
- 赠与税有一项制度,每位受赠人每年可扣除110万日元(基础扣除)。“110万日元”是真实的数字。[2][3]
- 但是,“每年做就完全免税”是错误的。不产生赠与税,前提是赠与已经成立(不是借名存款),并且事先没有约定“每年赠与”。在此基础上,如果赠与人在加算期间内(现在为3年,将来最长7年)去世,而受赠人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了财产,则该赠与原则上要重新计入继承税的计算。[5][6][9][10]
- 把去世前的赠与重新计入继承税的期间(生前赠与加算),适用于2024年(令和6年)以后的赠与,并根据继承开始的时间,自2027年(令和9年)起分阶段扩大,在2031年(令和13年)1月1日以后开始的继承中最长为7年。可能需要缴纳继承税的家庭,应倒推这一期间,尽早行动。[8][9]
- 另外,继承税也有基础扣除(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人数)。加上生前赠与之后的遗产总额如果在此范围内,就不需要缴纳继承税[17]。
我们的判定是“有条件属实”。基础扣除是真实存在的制度,但只要缺少一个条件,“免税”就不成立。
“110万日元”的依据是真实的
首先看看“110万日元”的依据。规定赠与税基础扣除的继承税法第21条之5,条文本身是这样的(e-Gov法令检索)。
贈与税については、課税価格から六十万円を控除する。[1]
参考译文(非官方):关于赠与税,从课税价格中扣除60万日元。
这是60万日元。现在的“110万日元”,是由另一部法律租税特别措施法的特例规定的(e-Gov法令检索)。
平成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に贈与により財産を取得した者に係る贈与税については、相続税法第二十一条の五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課税価格から百十万円を控除する。[2]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于2001年(平成13年)1月1日以后通过赠与取得财产的人的赠与税,不受继承税法第21条之5规定的限制,从课税价格中扣除110万日元。
这是针对2001年(平成13年)以后的赠与,把扣除额提高到110万日元的规定。日本国税厅的税务问答(Tax Answer)No.4408也介绍了同样的内容。
贈与税の計算は、まず、その年の1月1日から12月31日までの1年間に贈与によりもらった財産の価額を合計します。続いて、その合計額から基礎控除額110万円を差し引きます。[3]
参考译文(非官方):计算赠与税时,首先把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一年内通过赠与获得的财产价额合计。然后,从该合计额中扣除基础扣除额110万日元。
也就是说,在历年课税(暦年課税)下,原则上“一年内收到的合计额在110万日元以下,就不产生赠与税”。到这里为止,传闻是对的。
不过,计算方式上有一个容易弄错的地方。110万日元是每位受赠人各自的额度。税务问答No.4410对此有说明。
この場合の暦年課税に係る基礎控除額は、贈与をした人ごとではなく、贈与を受けた人ごとに1年間で110万円となります。[4]
参考译文(非官方):这种情况下,历年课税的基础扣除额,不是按赠与人计算,而是按受赠人计算,每人每年为110万日元。
例如,同一年里从父亲那里收到110万日元,又从祖父那里收到110万日元。合计为220万日元。超过110万日元的部分要缴纳赠与税。并不是“每位赠与人各扣除110万日元”。
陷阱① 赠与根本没有成立
要使用基础扣除,大前提是赠与在法律上已经成立。赠与是一种合同(民法第549条,e-Gov法令检索)。
贈与は、当事者の一方がある財産を無償で相手方に与える意思を表示し、相手方が受諾をすることによって、その効力を生ずる。[5]
参考译文(非官方):赠与因当事人一方表示无偿将某项财产给予对方、对方表示接受而生效。
必须同时有给予的意思和接受的意思,赠与才成立。
这里要注意“借名存款”(名義預金)。典型的情况是,父母用子女的名义开设账户,每年往里存钱。子女不知道有这个账户,存折和银行卡都由父母管理。这种情况下,无法确认受赠一方的意思,赠与被视为没有成立。借名存款是最典型的会被追问赠与是否成立的情形。
日本国税厅的手册《继承税的申报方法》(相続税の申告のしかた)对家人名义的存款这样回答。
名義にかかわらず、被相続人が取得等のための資金を拠出していたことなどから被相続人の財産と認められるものは相続税の課税対象となります。[6]
