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

“只要有遗产,就必须申报继承税”是真的吗?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3日
领域:相続税

“父母去世了,有遗产,就必须申报继承税。”葬礼之后,亲属之间常常这样说。既然继承了财产,似乎理所当然就该如此。

这个说法有几分是真的?我们对照《继承税法》的条文和国税厅的说明做了确认。先说结论,这个传言是不实的。决定是否需要申报的,是“课税价格合计额有没有超过遗产的基础扣除额”。并不是由有没有遗产来决定的。只要在基础扣除额的范围之内,就不需要申报。

不过,超过基础扣除额之后,即使因特例而使应缴税额变为0日元,也需要提交申报书。另外,即使不需要申报继承税,有时也需要办理去世者的所得税申报。把这两件事混在一起,就会判断失误。下面依次说明。

先讲5个税务用语

先用浅显的话说明本文中出现的用语。

  • 继承税(相続税)=从去世者那里取得财产时需要缴纳的税。把遗产整体合在一起计算,并不按取得财产的每个人分开。
  • 课税价格(課税価格)=继承税计算的基础金额。从继承的财产中减去非课税财产、债务和丧葬费用,再加上死亡保险金、死亡退职金等需要计入继承税的财产[10][12],以及因生前赠与而加算的部分(适用继承时结算课税的财产,以及需要加算的历年课税赠与财产)[9],即可求得。
  • 遗产的基础扣除额(遺産に係る基礎控除額)=可以从课税价格中扣除的金额。按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人数计算[1]。
  • 法定继承人(法定相続人)=民法规定的继承人。配偶者,以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属于此类。这与通过遗嘱取得财产的“受遗者”是不同的概念。
  • 准确定申报(準確定申告)=由继承人代替去世者,申报其当年所得税的手续。它与继承税的申报是不同的手续[7]。

结论

  1. 需要申报继承税的情形是:通过继承等取得财产的所有人的课税价格合计额超过遗产的基础扣除额,并且该人有继承税额。仅仅有财产,并不产生申报义务。这里所说的继承税额,是适用配偶的税额减轻之前的税额。[2][4]
  2. 遗产的基础扣除额是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人数。继承人为3人时是4,800万日元,2人时是4,200万日元,1人时是3,600万日元。课税价格合计额在此金额以下的,继承税额为0日元。[1][3]
  3. 超过基础扣除额的,即使因配偶的税额减轻或小规模宅地等的特例而使应缴税额变为0日元,也必须提交申报书。用于判定的课税价格,是适用特例之前的金额。另外,即使不需要申报继承税,有时也需要办理去世者所得税的准确定申报。[5][6][7]

判定为“不实”。“只要有遗产就一定要申报”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规定申报义务的条款,看的不是有没有财产,而是有没有超过基础扣除额,以及有没有算出税额[2]。实际上,国税厅也说明:“课税价格的合计额超过遗产的基础扣除额的,取得该财产的人需要申报继承税”(译文)[4]。有财产,只是需要申报的条件之一。

另一方面,这个传言也并非“完全是胡说”。超过基础扣除额就要申报,即使因特例而使税额变为0日元也要申报。所以,不说“因为有财产所以申报”,而改说“因为超过了基础扣除额所以申报”,就正确了。下面依次说明。

解读条文:申报义务产生于“超过基础扣除额时”

