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的定率法是只有法人才能用的方法。据说个体经营者只能选择定额法。”开业那一年，您是否听说过这样的说法？

> **先讲5个税务用语**
>
> 先用浅显的话解释一下本文出现的用语。
> - 折旧（減価償却）＝把机器、建筑物等的取得价额，按可使用的年数分摊，逐年计入经费的手续。
> - 法定折旧方法（法定償却方法）＝什么都没有申报时所使用的、由法令规定的方法。
> - 定额法（定額法）＝每年计入相同金额经费的计算方法。
> - 定率法（定率法）＝越是最初的年度计入越多、逐年减少的计算方法。
> - 申报（届出）＝以书面形式告知税务署使用哪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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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id="sec1"></a>
## 结论

<div class="conclusion-box">
<ol>
<li>“定率法只有法人能用”有条件地属实。个人如果什么都不申报，就适用定额法。在这个范围内，传言是对的。<a href="#ref-5">［5］</a></li>
<li>只要在期限内提交“减价折旧资产的折旧方法申报书”，个人也可以选择定率法。法人和个人的不同之处，只在于什么都没有申报时所用的方法（法人为定率法，个人为定额法）。<a href="#ref-3">［3］</a><a href="#ref-8">［8］</a><a href="#ref-4">［4］</a></li>
<li>不过，建筑物，以及2016年（平成28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建筑物附属设备和构筑物，无论法人还是个人都只能用定额法。<a href="#ref-10">［10］</a><a href="#ref-6">［6］</a></li>
<li>申报须在开始业务的年度、或首次取得该区分资产的年度的确定申报期限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税务署提交。如果已经在用定额法对同一区分的资产计提折旧，则需要申请变更承认（个人须在拟变更年度的3月15日之前，法人须在事业年度开始之日的前一天之前）。<a href="#ref-9">［9］</a><a href="#ref-12">［12］</a><a href="#ref-13">［13］</a></li>
</ol>
</div>

判定为“**有条件地属实**”。个人什么都不申报就适用定额法这一点，与传言一致。但是，只要履行申报的手续，个人也可以选择定率法。区分法人和个人的，不是可用方法的范围，而是什么都没有申报时所用的方法。下面依次来看。

<a id="sec2"></a>
## 定额法和定率法有什么不同

首先确认两种方法的区别。国税厅的说明如下。

> 償却費の額が原則として毎年同額となる。償却費の額は初めの年ほど多く、年とともに減少する。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折旧费的金额原则上每年相同。折旧费的金额越是最初的年度越多，随着年数推移而减少。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2106 定额法和定率法下的折旧”；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定额法每年把大致相同的金额计入经费；定率法则越是最初的年度越多，随着年数推移而减少<sup>［1］</sup>。

接下来看由谁决定使用哪种方法。《法人税法》第31条第1项的规定如下。

> 内国法人の各事業年度終了の時において有する減価償却資産につきその償却費として第二十二条第三項（各事業年度の所得の金額の計算の通則）の規定により当該事業年度の所得の金額の計算上損金の額に算入する金額は、その内国法人が当該事業年度においてその償却費として損金経理をした金額（以下この条において「損金経理額」という。）のうち、その取得をした日及びその種類の区分に応じ、償却費が毎年同一となる償却の方法、償却費が毎年一定の割合で逓減する償却の方法その他の政令で定める償却の方法の中からその内国法人が当該資産について選定した償却の方法（償却の方法を選定しなかつた場合には、償却の方法のうち政令で定める方法）に基づき政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計算した金額（次項において「償却限度額」という。）に達するまでの金額とする。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于内国法人在各事业年度终了时持有的减价折旧资产，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各事业年度所得金额计算的通则）的规定，作为其折旧费在计算该事业年度所得金额时计入损金的金额，为该内国法人在该事业年度作为其折旧费进行损金核算的金额（本条以下称“损金核算额”）中，按照其取得日期及种类的区分，根据该内国法人从折旧费每年相同的折旧方法、折旧费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减的折旧方法以及其他政令规定的折旧方法中为该资产选定的折旧方法（未选定折旧方法的，为折旧方法中政令规定的方法），按照政令规定计算的金额（下一项称“折旧限度额”）为止的金额。

