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调查只要拒绝，调查官就会回去。”你有没有在闲聊或社交媒体上听到过这样的说法？

这条传言只有一半是对的。如果不了解调查官的权限和罚则就拒绝，事后可能会有麻烦。我们对照《国税通则法》的原文和日本国税厅（NTA）的官方信息，核实了这条传言。

> 先了解4个税务用语
>
> 先用通俗的话解释本文出现的用语。
> - 询问检查权（質問検査権）＝税务调查官在法律上拥有的权限，可以向相关人员提问并检查账簿文件。
> - 事先通知（事前通知）＝税务署在调查前告知调查日期、时间和目的的联络。
> - 税务代理人（税務代理人）＝税理士等人员，担任调查的联络窗口。
> - **正当理由（正当な理由）**＝可以被认可为拒绝理由的合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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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div class="conclusion-box">
<ol>
1. 实地调查原则上从事先通知开始。如果附上合理理由，请求变更日期、时间或地点，税务机关有义务努力就此进行协商。<a href="#ref-3">［3］</a>
2. 但是，没有正当理由就拒绝，可能受到处罚。法律规定为1年以下的拘禁刑（kōkin-kei）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a href="#ref-4">［4］</a>
3. 调查本身不属于可以提出不服申请的对象。比较现实的做法是，请求协调日程，同时请税理士陪同。<a href="#ref-6">［6］</a>
</ol>
</div>

判定为“**一半属实**”。就制度并不允许调查官当场强行推进而言，这是对的。但如果把“拒绝了就会回去”理解为“有拒绝调查的权利”，就错了。

<a id="sec2"></a>
## 调查官在法律上拥有权限

首先确认调查官所依据的基础。《国税通则法》第74条之2赋予调查官称为询问检查权的权限。我们来看原文。

> 国税庁、国税局若しくは税務署（…）又は税関の当該職員（…）は、所得税、法人税、地方法人税又は消費税に関する調査について必要があるとき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調査の区分に応じ、当該各号に定める者に質問し、その者の事業に関する帳簿書類その他の物件（…）を検査し、又は当該物件（…）の提示若しくは提出を求めることができる。[［1］](#ref-1)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国税厅、国税局或税务署（……）或海关的该职员（……），在为所得税、法人税、地方法人税或消费税的调查而有必要时，可以按照下列各项所列调查类别，向各项规定的人员提问，检查其与业务有关的账簿文件及其他物件（……），或要求出示或提交该物件（……）。

<p class="quote-note">（《国税通则法》第74条之2第1款·前言部分·节选。条文全文见出处<a href="#ref-1">［1］</a>）</p>

这段文字比较生硬，翻译成通俗的话是这样的。在所得税、法人税等调查中有必要时，调查官可以向相关人员提问，并检查账簿文件。此外，还可以要求其出示或提交这些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可以”（ことができる）这样的写法。这是法律赋予调查官的权限，不是靠当场的口才就能卸掉的。

还有一句重要的条文。

> 第七十四条の二から第七十四条の七まで（当該職員の質問検査権等）又は前条の規定による当該職員又は国税局長の権限は、犯罪捜査のために認められたものと解してはならない。[［2］](#ref-2)
>
> 参考译文（非官方）：第74条之2至第74条之7（该职员的询问检查权等）或前条规定的该职员或国税局长的权限，不得解释为是为刑事侦查而被认可的。

<p class="quote-note">（《国税通则法》第74条之8·全文）</p>

调查的权限不是为刑事侦查而被认可的。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调查与刑事侦查是不同的程序。

不过，请注意还有另一项不同的程序，即查察（犯则调查，sasatsu / hansoku chōsa）。这是为调查恶劣逃税嫌疑（犯则案件）而设的程序，规定可以根据法官事先签发的许可证，进行临检、搜查或扣押。<a href="#ref-8">［8］</a><a href="#ref-9">［9］</a>“拒绝后让调查官回去”和“请求协商日程”，说的都是前面看到的调查。查察则不在这个范围之内。