首先阅读规定继承税申报义务的条文,即《继承税法》第27条第1款。

相続又は遺贈(当該相続に係る被相続人からの贈与により取得した財産で第二十一条の九第三項の規定の適用を受けるものに係る贈与を含む。以下この条において同じ。)により財産を取得した者及び当該被相続人に係る相続時精算課税適用者は、当該被相続人からこれらの事由により財産を取得したすべての者に係る相続税の課税価格(第十九条又は第二十一条の十四から第二十一条の十八までの規定の適用がある場合には、これらの規定により相続税の課税価格とみなされた金額)の合計額がその遺産に係る基礎控除額を超える場合において、その者に係る相続税の課税価格(第十九条又は第二十一条の十四から第二十一条の十八までの規定の適用がある場合には、これらの規定により相続税の課税価格とみなされた金額)に係る第十五条から第十九条まで、第十九条の三から第二十条の二まで及び第二十一条の十四から第二十一条の十八までの規定による相続税額があるときは、その相続の開始があつたことを知つた日の翌日から十月以内(その者が国税通則法第百十七条第二項(納税管理人)の規定による納税管理人の届出をしないで当該期間内にこの法律の施行地に住所及び居所を有しないこととなるときは、当該住所及び居所を有しないこととなる日まで)に課税価格、相続税額その他財務省令で定める事項を記載した申告書を納税地の所轄税務署長に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参考译文(非官方):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的人(包括因该继承而从被继承人处通过赠与取得、适用第二十一条之九第三款规定的财产所涉及的赠与。以下在本条中相同),以及与该被继承人相关的适用继承时结算课税的人,在从该被继承人处因这些事由取得财产的所有人的继承税课税价格(适用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一条之十四至第二十一条之十八规定的,为依这些规定被视为继承税课税价格的金额)的合计额超过该遗产的基础扣除额的情形下,如果该人的继承税课税价格(适用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一条之十四至第二十一条之十八规定的,为依这些规定被视为继承税课税价格的金额)依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之三至第二十条之二以及第二十一条之十四至第二十一条之十八的规定有继承税额,则必须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十个月以内(该人未依《国税通则法》第一百十七条第二款(纳税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纳税管理人的申报,而在该期间内将在本法施行地没有住所和居所的,则至其没有住所和居所之日为止),向纳税地所辖税务署长提交记载课税价格、继承税额及其他财务省令规定事项的申报书。

(《继承税法》第27条第1款・e-Gov法令检索。引文为日文原文。)

条文很长,所以把条件拆开来读。必须提交申报书的情形,是以下3点同时具备。

  1. 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的所有人的课税价格合计额,超过遗产的基础扣除额。
  2. 该人自己有继承税额。
  3. 期限为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以内。

这里重要的是,第1个条件是用“课税价格的合计额”来衡量的。课税价格并不是继承财产本身的金额,而是减去债务和丧葬费用、并排除非课税财产之后的金额[3]。即使财产有1亿日元,如果有9,000万日元的债务,课税价格也会变小。

第2个条件也不能忽视。条文规定的是该人有继承税额时。不过,这里所说的继承税额,是依条文中列举的“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之三至第二十条之二”等规定算出的税额。配偶的税额减轻(第19条之2)不在这个列举之内[2]。也就是说,要以减轻之前的税额来判定。因减轻而使应缴税额变为0日元的人,只要减轻之前有税额,也需要申报。反过来,如果减轻之前的税额为0日元,该人就没有申报义务。

继承人有多人时,可以把全员的申报合并为一份申报书提交。《继承税法》第27条第5款规定,从同一被继承人处取得财产的人有2人以上、且提交申报书的税务署相同时,可以共同提交申报书[2]。不过,申报义务是按人分别判定的。即使在同一份申报书上提交,没有税额的人也没有申报义务。

基础扣除额是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继承人人数

接下来确认“遗产的基础扣除额”,它是是否需要申报的分界线。依据是《继承税法》第15条第1款。

相続税の総額を計算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は、同一の被相続人から相続又は遺贈により財産を取得した全ての者に係る相続税の課税価格(第十九条の規定の適用がある場合には、同条の規定により相続税の課税価格とみなされた金額。次条から第十八条まで及び第十九条の二において同じ。)の合計額から、三千万円と六百万円に当該被相続人の相続人の数を乗じて算出した金額との合計額(以下「遺産に係る基礎控除額」という。)を控除する。

参考译文(非官方):计算继承税总额时,从同一被继承人处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的所有人的继承税课税价格(适用第十九条规定的,为依该条规定被视为继承税课税价格的金额。下一条至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之二中相同)的合计额中,扣除三千万日元与六百万日元乘以该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人数所得金额之和(以下称“遗产的基础扣除额”)。

(《继承税法》第15条第1款・e-Gov法令检索。引文为日文原文。)