参考译文(非官方):无论名义如何,因被继承人出资取得等原因而被认定为被继承人财产的,属于继承税的课税对象。
日本国税厅公布的《编制继承税申报书时的易错事例集》中,也刊载了典型案例。这是父亲去世后,发现了以儿子名义存的定期存款的例子。
この定期預金は、父の収入から預け入れたものであり、父が管理・運用をしていました。また、私は過去にこの定期預金について、贈与を受けたことはありません。[7]
参考译文(非官方):这笔定期存款是用父亲的收入存入的,由父亲管理和运用。另外,我过去从未就这笔定期存款接受过赠与。
(事例节选)
日本国税厅表示,如果这笔定期存款无论名义如何都被认定为父亲(被继承人=去世的人)的财产,就属于继承税的课税对象[7]。即使你以为每年交出了110万日元,如果实际情况相同,办理继承时全额都要课税。
陷阱② 去世前的赠与会回到继承税
即使赠与已经正确成立,也不能放心。去世前一定期间内的历年课税赠与,原则上会被重新计入遗产。这就是所谓的生前赠与加算。我们来看看条文(继承税法第19条,e-Gov法令检索)。
相続又は遺贈により財産を取得した者が当該相続の開始前七年以内に当該相続に係る被相続人から贈与により財産を取得したことがある場合においては[8]
参考译文(非官方):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的人,在该继承开始前7年以内曾从该继承所涉及的被继承人处通过赠与取得财产的情况下,
(节选)
条文开头写着“7年以内”。这是在2023年度(令和5年度)税制改革中由3年延长而来的[9],适用于2024年(令和6年)1月1日以后的赠与。适用7年的,是2031年(令和13年)1月1日以后开始的继承。期间是分阶段扩大的。税务问答No.4161有说明。
令和6年1月1日以後の暦年課税に係る贈与により取得した財産については、その加算対象期間が相続開始前7年以内となります。[9]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于2024年(令和6年)1月1日以后通过历年课税的赠与取得的财产,其加算对象期间为继承开始前7年以内。
按去世日期区分的加算对象期间(被重新计入遗产的赠与日期范围)如下[9]。
| 继承开始日 | 被加算的赠与期间 |
|---|---|
| 至2026年(令和8年)12月31日 | 继承开始前3年以内 |
| 2027年(令和9年)1月1日~2030年(令和12年)12月31日 | 从2024年(令和6年)1月1日至去世之日 |
| 2031年(令和13年)1月1日~ | 继承开始前7年以内 |
截至2026年(令和8年),加算期间仍是3年以内。从2027年(令和9年)开始的继承起分阶段扩大,在2031年(令和13年)开始的继承中成为7年以内。
在加算期间内,110万日元以下的赠与也会被重新计入。
加算対象期間内に贈与されたものであれば贈与税がかかったかどうかに関係なく加算します。したがって、基礎控除額110万円以下の贈与財産や死亡した年に贈与されている財産の価額も加算することになります。[9]
参考译文(非官方):只要是在加算对象期间内赠与的,无论是否缴纳过赠与税都要加算。因此,基础扣除额110万日元以下的赠与财产,以及去世当年赠与的财产的价额,也要加算。
“没有缴纳赠与税”并不等于“也不用缴继承税”。加算期间内的部分,要重新计入继承税的计算。
历年课税的赠与成为加算对象的,是通过继承或遗赠(以遗嘱取得财产)取得了财产的人[9]。选择了继承时结算课税(相続時精算課税)的赠与,即使受赠人不是继承人,在继承时也要加算[9]。
生前只收到历年课税赠与的孙辈,如果不是继承人,原则上不属于加算对象。如果通过遗嘱取得财产,则属于加算对象。
通过遗嘱取得财产的孙辈,还要加收继承税额的20%(2割加算)。日本国税厅的手册这样写道。
相続、遺贈や相続時精算課税に係る贈与によって財産を取得した人が、被相続人の一親等の血族(代襲して相続人となった直系卑属を含みます。)及び配偶者以外の人である場合には、その人の相続税額にその相続税額の2割に相当する金額が加算されます。[6]
参考译文(非官方):通过继承、遗赠或继承时结算课税的赠与取得财产的人,如果不是被继承人的一亲等血亲(包括代位成为继承人的直系晚辈)和配偶,则在其继承税额上加算相当于该继承税额20%的金额。
这段话比较生硬,这里换成通俗的说法。像孙辈这样既不是一亲等血亲、也不是配偶的人取得财产时,其继承税要多20%。不过,因父母先去世而代位成为继承人的孙辈,被视为一亲等血亲,不加收20%。
另外,对于去世前3年以前的赠与(第4至第7年的部分),有照顾措施。规定在继承税法第19条的同一条文中。