<a id="sec3"></a>
## 实地调查原则上从事先通知开始

那么，实地调查是怎样开始的呢？《国税通则法》第74条之9规定，进行实地调查时，原则上要事先通知调查开始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目的、对象税种和期间、账簿文件。<a href="#ref-3">［3］</a>

不过，这里可以商量的是日程，而不是调查本身是否妥当。这个区别正是这条传言的核心。

如果附上合理理由，请求变更日期、时间或地点，税务机关有义务努力就此进行协商。

> 税務署長等は、前項の規定による通知を受けた納税義務者から合理的な理由を付して同項第一号又は第二号に掲げる事項について変更するよう求めがあつた場合には、当該事項について協議するよう努めるものとする。[［3］](#ref-3)
>
> 参考译文（非官方）：税务署长等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的纳税义务人附上合理理由，要求变更同款第1项或第2项所列事项时，应努力就该事项进行协商。

<p class="quote-note">（《国税通则法》第74条之9第2款·全文）</p>

对于“突然上门”的担心，法律已经预先准备了对策。不过也请注意，协商变更只是税务机关的“努力义务”，纳税人并没有很强的权利。

<a id="sec4"></a>
## 陷阱①　没有正当理由就拒绝，可能受到处罚

那么，拒绝调查本身的人会怎样呢？《国税通则法》第128条设有罚则。

> 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者は、一年以下の拘禁刑又は五十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4］](#ref-4)
>
> 参考译文（非官方）：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人，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p class="quote-note">（《国税通则法》第128条·前言部分）</p>

其中一种适用的行为如下。

> 第七十四条の二から第七十四条の六まで又は第七十四条の七の二（特定事業者等への報告の求め）の規定による物件の提示若しくは提出又は報告の要求に対し、正当な理由がなくこれに応じず、又は偽りの記載若しくは記録をした帳簿書類その他の物件（その写しを含む。）を提示し、若しくは提出し、若しくは偽りの報告をした者[［4］](#ref-4)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于根据第74条之2至第74条之6或第74条之7之2（要求特定事业者等报告）规定提出的出示或提交物件、或报告的要求，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或出示、提交、有虚假记载或记录的账簿文件及其他物件（包括其复印件），或作虚假报告的人。

<p class="quote-note">（《国税通则法》第128条第3项·全文）</p>

翻译成通俗的话是这样的。对于法律规定的出示或提交账簿文件的要求不予配合。没有正当理由的话，可能受到处罚。对于不回答询问或拒绝检查的情形，也有规定可以处罚（同条第2项）。另外，第2项的条文中没有“正当理由”的字样。

也就是说，没有正当理由就拒绝，是可能受到处罚的行为。到这里说的都是法律上的情况。

另一方面，税务署一方也规定了基本立场。这就是日本国税厅的事务运营指针（公开文件）《关于实施调查程序时的基本想法等》。

> 調査がその公益的必要性と納税者の私的利益との衡量において社会通念上相当と認められる範囲内で、納税者の理解と協力を得て行うものであることを十分認識した上で、法令に定められた調査手続を遵守し、適正かつ公平な課税の実現を図るよう努める。[［5］](#ref-5)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充分认识到，调查应在权衡其公益必要性与纳税人私人利益、符合社会常识的范围内，在取得纳税人理解与配合的前提下进行，遵守法令规定的调查程序，努力实现适当而公平的课税。

<p class="quote-note">（节选）</p>

日本国税厅的官方说明中，也可以确认同样的立场。

> 帳簿書類等の提示・提出をお願いしたことに対し、正当な理由がないのに提示・提出を拒んだり、虚偽の記載をした帳簿書類等を提示・提出した場合には、罰則（1年以下の拘禁刑又は50万円以下の罰金）が科され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が、税務当局としては、罰則があることをもって強権的に権限を行使することは考えておらず、帳簿書類等の提示・提出をお願いする際には、提示・提出が必要とされる趣旨を説明し、納税者の方の理解と協力の下、その承諾を得て行うこととしています。[［6］](#ref-6)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于我们请求出示、提交账簿文件等，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出示、提交，或出示、提交了有虚假记载的账簿文件等，可能会被处以罚则（1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但税务机关并不打算以有罚则为由强权行使权限。在请求出示、提交账簿文件等时，我们会说明需要出示、提交的宗旨，在纳税人理解与配合的前提下，征得其同意后进行。