译成通俗的话就是:计算继承税时,从通过继承等取得财产的全体人员的课税价格合计额中,减去3,000万日元与600万日元乘以继承人人数之和[1]。这个被减去的金额,就是遗产的基础扣除额。

国税厅也给出了同样的算式。

課税価格の合計額 - 基礎控除額(3,000万円 + 600万円 × 法定相続人の数)= 課税遺産総額

参考译文(非官方):课税价格合计额-基础扣除额(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人数)=课税遗产总额

(国税厅Tax Answer“No.4152 继承税的计算”。引文为日文原文。)

继承人为3人时,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3人=4,800万日元。2人时是4,200万日元,1人时是3,600万日元。课税价格合计额在此金额以下的,课税遗产总额为0日元,继承税额也是0日元[3]。

继承人人数的数法也有规定。国税厅附有以下两点注释。

(注1) 法定相続人の数は、相続の放棄をした人がいても、その放棄がなかったものとした場合の相続人の数をいいます。

参考译文(非官方):(注1)法定继承人的人数,即使有人放弃了继承,也是指假定没有该放弃时的继承人人数。

(国税厅Tax Answer“No.4152 继承税的计算”。引文为日文原文。)

(1) 被相続人に実子がいる場合は、養子のうち1人までを法定相続人に含めます。(2) 被相続人に実子がいない場合は、養子のうち2人までを法定相続人に含めます。

参考译文(非官方):(1)被继承人有亲生子女的,养子中最多1人计入法定继承人。(2)被继承人没有亲生子女的,养子中最多2人计入法定继承人。

(国税厅Tax Answer“No.4152 继承税的计算”。引文为日文原文。)

也就是说,即使有人放弃了继承,在计算基础扣除额时仍把这个人计入人数。养子在有亲生子女时最多计入1人,没有亲生子女时最多计入2人[3]。不过,在法律上,特别养子缘组的养子,以及收养配偶的亲生子女而成的养子,被视为亲生子女(《继承税法》第15条第3款)[1]。这些人不占用“养子最多1人”的名额,而是作为亲生子女计数。这个数法如果弄错,基础扣除额就会出现偏差。

用具体例子确认

代入数字来确认。两个例子中,继承人都是妻子和2个子女。法定继承人为3人,所以基础扣除额是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3人=4,800万日元。这里用没有死亡保险金和生前赠与、只扣除债务和丧葬费用的简单例子来确认(赠与的加算请参见用语说明和步骤1)。

项目A先生的例子B先生的例子
继承财产存款3,000万日元+自宅评估价2,000万日元=5,000万日元存款3,000万日元+自宅评估价3,000万日元=6,000万日元
债务・丧葬费用500万日元500万日元
课税价格合计额4,500万日元5,500万日元
遗产的基础扣除额4,800万日元4,800万日元
课税遗产总额0日元(4,500万日元-4,800万日元为负数)700万日元
继承税的申报不需要需要

A先生的例子中,继承财产有5,000万日元。但扣除债务和丧葬费用后是4,500万日元,低于基础扣除额4,800万日元。课税遗产总额为0日元,所以不产生继承税,也不需要申报。并不是“因为有5,000万日元的财产所以申报”。

B先生的例子中,课税价格合计额是5,500万日元,超过基础扣除额4,800万日元700万日元。课税遗产总额为700万日元,所以产生继承税,需要申报[3][4]。

这里使用的“自宅评估价”不是买卖价格。在继承税的计算中,财产要依据《继承税法》和财产评价基本通达来评估[8]。土地按路线价等评估,所以与实际出售时的金额不同。这个评估价是多少,会决定是否需要申报。

超过基础扣除额的,即使税额为0日元也需要申报书

到这里讲的是“超过基础扣除额就需要申报”。接下来看超过基础扣除额之后税额变为0日元、却仍需要申报书的情形。如第2节所述,判定使用的是减轻之前的税额。而且,用来比较的课税价格,是不适用特例时的金额。关于与基础扣除额比较的金额,国税厅附有如下注释。