<p class="quote-note">（《法人税法》第31条第1项；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可以计入经费的，以按所选方法计算出的金额为限。条文把方法分为“折旧费每年相同的折旧方法”和“折旧费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减的折旧方法”来写。每年金额相同的方法和不相同的方法，在法律层面都已经准备好了<sup>［2］</sup>。

个人的情况，写法也一样。《所得税法》第49条第1项的规定如下。

> 居住者のその年十二月三十一日において有する減価償却資産につきその償却費として第三十七条（必要経費）の規定によりその者の不動産所得の金額、事業所得の金額、山林所得の金額又は雑所得の金額の計算上必要経費に算入する金額は、その取得をした日及びその種類の区分に応じ、償却費が毎年同一となる償却の方法、償却費が毎年一定の割合で逓減する償却の方法その他の政令で定める償却の方法の中からその者が当該資産について選定した償却の方法（償却の方法を選定しなかつた場合には、償却の方法のうち政令で定める方法）に基づき政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計算した金額とする。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于居住者在该年12月31日持有的减价折旧资产，根据第三十七条（必要经费）的规定，作为其折旧费在计算该人的不动产所得金额、事业所得金额、山林所得金额或杂项所得金额时计入必要经费的金额，为按照其取得日期及种类的区分，根据该人从折旧费每年相同的折旧方法、折旧费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减的折旧方法以及其他政令规定的折旧方法中为该资产选定的折旧方法（未选定折旧方法的，为折旧方法中政令规定的方法），按照政令规定计算的金额。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第49条第1项；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条文写明，个人也是从同样的两种方法中选择<sup>［3］</sup>。在法律层面，个人和法人可以使用的方法没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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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的是什么都没有申报时所用的方法

那么，法人和个人有什么不同？不同的是什么都没有申报时所用的方法。法令把它规定为法定折旧方法。先看法人。《法人税法施行令》第53条的规定如下。

> 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項（減価償却資産の償却費の計算及びその償却の方法）に規定する償却の方法を選定しなかつた場合における政令で定める方法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資産の区分に応じ当該各号に定める方法とする。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未选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减价折旧资产折旧费的计算及其折旧方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时，政令规定的方法为按照以下各号所列资产的区分、分别由各号规定的方法。

<p class="quote-note">（《法人税法施行令》第53条第1项；日文原文）</p>

该条第2号イ规定，对于机器装置、车辆、器具备品等资产（《法人税法施行令》第48条之2第1项第2号），以及2016年（平成28年）3月31日以前取得的建筑物附属设备和构筑物（同项第1号イ），适用定率法<sup>［4］［10］</sup>。

再看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5条的规定如下。

> 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項（減価償却資産の償却費の計算及びその償却の方法）に規定する償却の方法を選定しなかつた場合における政令で定める方法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資産の区分に応じ当該各号に定める方法とする。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未选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减价折旧资产折旧费的计算及其折旧方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时，政令规定的方法为按照以下各号所列资产的区分、分别由各号规定的方法。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5条第1项；日文原文）</p>

该条第2号イ规定，对于同样的资产（《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0条之2第1项第1号イ・第2号），适用定额法<sup>［5］［8］</sup>。

也就是说，即使买了同样的机器，如果什么都不申报，法人适用定率法，个人适用定额法。这就是“法人用定率法，个人不能用”这一说法的真相。国税厅在面向个人的说明中这样写道。

> この届出がない場合には、法定の償却方法で計算することになります。法定の償却方法は一般的には旧定額法または定額法です。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没有该申报时，按法定折旧方法计算。法定折旧方法一般为旧定额法或定额法。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2100 折旧概要”；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面向法人的说明中这样写道。