这段文字比较生硬，翻译成通俗的话是这样的。拒绝的话可能受到处罚，但税务机关并不打算强行调查。其立场是说明目的后，征得纳税人同意再推进。

到这里为止，接近传言中正确的部分。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可能构成“正当理由”呢？

> どのような場合が正当な理由に該当するかについては、個々の事案に即して具体的に判断する必要がありますし、最終的には裁判所が判断することとなりますから、確定的なことはお答えできませんが、例えば、提示・提出を求めた帳簿書類等が、災害等により滅失・毀損するなどして、直ちに提示・提出することが物理的に困難であるような場合などがこれに該当するものと考えられます。[［6］](#ref-6)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哪些情况属于正当理由，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判断，最终由法院裁定，因此无法作出确定的回答。不过，例如被要求出示、提交的账簿文件等因灾害等而灭失、毁损，在物理上难以立即出示、提交的情形，被认为属于此类。

这是账簿文件因灾害灭失、毁损的情况的例子。官方说明指出，实在无法办到的情况可能成为正当理由。另一方面，本文的看法是，“我很忙，请回去”之类的理由很难被认为构成正当理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要根据个案判断，最终由法院决定。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税务署作出更正或决定的时候，如果无法根据账簿计算所得金额，规定可以根据收入和支出的情况、财产或债务的增减、生产量和销售量、员工人数等经营规模来推算所得金额（指所得税；提交了蓝色申报书的年度的不动产所得、事业所得和山林所得除外）。<a href="#ref-10">［10］</a>也就是说，“调查官回去了”之后，法律上仍然留有按不以账簿为依据的数字课税的途径。

<a id="sec5"></a>
## 陷阱②　调查并不只是找“有问题的人”

“我什么都没做，所以拒绝也没关系”这种想法又如何呢？首先，日本国税厅对调查的定义是这样说明的。

> 調査は、特定の納税者の方の課税標準等又は税額等を認定する目的で、質問検査等を行い、申告内容を確認するものですが、税務当局では、税務調査のほかに、行政指導の一環として、例えば、提出された申告書に計算誤り、転記誤り、記載漏れ及び法令の適用誤り等の誤りがあるのではないかと思われる場合に、納税者の方に対して自発的な見直しを要請した上で、必要に応じて修正申告書の自発的な提出を要請する場合があります。[［6］](#ref-6)
>
> 参考译文（非官方）：调查是以认定特定纳税人的计税依据等或税额等为目的，进行询问检查等，确认申报内容。税务机关除税务调查之外，作为行政指导的一环，例如当认为已提交的申报书可能存在计算错误、转记错误、漏记以及法令适用错误等错误时，会请纳税人自行重新检查，并根据需要请其自行提交修改申报书。

调查是确认申报内容的程序。调查上门的时候，结果还没有确定。

另外，引文中出现的“行政指导”与调查是两回事。调查是凭借称为询问检查权的法律权限进行的，并有“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就可能受到处罚”作为后盾。行政指导是促请纳税人自行重新检查申报中的错误，不是靠罚则强制的制度。“指导”和“调查”字面相似，内容不同。

此外，选择调查对象的理由是不会说明的。

> 法令上、調査の目的（例えば、提出された申告書の記載内容を確認するため）については事前通知すべきこととされていますが、実地の調査を行う理由については、法令上事前通知すべき事項とはされていませんので、これを説明することはありません。[［6］](#ref-6)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按照法令，调查的目的（例如为了确认已提交申报书的记载内容）应当事先通知，但进行实地调查的理由，法令上不属于应当事先通知的事项，因此不作说明。