加算対象贈与財産のうち当該相続の開始前三年以内に取得した財産以外の財産にあつては、当該財産の価額の合計額から百万円を控除した残額[8]
参考译文(非官方):加算对象赠与财产中,除在该继承开始前3年以内取得的财产以外的财产,为该财产价额合计额扣除100万日元后的余额
(节选)
在日本国税厅的说明中,也可以确认同样的内容。
相続開始の日が令和9年1月2日以後の場合には、加算対象期間内に取得した財産のうち相続開始前3年以内に取得した財産以外の財産については、その財産の贈与時の価額の合計額から総額100万円までは相続税の課税価格に加算されません。[9]
参考译文(非官方):继承开始日在2027年(令和9年)1月2日以后的,对于在加算对象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中、除继承开始前3年以内取得的财产以外的财产,从该财产赠与时价额的合计额中,最多合计100万日元不加算到继承税的课税价格中。
延长出来的4年的赠与,合计100万日元以内不会被重新计入继承税。这项100万日元的扣除,从2027年(令和9年)1月2日以后的继承开始适用。第4至第7年前的4年赠与完整适用,是在加算期间成为7年的2031年(令和13年)1月1日以后的继承。届时,每年赠与110万日元共440万日元中,扣除100万日元,加算340万日元。去世前3年以内的部分,另行全额加算。
陷阱③ 约定“每年给”的话
如果一开始就约定“每年给110万日元,共10年”,就会适用另一种课税。这被视为赠与“定期金权利”,在约定的那一年,可能要对该权利的价额征收赠与税。这是税务问答No.4402的问答内容。
親から毎年100万円ずつ10年間にわたって贈与を受ける場合には、各年の贈与財産の価額の合計額が110万円の基礎控除額以下ですので、贈与税がかからないことになりますか。[10]
参考译文(非官方):如果从父母那里连续10年每年接受100万日元的赠与,每年赠与财产价额的合计额都在110万日元的基础扣除额以下,是不是就不产生赠与税?
日本国税厅回答的后半部分如下。
ただし、毎年100万円ずつ10年間にわたって贈与を受けることが、贈与者との間で契約(約束)されている場合には、契約(約束)をした年に、定期金給付契約に基づく定期金に関する権利(10年間にわたり100万円ずつの給付を受ける契約に係る権利)の贈与を受けたものとして贈与税がかかります。[10]
参考译文(非官方):但是,如果与赠与人订立了连续10年每年接受100万日元赠与的合同(约定),则在订立合同(约定)的那一年,视为接受了基于定期金给付合同的定期金权利(连续10年每年接受100万日元给付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的赠与,要缴纳赠与税。
在作出约定的时点,就视为一次性取得了“连续10年每年收到100万日元的权利”(这是日本国税厅示例中的金额。约定每年110万日元时,处理方式相同)。赠与税要针对这项权利来计算。权利的价额,按继承税法第24条规定的方法评估[11]。
并不需要放弃“每年给”本身。同一个税务问答还这样说明。
定期金給付契約に基づくものではなく、毎年贈与契約を結び、それに基づき毎年贈与が行われ、各年の贈与財産の価額の合計額が110万円以下であれば、暦年課税に係る基礎控除額または相続時精算課税に係る基礎控除額以下であるため、贈与税がかかりませんので申告は必要ありません。[10]
参考译文(非官方):如果不是基于定期金给付合同,而是每年订立赠与合同,并据此每年进行赠与,各年赠与财产价额的合计额在110万日元以下,则因在历年课税的基础扣除额或继承时结算课税的基础扣除额以下,不产生赠与税,无需申报。
每年重新订立合同再赠与,就可以每年使用110万日元的扣除。关键是不要事先约定总额和年数。
A和B的区别
我们拿两位虚构的人来比较。两人都是每年给110万日元,连续10年,合计1,100万日元。
| 人物和条件 | 结果 |
|---|---|
| A:每年签订赠与合同,把110万日元转入子女的账户。存折和银行卡由子女管理,并实际在使用 | 赠与成立。不产生赠与税,继承时只有加算期间内的部分会重新计入继承税的计算 |
| B:每年往孙辈名义的存折里存110万日元。孙辈不知情,存折由祖父管理 | 如果被认定为借名存款,赠与就不成立。1,100万日元全额作为祖父的遗产,属于继承税的课税对象 |
A的赠与成立了。10年间没有产生赠与税。继承时,只有去世前加算期间内(现在为3年,将来最长7年)的部分会重新计入继承税的计算。更早年份的部分不会被计入。
B的情况是,赠与没有成立。同样的1,100万日元全额被视为祖父的财产。即使自己以为是赠与,也不被认可为赠与,继承时全额属于继承税的课税对象。
金额和年数都相同,但做法不同,结果就会有这么大的差别。