> したがって、例えば、機械および装置の法定償却方法は定率法ですので、定額法の選定を希望される場合は、「減価償却資産の償却方法の届出書」を提出する必要があります。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因此，例如，机器及装置的法定折旧方法为定率法，希望选定定额法时，需要提交“减价折旧资产的折旧方法申报书”。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5409 减价折旧资产折旧方法的选定手续”；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机器装置的法定折旧方法是定率法，所以法人如果想用定额法，就需要申报<sup>［7］</sup>。反过来，个人什么都不提交就是定额法。所以，个人想用定率法时，要进行申报。

<a id="sec4"></a>
## 个人只要申报，也可以选择定率法

个人可以选择的方法，规定在《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0条之2第1项。其中第2号针对机器装置、车辆、器具备品等资产，列出了以下两种方法。

> 第六条第三号から第七号までに掲げる減価償却資産（次号及び第六号に掲げるものを除く。）　次に掲げる方法　イ　定額法　ロ　定率法
>
> 参考译文（非官方）：第六条第三号至第七号所列的减价折旧资产（下一号及第六号所列者除外）：以下方法　イ　定额法　ロ　定率法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0条之2第1项第2号；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对于机器装置、车辆、器具备品等，个人也可以在定额法和定率法中任选其一<sup>［8］</sup>。“イ”是定额法，“ロ”是定率法。所选的方法，以书面形式向税务署长申报后使用。

另外，本文以2007年（平成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资产为前提。在此之前取得的资产，另有旧定额法和旧定率法两种方法。

<a id="sec5"></a>
## 有些资产不能选择定率法

以上内容有例外，那就是建筑物，以及建筑物附属设备和构筑物。《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0条之2第1项第1号对这一区分可选择的范围作了如下划分。

> 平成二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に取得された減価償却資産（建物を除く。）　次に掲げる方法　（１）　定額法（…）　（２）　定率法
>
> 参考译文（非官方）：2016年（平成28年）3月31日以前取得的减价折旧资产（建筑物除外）：以下方法　（1）定额法（…）　（2）定率法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0条之2第1项第1号イ；日文原文）</p>

接着，对不属于该“イ”的资产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 イに掲げる減価償却資産以外の減価償却資産　定額法
>
> 参考译文（非官方）：イ所列减价折旧资产以外的减价折旧资产：定额法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0条之2第1项第1号ロ；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第1号是把建筑物、建筑物附属设备和构筑物归在一起的区分。其中“イ”指2016年（平成28年）3月31日以前取得的建筑物以外的资产，也就是建筑物附属设备和构筑物。除此以外的，也就是建筑物，以及2016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建筑物附属设备和构筑物，属于“ロ”，只能用定额法<sup>［8］</sup>。

法人也一样。《法人税法施行令》第48条之2第1项第1号采用了同样的划分。

> イに掲げる減価償却資産以外の減価償却資産　定額法
>
> 参考译文（非官方）：イ所列减价折旧资产以外的减价折旧资产：定额法

<p class="quote-note">（《法人税法施行令》第48条之2第1项第1号ロ；日文原文）</p>

也就是说，对于建筑物，以及2016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建筑物附属设备和构筑物，即使是法人也不能选择定率法<sup>［10］</sup>。在这里，“定率法是法人的方法”这一说法也不成立。

国税厅在面向个人的说明中也这样写道。

> さらに、平成10年4月1日以後に取得した建物の償却方法は、旧定額法または定額法のみとなり、平成28年4月1日以後に取得した建物附属設備および構築物の償却方法は定額法となります。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此外，1998年（平成10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建筑物，折旧方法仅限于旧定额法或定额法；2016年（平成28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建筑物附属设备及构筑物，折旧方法为定额法。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2100 折旧概要”；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1998年（平成10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建筑物，不能用定率法。根据取得的时期，适用旧定额法或定额法<sup>［6］</sup>。2016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建筑物附属设备和构筑物，只能用定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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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的期限，以及变更方法时的手续