通常的调查从事先通知开始。

> 実地の調査を行う場合には、原則として、調査の対象となる納税者の方に対して、調査開始前に相当の時間的余裕を置いて、電話等により、実地の調査を行う旨、調査を開始する日時・場所や調査の対象となる税目・課税期間、調査の目的などを通知します。[［6］](#ref-6)
>
> 参考译文（非官方）：进行实地调查时，原则上会在调查开始前留出相当充裕的时间，以电话等方式通知作为调查对象的纳税人：将进行实地调查，以及调查开始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调查对象的税种和课税期间、调查的目的等。

不过，法律上也允许不事先通知而进行实地调查的例外。在可能使违法或不当行为变得容易、使准确掌握计税依据和税额变得困难等情况下，可以不事先通知而进行调查。<a href="#ref-7">［7］</a>FAQ也说明，根据申报内容、过去的调查结果、业务内容等，“也有不事先通知的情况”。<a href="#ref-6">［6］</a>此外，还有称为反面调查（hanmen chōsa）的程序。

> 税務当局では、取引先など納税者の方以外の方に対する調査を実施しなければ、納税者の方の申告内容に関する正確な事実の把握が困難と認められる場合には、その取引先等に対し、いわゆる反面調査を実施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6］](#ref-6)
>
> 参考译文（非官方）：税务机关认为，如果不对交易对象等纳税人以外的人进行调查，就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申报内容的事实时，有时会对该交易对象等实施所谓的反面调查。

即使自己没有直接的问题，交易对象也可能被实施反面调查。就算自己什么都没做，也可能通过交易对象，引出对自己申报内容的核实。调查并不只是找“有问题的人”。这样看来，“我是清白的，所以拒绝了调查官就会回去”这种想法，与调查的机制并不吻合。调查不是证明清白的场合，而是法律规定的程序问题。

<a id="sec6"></a>
## 应该怎么做

调查上门时的应对方法，整理成下表。

<table class="stack-mobile">
<thead>
<tr><th>情况</th><th>应对方法</th></tr>
</thead>
<tbody>
<tr><td>日期和时间不方便<a href="#ref-6">［6］</a></td><td>附上合理理由，提出变更（住院和葬礼被列为例子）</td></tr>
<tr><td>对调查感到不安<a href="#ref-6">［6］</a></td><td>以事先同意并提交税务代理权限证书为前提，委托税理士担任税务代理人。事先通知也可以统一发给税理士<a href="#ref-6">［6］</a></td></tr>
<tr><td>因故无法提供账簿<a href="#ref-6">［6］</a></td><td>尽早向税理士咨询是否可能构成正当理由</td></tr>
<tr><td>对结果的说明不认可<a href="#ref-6">［6］</a></td><td>是否接受修改申报（修正申告）的劝告是自愿的。接受的话，只能提出更正请求，不能提出不服申请；不接受的话，可以对更正处分提出再调查请求、审查请求<a href="#ref-6">［6］</a><a href="#ref-12">［12］</a></td></tr>
</tbody>
</table>

关于变更日程，官方是这样说明的。

> また、事前通知後においても、通知した日時について、例えば、一時的な入院、親族の葬儀、業務上やむを得ない事情が生じた場合等には、申し出ていただければ変更を協議します。[［6］](#ref-6)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此外，即使在事先通知之后，对于所通知的日期和时间，例如发生临时住院、亲属葬礼、业务上不得已的情况等时，只要告知我们，我们会协商变更。

法律和官方说明所准备的方式，不是拒绝，而是协调。如果委托税理士，事先通知也可以统一发给税理士。

> 平成26年7月1日以後に行う事前通知については、納税者の方の事前の同意がある場合には、税務代理権限証書を提出している税理士等（以下「税務代理人」といいます。）に行えば足りることとされました。[［6］](#ref-6)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于2014年（平成26年）7月1日以后进行的事先通知，如果取得了纳税人的事先同意，只需通知已提交税务代理权限证书的税理士等（以下称“税务代理人”）即可。