应该怎么做
如果要做生前赠与,请检查以下几点。
- 每年签订赠与合同。注明日期的合同,可以作为赠与双方意思的证据保留下来。
- 留下资金往来的痕迹。从赠与人的账户转账到受赠人的账户。避免当面交付现金。
- 由受赠人管理和使用。存折、银行卡、印章由受赠人本人持有。是否实际使用也会被审查。
- 倒推加算期间。可能需要缴纳继承税的家庭,应在赠与人身体健康时尽早赠与。从2027年(令和9年)起,加算期间将分阶段扩大至最长7年。
- 不要事先约定总额。每年当年决定、当年给予,就不容易被视为约定“每年给”的赠与(定期金给付合同)。
需要申报赠与税的情况
另外,也有需要申报赠与税的情况。一年内收到的合计额超过110万日元时,超出部分要缴纳赠与税。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受赠年度的次年2月1日至3月15日之间申报并纳税[16]。
继承时结算课税这一另外的方法
作为一次性给予较大金额的方法,还有继承时结算课税(相続時精算課税)这一制度。赠与时在较大的额度内接受赠与,继承时再通过继承税进行结算。原则上,可以选择的是:赠与当年1月1日年满60岁的父母、祖父母,向受赠当年1月1日年满18岁的子女(推定继承人)或孙辈所作的赠与[12]。这一制度自2024年(令和6年)起,也新设了每年110万日元的基础扣除(租税特别措施法第70条之3之2,e-Gov法令检索)。
同法第二十一条の十一の二第一項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贈与税の課税価格から百十万円を控除する。[13]
参考译文(非官方):不受同法第21条之11之2第1款规定的限制,从赠与税的课税价格中扣除110万日元。
(节选。“同法”指继承税法)
要选择该制度,必须在首次受赠年度的次年2月1日至3月15日之间,向税务署提交“继承时结算课税选择申报书”(相続時精算課税選択届出書)。2,50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只有提交了赠与税的期限内申报书时才能使用[12]。
赠与时的计算方法如下。继承时结算课税,每位赠与人累计最多可扣除2,50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超出部分的赠与税,统一为20%[12]。这110万日元是每位受赠人的额度。有2名以上特定赠与人时,110万日元按所受赠财产的价额比例,分摊给各特定赠与人[4]。通过这一制度获得的财产,在继承时要加算到遗产中进行结算。2024年(令和6年)1月1日以后的赠与部分,每年扣除110万日元基础扣除后的余额被加算[12]。
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一旦选择,就无法回头。
一度選択すると、その選択に係る贈与者(「特定贈与者」といいます。)から贈与を受ける財産(「相続時精算課税適用財産」といいます。)については、その選択をした年分以降すべてこの制度が適用され、「暦年課税(注)」へ変更することはできません。[12]
参考译文(非官方):一旦选择,对于从该选择所涉及的赠与人(称为“特定赠与人”)处接受赠与的财产(称为“适用继承时结算课税的财产”),自选择之年起全部适用本制度,不能变更为“历年课税(注)”。
原文中的“(注)”指的是对历年课税的说明。
历年课税(普通的、按每年分别计算赠与税的方法)和继承时结算课税哪个更有利,取决于家庭的具体情况。拿不准的话,请咨询税务署的咨询窗口或税理士。
生活费和教育费适用另一种制度
为了子女或孙辈的生活和教育,在需要时随时给予的钱,适用与110万日元扣除不同的制度(继承税法第21条之3,e-Gov法令检索)。
扶養義務者相互間において生活費又は教育費に充てるためにした贈与により取得した財産のうち通常必要と認められるもの[14]
参考译文(非官方):在有抚养义务的人之间,为用作生活费或教育费而进行的赠与所取得的财产中,被认为通常必要的部分
(节选)
这类财产的价额,不计入赠与税的课税价格[14]。有抚养义务的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之间给予的生活费和学费,只要在被认为通常必要的范围内,本来就不属于赠与税的对象。
不过,这仅限于“需要时随时给予”的钱。税务问答No.4405写道:
したがって、生活費や教育費の名目で贈与を受けた場合であっても、それを預金したり株式や不動産などの買入資金に充てている場合には贈与税がかかることになります。[15]
参考译文(非官方):因此,即使以生活费或教育费的名义接受赠与,如果将其存入银行或用作购买股票、不动产等的资金,也要缴纳赠与税。