(注2) 財産の価額の合計額とは、租税特別措置法第69条の4(小規模宅地等についての相続税の課税価格の計算の特例)および租税特別措置法第69条の5(特定計画山林についての相続税の課税価格の計算の特例)等を適用しない場合における課税価格の合計額をいいます。

参考译文(非官方):(注2)财产价额的合计额,是指不适用《租税特别措置法》第69条之4(关于小规模宅地等的继承税课税价格计算的特例)及《租税特别措置法》第69条之5(关于特定计划山林的继承税课税价格计算的特例)等时的课税价格合计额。

(国税厅Tax Answer“No.4205 继承税的申报”。引文为日文原文。)

主要有2种情形。

第1种,是使用配偶的税额减轻时。 《继承税法》第19条之2规定了一项制度:对于配偶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在一定金额之内减轻继承税。即使这一减轻使应缴税额变为0日元,申报义务也以减轻之前的税额来判定。有减轻之前的税额、并且超过基础扣除额的,就需要申报书。此外,该减轻仅限于申报书上有规定的记载并附有文件的情形才适用。这是《继承税法》第19条之2第3款。

第一項の規定は、第二十七条の規定による申告書(当該申告書に係る期限後申告書及びこれらの申告書に係る修正申告書を含む。第五項において同じ。)又は国税通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項(更正の請求)に規定する更正請求書に、第一項の規定の適用を受ける旨及び同項各号に掲げる金額の計算に関する明細の記載をした書類その他の財務省令で定める書類の添付がある場合に限り、適用する。

参考译文(非官方):第一款的规定,仅限于在依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申报书(包括与该申报书相关的期后申报书,以及与这些申报书相关的修正申报书。第五款中相同)或《国税通则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更正请求)规定的更正请求书上,附有记载适用第一款规定之意及该款各项所列金额计算明细的文件,或其他财务省令规定的文件时,才适用。

(《继承税法》第19条之2第3款・e-Gov法令检索。引文为日文原文。)

译成通俗的话就是:配偶的税额减轻,仅限于在继承税申报书或更正请求书上附有记载享受减轻之意及金额计算明细的文件时才适用[5]。想通过减轻使应缴税额变为0日元的,就必须提交申报书。

第2种,是使用小规模宅地等的特例时。 这是对自宅土地等,在一定面积之内降低评估价的特例。这项特例也以申报书上的记载和附带文件为前提。国税厅的说明如下。

この特例の適用を受けるためには、相続税の申告書にこの特例の適用を受ける旨その他所定の事項を記載するとともに一定の書類を添付して提出する必要があります。

参考译文(非官方):要适用该特例,需要在继承税申报书上记载适用该特例之意及其他规定事项,并附上一定的文件后提交。

(国税厅“继承税申报必要性判定专区”小规模宅地等的特例。引文为日文原文。)

译成通俗的话就是:要享受特例,必须在继承税申报书上写明享受特例,并附上规定的文件后提交[6]。即使因特例降低评估价而使税额变为0日元,不提交申报书也无法使用特例。另外,决定是否需要申报的课税价格,要以不适用特例时的金额来看[11]。

除继承税外,还可能需要申报去世者的所得税

与继承税的申报分开,有时还需要办理去世者的所得税申报(准确定申报)。继承税的申报期限是10个月,而这一项是4个月,来得更早。

去世者要就当年1月1日至去世之日的所得缴纳所得税。申报这部分的,就是准确定申报。国税厅的说明如下。

しかし、年の中途で死亡した人の場合は、相続人(包括受遺者を含みます。以下「相続人等」といいます。)が、1月1日から死亡した日までに確定した所得金額および税額を計算して、相続の開始があったことを知った日の翌日から4か月以内に申告と納税をしなければなりません。これを準確定申告といいます。

参考译文(非官方):但是,在年度中途去世的人,其继承人(含包括受遗者。以下称“继承人等”)必须计算自1月1日至去世之日已确定的所得金额和税额,并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4个月以内申报并纳税。这称为准确定申报。