申报要在什么时候之前提交呢？个人的期限规定在《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3条第2项。

> 居住者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者の区分に応じ当該各号に定める日の属する年分の所得税に係る確定申告期限までに、その有する減価償却資産と同一の区分（前項に規定する区分をいい、二以上の事業所又は船舶を有する居住者で事業所又は船舶ごとに償却の方法を選定しようとする場合にあつては、事業所又は船舶ごとの当該区分をいう。）に属する減価償却資産につき、当該区分ごとに、第百二十条第一項又は第百二十条の二第一項に規定する償却の方法のうちそのよるべき方法を書面により納税地の所轄税務署長に届け出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居住者应在按照以下各号所列人员的区分、包含各号规定之日的年度的所得税确定申报期限之前，就与其持有的减价折旧资产属于同一区分（指前项规定的区分；拥有两个以上事业所或船舶的居住者拟按事业所或船舶分别选定折旧方法时，指按事业所或船舶划分的该区分）的减价折旧资产，按该区分，将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或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项规定的折旧方法中应采用的方法，以书面形式向纳税地的所辖税务署长申报。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3条第2项；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个人须在包含开始业务之日、或取得此前未持有区分的资产之日的年度的确定申报期限之前，以书面形式申报<sup>［9］</sup>。国税厅也这样说明。

> 新たに業務を始めた場合には、減価償却の方法を選定してその翌年の3月15日までに所轄の税務署長に届け出なければなりません。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新开始业务时，必须选定折旧方法，并在次年3月15日之前向所辖税务署长申报。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2100 折旧概要”；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开始业务的年度，期限为次年3月15日<sup>［6］</sup>。首次取得该区分的资产时，期限同样为该年度的确定申报期限。

不过，这个期限适用于此前没有持有该区分资产的情形。如果已经持有同一区分的资产，且未申报而在用定额法计提折旧，那么之后即使再购入同一区分的资产，也不能通过在确定申报期限之前申报而改为定率法。要变更，须在拟变更年度的3月15日之前，提交《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4条规定的变更承认申请<sup>［12］</sup>。

法人的期限规定在《法人税法施行令》第51条第2项。

> その有する減価償却資産と同一の資産区分に属する減価償却資産につき、当該資産区分ごとに、第四十八条第一項又は第四十八条の二第一項に規定する償却の方法のうちそのよるべき方法を書面により納税地の所轄税務署長に届け出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应就与其持有的减价折旧资产属于同一资产区分的减价折旧资产，按该资产区分，将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或第四十八条之二第一项规定的折旧方法中应采用的方法，以书面形式向纳税地的所辖税务署长申报。

<p class="quote-note">（《法人税法施行令》第51条第2项；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法人须在包含设立之日、或取得此前未持有资产区分的资产之日的事业年度的确定申报期限之前，以书面形式申报<sup>［11］</sup>。国税厅的说明如下。

> 法人は、平成19年4月1日以後に取得をされた減価償却資産の償却方法について、平成19年3月31日以前に取得をされたものと区分した上で、資産の種類ごとや事務所または船舶ごとに選定し、確定申告書の提出期限までに、「減価償却資産の償却方法の届出書」を税務署長に届け出ることとされています。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法人对于2007年（平成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减价折旧资产的折旧方法，应与2007年3月31日以前取得的资产相区分，按资产种类或按事务所、船舶分别选定，并在确定申报书的提交期限之前，向税务署长提交“减价折旧资产的折旧方法申报书”。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5409 减价折旧资产折旧方法的选定手续”；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法人须在确定申报书的提交期限之前申报<sup>［7］</sup>。如果已经持有同一资产区分的资产，就不能通过该申报重新选择方法，而需要取得变更承认<sup>［11］［13］</sup>。