如果一次性给一大笔钱,再转去存款或购买不动产等,就要缴纳赠与税。另外,被认为通常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不计入赠与税的课税价格,也不属于生前赠与加算的对象[9][14]。
总结
“生前赠与每年110万日元以内免税”所说的是真实存在的制度。在加算期间之前给出的部分,可以在不缴赠与税的情况下减少未来的遗产。但这并不是“给出去就万事大吉”。
不产生赠与税,前提是赠与已经成立(不是借名存款),并且事先没有约定“每年赠与”。在此基础上,如果从赠与到去世的时间比加算期间(现在为3年,2031年(令和13年)以后开始的继承中最长为7年)更长,该赠与就不会重新计入继承税的计算。借名存款不被认可为赠与,而被视为遗产。开始之前,请先对照官方信息确认一次做法。
出处
- [1]继承税法第21条之5(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2]租税特别措施法第70条之2之4(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3]日本国税厅 税务问答(Tax Answer)No.4408“赠与税的计算与税率(历年课税)”(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4]日本国税厅 税务问答(Tax Answer)No.4410“从多人处接受赠与时”(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5]民法第549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6]日本国税厅 手册《继承税的申报方法(2026年(令和8年)适用)》(PDF,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7]日本国税厅《编制继承税申报书时的易错事例集》事例6 被继承人以外名义的财产(存款)(PDF,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8]继承税法第19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9]日本国税厅 税务问答(Tax Answer)No.4161“赠与财产的加算与税额扣除(历年课税)”(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10]日本国税厅 税务问答(Tax Answer)No.4402“需要缴纳赠与税的情况”(问答)(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11]继承税法第24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12]日本国税厅 税务问答(Tax Answer)No.4103“继承时结算课税的选择”(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13]租税特别措施法第70条之3之2(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14]继承税法第21条之3(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15]日本国税厅 税务问答(Tax Answer)No.4405“不需要缴纳赠与税的情况”(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16]日本国税厅 税务问答(Tax Answer)No.4402“需要缴纳赠与税的情况”(正文)(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17]日本国税厅 税务问答(Tax Answer)No.4152“继承税的计算”(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注:本文依据2026年10月5日的法令和官方信息撰写。本文是日文原文的译文,如两者有出入,以日文版为准。法令和官方资料的引用部分保留日文原文,并附上非官方的参考译文。出处仅限于法令(e-Gov)以及日本国税厅的官方网页和出版物,均为日文。发布后如需更正,将在本文末尾添加更正记录(更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