(国税厅Tax Answer“No.2022 纳税人去世时的确定申报(准确定申报)”。引文为日文原文。)

译成通俗的话就是:在年度中途去世的人的所得税,由继承人计算自1月1日至去世之日的部分,并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4个月以内申报并缴纳[7]。有不动产所得或事业所得的人,有时需要办理这项申报。

听说不需要申报继承税,放下心来之后,却忘了去世者的所得税申报。这是实际中容易发生的陷阱。两种申报,在期限、申报人和对象所得上都不相同。

使用判定工具时的注意事项

国税厅公开了可以自己确认是否需要申报继承税的“继承税申报必要性判定专区”。这是个方便的工具,但其计算前提有时与本来的计算方法不同。国税厅对此写有如下提醒。

ただし、当コーナーは、相続財産、債務及び葬式費用等の合計額を入力して課税遺産総額を計算しており、「財産を取得した各人の課税価格の合計額」を基に計算しておりません。

参考译文(非官方):但是,本专区是通过输入继承财产、债务及丧葬费用等的合计额来计算课税遗产总额的,并不是以“取得财产的各人的课税价格的合计额”为基础计算的。

(国税厅“继承税申报必要性判定专区”需要申报继承税的情形。引文为日文原文。)

国税厅举的例子如下。继承财产为2亿日元,债务和丧葬费用为3亿日元,继承人是妻子和1个子女。妻子承担2亿5,000万日元的债务,子女承担5,000万日元的债务。

按本来的计算,妻子的课税价格是1亿日元-2亿5,000万日元,为0日元;子女的课税价格是1亿日元-5,000万日元,为5,000万日元。合计为5,000万日元,超过基础扣除额4,200万日元,所以课税遗产总额为800万日元,需要申报。然而,判定专区是用继承财产合计2亿日元减去债务合计3亿日元,算出0日元,因此显示“不需要申报”。关于这个例子,国税厅写道:“具体例子这样的情形,需要申报,请注意”(译文)[4]。

债务按继承人分别承担时,把全部财产与全部债务相抵,有时算出的结果会比实际小。不要只凭工具的结果判断,需要计算各继承人的课税价格来确认。

应该怎么做

步骤要做的事
1. 梳理财产把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人寿保险金、退职津贴等列成一览。人寿保险金和退职津贴虽然不是继承财产,却要计入继承税的计算[10]。非课税的部分要除去。生前受赠的财产中,需要加算到继承税计算中的部分也要计入[9]。
2. 扣除债务和丧葬费用扣除借款、未付款、丧葬费用等。债务多的话,课税价格会变小。
3. 与基础扣除额比较按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人数算出基础扣除额,与课税价格合计额比较。比较的金额,是不适用小规模宅地等特例时的金额[11]。在基础扣除额以下的,继承税额为0日元,原则上不需要申报。
4. 决定是否使用特例如果有自宅土地或事业用土地,确认能否使用小规模宅地等的特例。使用时,如果适用特例之前的课税价格超过基础扣除额,即使税额为0日元也需要申报书[6][11]。使用配偶的税额减轻时也一样[5]。
5. 确认去世者的所得税如果当年有需要确定申报的所得(例如不动产所得或事业所得),确认是否需要办理准确定申报。期限为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4个月以内[7]。
拿不准时财产的评估价和债务的分担方式,判断起来有难度。请咨询税理士(日本注册税务师)。

继承税申报书的提交地点,去世者去世时的住所在日本国内的,是管辖该住所所在地的税务署,而不是继承人住所地的税务署[11]。申报和纳税的期限,是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以内[2]。期限遇到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时,其次日视为期限[11]。

决定提交申报书之后

知道需要申报之后,还有等着办理的手续:遗产的分割,以及纳税的方式。

首先是遗产的分割。在继承税的申报期限之前遗产分割未能确定的,要按民法规定的继承份额取得财产来申报。国税厅的说明如下。

また、期限までに分割できなかったときは民法に規定する相続分で相続財産を取得したものとして相続税の申告をすることになります。

参考译文(非官方):另外,在期限之前未能分割的,要按民法规定的继承份额取得继承财产来申报继承税。

(国税厅Tax Answer“No.4202 为申报继承税所需的准备”。引文为日文原文。)