接下来是事后变更方法的情形。个人的规定在《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4条第2项。

> その新たな償却の方法を採用しようとする年の三月十五日までに、その旨、変更しようとする理由その他財務省令で定める事項を記載した申請書を納税地の所轄税務署長に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必须在拟采用新折旧方法的年度的3月15日之前，向纳税地的所辖税务署长提交记载该意旨、拟变更的理由及其他财务省令规定事项的申请书。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4条第2项；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个人须在拟变更年度的3月15日之前提交申请书<sup>［12］</sup>。法人的期限规定在《法人税法施行令》第52条第2项。

> その新たな償却の方法を採用しようとする事業年度開始の日の前日までに、その旨、変更しようとする理由その他財務省令で定める事項を記載した申請書を納税地の所轄税務署長に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必须在拟采用新折旧方法的事业年度开始之日的前一天之前，向纳税地的所辖税务署长提交记载该意旨、拟变更的理由及其他财务省令规定事项的申请书。

<p class="quote-note">（《法人税法施行令》第52条第2项；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法人的期限为拟使用新方法的事业年度开始之日的前一天<sup>［13］</sup>。国税厅对变更手续的说明如下。

> 減価償却資産の償却方法を変更しようとするときは、原則として、新たな償却方法を採用しようとする事業年度開始の日の前日までに償却方法を変更しようとする理由などを記載した「減価償却資産の償却方法の変更承認申請書」を所轄税務署長に提出して、所轄税務署長の承認を受けなければなりません。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拟变更减价折旧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原则上必须在拟采用新折旧方法的事业年度开始之日的前一天之前，向所辖税务署长提交记载拟变更折旧方法的理由等内容的“减价折旧资产折旧方法变更承认申请书”，并取得所辖税务署长的承认。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5407 减价折旧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手续”；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想变更时，要提交申请书并取得税务署长的承认<sup>［14］</sup>。国税厅也说明了不予承认的情形。

> その法人が現によっている償却の方法を採用してから3年を経過していない場合は、その変更が合併や分割に伴うものである等特別な理由があるときを除き、相当の期間を経過していないときに該当します。
>
> 参考译文（非官方）：该法人采用现行折旧方法后未满3年的，除该变更是伴随合并或分立等有特别理由的情形外，属于未经过相当期间的情形。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5407 减价折旧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手续”；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法人采用现行方法后未满3年的，如果没有伴随合并或分立等特别理由，变更不会获得承认<sup>［14］</sup>。

<a id="sec7"></a>
## 应该怎么做

另外，这里所说的“区分”，是指像车辆运输工具、器具及备品这样，按财务省令附表划分的资产种类。国税厅也说明“按减价折旧资产的财务省令附表所规定的种类分别选定”<sup>［6］</sup>。例如，持有电脑（器具及备品）的人购买汽车（车辆运输工具）时，由于属于不同的区分，可以针对该汽车新提交选定申报。

<table class="stack-mobile">
<thead>
<tr><th>资产</th><th>法人</th><th>个人</th></tr>
</thead>
<tbody>
<tr><td>机器装置・车辆・器具备品等</td><td>未申报则为定率法。想用定额法须申报<a href="#ref-4">［4］</a><a href="#ref-7">［7］</a></td><td>未申报则为定额法。想用定率法须申报<a href="#ref-5">［5］</a><a href="#ref-8">［8］</a></td></tr>
<tr><td>建筑物（1998年4月1日以后取得）</td><td>只能用定额法。申报也不能改变<a href="#ref-10">［10］</a><a href="#ref-6">［6］</a></td><td>只能用定额法。申报也不能改变<a href="#ref-10">［10］</a><a href="#ref-6">［6］</a></td></tr>
<tr><td>建筑物附属设备・构筑物（2016年4月1日以后取得）</td><td>只能用定额法<a href="#ref-10">［10］</a><a href="#ref-6">［6］</a></td><td>只能用定额法<a href="#ref-10">［10］</a><a href="#ref-6">［6］</a></td></tr>
<tr><td>建筑物附属设备・构筑物（2016年3月31日以前取得）</td><td>未申报则为定率法。申报后两种均可<a href="#ref-4">［4］</a><a href="#ref-10">［10］</a></td><td>未申报则为定额法。申报后两种均可<a href="#ref-5">［5］</a><a href="#ref-8">［8］</a></td></tr>
</tbody>
</table>