对调查结果的说明不认可时，也有救济程序。关于如何对待修改申报的劝告，日本国税厅作了如下说明。

> 修正申告の勧奨に応じるかどうかは、あくまでも納税者の方の任意の判断であり、修正申告の勧奨に応じていただけない場合には、調査結果に基づき更正等の処分を行うこととなりますが、修正申告の勧奨に応じなかったからといって、修正申告に応じた場合と比較して不利な取扱いを受けることは基本的にはありません。[［6］](#ref-6)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是否接受修改申报的劝告，完全由纳税人自行判断。如果不接受修改申报的劝告，我们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更正等处分，但不能因为没有接受修改申报的劝告，就受到比接受修改申报时更不利的对待，基本上没有这种情况。

但是，如果选择了修改申报这种方式，之后的救济手段是有限的。

> なお、修正申告を行った場合には、更正の請求をすることはできますが、不服申立てをすることはできませんので、こうした点をご理解いただいた上で修正申告を行ってください。[［6］](#ref-6)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另外，进行修改申报后，可以提出更正请求，但不能提出不服申请，请在理解这些之后再进行修改申报。

也就是说，接受修改申报的话，可以使用“更正请求”的手段，但不能提出“再调查请求”或“审查请求”这样的不服申请。如果不接受修改申报，税务机关会作出更正处分，对该处分可以提出再调查请求、审查请求。<a href="#ref-12">［12］</a>选择哪条路，由纳税人自行决定。

另外，调查本身不能提出不服申请。

> また、調査を行うこと自体は不服申立てを行うことのできる処分には当たりませんから、仮に事前通知事項以外の事項を調査することの必要性についてご納得いただけない場合でも、不服申立てを行うことはできません。[［6］](#ref-6)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另外，进行调查本身不属于可以提出不服申请的处分，因此，即使对调查事先通知事项以外的事项有调查必要性这一点不认可，也不能提出不服申请。

不认可的部分，不是在调查现场当场争辩的。通常的顺序是在调查后的程序中争辩。

<a id="sec7"></a>
## 总结

“税务调查只要拒绝，调查官就会回去”，只有一半是真的。调查不是强制侦查，而是在纳税人理解与配合的前提下推进的制度。附上合理理由请求变更，税务机关有义务努力协商。到这里是对的。

但是，没有正当理由就拒绝，可能受到处罚。调查并不只是找“有问题的人”。为了确认申报内容，无论有没有问题，都可能上门。

这条传言没有提到拒绝之后的情况，所以原样相信是危险的。拒绝之前能做的，是协调日程和向税理士咨询。两者都是法律和官方说明所准备的正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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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 <a id="ref-1"></a>［1］[《国税通则法》第74条之2（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37AC0000000066/article/74-2)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2"></a>［2］[《国税通则法》第74条之8（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37AC0000000066/article/74-8)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3"></a>［3］[《国税通则法》第74条之9（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37AC0000000066/article/74-9)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4"></a>［4］[《国税通则法》第128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37AC0000000066/article/128)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5"></a>［5］[日本国税厅《关于实施调查程序时的基本想法等（事务运营指针）》（日文）](https://www.nta.go.jp/law/jimu-unei/sonota/120912/index.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6"></a>［6］[日本国税厅《税务调查程序FAQ（面向一般纳税人）》（日文）](https://www.nta.go.jp/information/other/data/h24/nozeikankyo/ippan02.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6</span>
- <a id="ref-7"></a>［7］[《国税通则法》第74条之10（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37AC0000000066/article/74-10)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6</span>
- <a id="ref-8"></a>［8］[《国税通则法》第131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37AC0000000066/article/131)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6</span>
- <a id="ref-9"></a>［9］[《国税通则法》第132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37AC0000000066/article/132)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6</span>
- <a id="ref-10"></a>［10］[《所得税法》第156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3/article/156)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6</span>
- <a id="ref-12"></a>［12］[《国税通则法》第75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37AC0000000066/article/75)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7</span>

注：本文依据2026年10月7日时点的法令和官方信息。本文是日文原文的译文，两者有出入时，以日文版为准。法令和官方文件的引文先列日文原文，再附非官方的参考译文。出处仅使用法令（e-Gov）和日本国税厅的官方页面，均为日文。发布后如需更正，将在本文末尾刊载更正记录（[更正政策](/zh/method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