译成通俗的话就是:期限之前未能分割的,按民法的继承份额取得来申报[8]。不过,在分割确定之前,不能使用配偶的税额减轻和小规模宅地等的特例。《继承税法》第19条之2第2款把未分割的财产排除在减轻的对象之外[5]。即使分割没有赶上申报期限,只要在申报期限起3年以内完成分割,之后就可以通过更正请求适用特例。此时,要在分割当日的次日起4个月以内办理手续[6]。因提起诉讼等不得已的事由而无法分割的,经税务署长承认,可以延长到可以分割之日的次日起4个月以内(《继承税法》第19条之2第2款)[5]。过了期限并不意味着结束,但请了解可以使用的制度会暂时受到限制。

其次是纳税的方式。继承税原则上要在申报书的提交期限之前以现金缴纳。无法一次缴清的,有延纳和物纳这两种制度。国税厅的说明如下。

しかし、相続税額が10万円を超え金銭で申告期限までに一括納付することが困難な事由がある場合に、何年かに分けて金銭で納める延納と延納によっても金銭で納付することが困難な事由がある場合に、相続または遺贈で取得した財産そのもので納める物納という制度があります。

参考译文(非官方):但是,继承税额超过10万日元、有难以在申报期限之前以现金一次缴清的事由时,有分成若干年以现金缴纳的延纳制度;即使采用延纳仍有难以以现金缴纳的事由时,有以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财产本身缴纳的物纳制度。

(国税厅Tax Answer“No.4202 为申报继承税所需的准备”。引文为日文原文。)

译成通俗的话就是:继承税额超过10万日元、难以在期限之前一次缴清的,可以使用相当于分期付款的延纳。即使延纳也缴不上的,可以使用以继承来的财产本身缴纳的物纳[8]。两者都必须在申报书的提交期限之前向税务署申请并获得许可[8]。

总结

“只要有遗产,就必须申报”是不实的。是否需要申报,不取决于有没有财产,而取决于课税价格合计额有没有超过遗产的基础扣除额。没有超过的,继承税额为0日元,没有申报义务。不过,超过基础扣除额的,存在即使因特例而使税额变为0日元也需要申报的情形,以及除继承税之外还需要申报所得税的情形。

  • 继承税的申报义务,产生于课税价格合计额超过遗产的基础扣除额、并且该人有继承税额时。期限是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以内[2]。
  • 遗产的基础扣除额是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人数。继承人为3人时是4,800万日元[1][3]。
  • 计算基础扣除额时,放弃继承的人也计入人数。养子在有亲生子女时最多1人,没有时最多2人。特别养子缘组的养子,以及收养配偶的亲生子女而成的养子,按亲生子女计数[1][3]。
  • 注意:超过基础扣除额时,即使因配偶的税额减轻或小规模宅地等的特例而使应缴税额为0日元,也需要申报书。判定以使用特例之前的课税价格进行[5][6]。
  • 注意:即使不需要申报继承税,有时也需要办理去世者所得税的准确定申报。期限是4个月以内,比继承税更早[7]。
  • 注意:国税厅的判定专区是把全部财产与全部债务相抵来计算的。债务按继承人分别承担时,有时会得出与实际不同的结果[4]。

要看的,并不是有没有继承财产,而是有没有超过基础扣除额。这是判断的出发点。而且,继承税和所得税是不同的税。即使不需要申报继承税,有时也需要申报去世者的所得税。请把两者分开确认。


出处

注:本文依据2026年10月20日时点的法令和官方信息撰写。本文是日文原文的译文,如两者有出入,以日文版为准。法令和官方资料的引文以日文原文给出,并附非官方的参考译文。出处以法令(e-Gov)以及国税厅的官方资料为主,均为日文。公开后如需更正,将在本文末尾添加更正记录(更正政策)。

本文章是基于截至发布日期的法令和官方信息的一般性解说。关于个别具体情况,请咨询您附近的税务署或税理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