法人和个人的不同之处，只在于未申报时所用的方法。想用定率法的个人，只要在首次持有该区分资产时申报，就可以选择。反过来，想用定额法的法人，申报后也可以选择。已经持有同一区分资产时，须申请变更承认。

<a id="sec8"></a>
## 总结

“定率法只有法人能用”**有条件地属实**。个人如果什么都不申报，就适用定额法。在这个范围内，传言是对的。只要申报，个人也可以选择定率法。

- 法律对个人和法人都写的是“选定的折旧方法”[［2］](#ref-2)[［3］](#ref-3)。
- 不同的是什么都没有申报时所用的方法：法人为定率法，个人为定额法[［4］](#ref-4)[［5］](#ref-5)。
- 个人只要申报，也可以选择定率法[［8］](#ref-8)[［9］](#ref-9)。
- 建筑物，以及2016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建筑物附属设备和构筑物，无论法人还是个人都只能用定额法[［10］](#ref-10)[［6］](#ref-6)。
- 申报的期限为首次取得该区分资产年度的确定申报期限。已经持有同一区分资产时，需要申请变更承认[［9］](#ref-9)[［11］](#ref-11)[［12］](#ref-12)[［13］](#ref-13)。
- 事后变更时，需要取得税务署长的承认[［12］](#ref-12)[［13］](#ref-13)[［14］](#ref-14)。

即使买了同样的机器，如果什么都不申报，法人适用定率法，个人适用定额法。只看这一点，似乎只有法人能用定率法。但是，方法是可以选择的。想用定率法的个人，只要在首次取得该区分资产年度的确定申报期限之前向税务署申报，就可以选择定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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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 <a id="ref-1"></a>［1］[No.2106 定额法和定率法下的折旧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toku/2106.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7</span>
- <a id="ref-2"></a>［2］[《法人税法》第31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4/article/31)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7</span>
- <a id="ref-3"></a>［3］[《所得税法》第49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3/article/49)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7</span>
- <a id="ref-4"></a>［4］[《法人税法施行令》第53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0CO0000000097/article/53)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7</span>
- <a id="ref-5"></a>［5］[《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5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0CO0000000096/article/125)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7</span>
- <a id="ref-6"></a>［6］[No.2100 折旧概要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toku/2100.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7</span>
- <a id="ref-7"></a>［7］[No.5409 减价折旧资产折旧方法的选定手续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hojin/5409.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7</span>
- <a id="ref-8"></a>［8］[《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0条之2（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0CO0000000096/article/120_2)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7</span>
- <a id="ref-9"></a>［9］[《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3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0CO0000000096/article/123)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7</span>
- <a id="ref-10"></a>［10］[《法人税法施行令》第48条之2（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0CO0000000097/article/48_2)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7</span>
- <a id="ref-11"></a>［11］[《法人税法施行令》第51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0CO0000000097/article/51)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7</span>
- <a id="ref-12"></a>［12］[《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4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0CO0000000096/article/124)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7</span>
- <a id="ref-13"></a>［13］[《法人税法施行令》第52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0CO0000000097/article/52)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7</span>
- <a id="ref-14"></a>［14］[No.5407 减价折旧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手续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hojin/5407.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7</span>

注：本文依据2026年10月17日时点的法令和官方信息撰写。本文是日文原文的译文，如两者有出入，以日文版为准。法令和官方资料的引文以日文原文给出，并附非官方的参考译文。出处以法令（e-Gov）以及国税厅的官方资料为主，均为日文。公开后如需更正，将在本文末尾添加更正记录（[更正政策](/zh/method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