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申报弄错了，只要自己做修正申报，处罚就是零。”你听说过这样的说法吗？

确实，尽早自己改正，负担会减轻。但并不是“一概不产生”。如果放着不管，到税务调查之后才改正，负担就会变重。

我们对照《国税通则法》的原文和日本国税厅（NTA）的官方信息，核实了这一传言。

> **先了解4个税务用语**
>
> - 修正申报（修正申告）＝在发现已提交申报书中应缴税款不足等情况时（包括退税过多的情况），自己修改内容并申报追加税款的手续。
> - 延滞税＝缴税迟延时，按迟延天数加收的款项。可以看作类似利息的东西。
> - 加算税＝针对申报错误或漏报，在本来的税款之上加收的款项。与申报有关的加算税有少申报加算税、无申报加算税和重加算税。
> - **免除与负担为零不同**＝少申报加算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但即使是自行主动的修正，延滞税原则上也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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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id="sec1"></a>
## 结论

<div class="conclusion-box">
<ol>
<li>即使是自行主动的修正申报，原则上也要缴纳延滞税。缴纳日期晚了多少天，就按天数加收。不过，延滞税不满1,000日元时，全部舍去。<a href="#ref-3">［3］</a><a href="#ref-7">［7］</a><a href="#ref-9">［9］</a></li>
<li>少申报加算税只有在预知更正（税务署修改税额的处分）之前、并且在税务署调查的事先通知之前做修正申报时才会免除。即使收到通知之后，只要在预知更正之前，也是5%（超过基准的部分为10%）。预知更正后的修正申报（调查之后等）为10%（同样超过基准的部分为15%）。<a href="#ref-4">［4］</a><a href="#ref-8">［8］</a></li>
<li>如果在调查中发现隐瞒、伪装，将课征35%的重加算税。之后再做修正申报，35%也不会减轻。<a href="#ref-6">［6］</a></li>
<li>加算税（包括重加算税）不满5,000日元时舍去（《国税通则法》第119条第4款）<a href="#ref-7">［7］</a>。这不影响本文的示例（B的15,000日元），但在计算结果较小时，了解这一点会更放心。</li>
</ol>
</div>

判定为“**不实**”。尽早自己改正，少申报加算税有可能被免除。但延滞税原则上仍然存在，改正得越晚，负担原则上越重。

<a id="sec2"></a>
## 修正申报与更正请求

先整理一下手续的名称。这里讨论的是确定申报期限（法定申报期限）过后才发现错误的情况。按国税厅的说明，改正的方法有两种。

> 法定申告期限後に計算違いなど、申告内容の間違いに気が付いた場合は、次の方法で訂正してください。[［8］](#ref-8)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法定申报期限之后，如果发现计算错误等申报内容的错误，请用以下方法订正。

两种方法的方向相反。缴纳的税款过少时（包括退税过多的情况）做修正申报，缴纳的税款过多时（包括退税过少的情况）做更正请求（更正の請求）[［8］](#ref-8)。

修正申报的依据是《国税通则法》第19条。来看一下条文（e-Gov法令检索）。

> 先の納税申告書の提出により納付すべきものとしてこれに記載した税額に不足額があるとき。[［1］](#ref-1)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在先前提交的纳税申报书中记载的应缴税额存在不足额时。

<p class="quote-note">（第19条第1款第1项・节选）</p>

也就是说，这是在申报的税额不足时，自己改正并申报追加税款的手续。

另一方面，多缴了税款时，要求退还多缴部分的手续是更正请求。这个有期限。来看一下《国税通则法》第23条的条文（e-Gov法令检索）。

> 当該申告書に係る国税の法定申告期限から五年（第二号に掲げる場合のうち法人税に係る場合については、十年）以内に限り⁠[［2］](#ref-2)
>
> 参考译文（非官方）：仅限于自该申报书所涉国税的法定申报期限起五年（第二项所列情形中涉及法人税的，为十年）以内。

所得税为5年。法人税根据条件有时为10年。之后情况发生变化时提出的请求，另有期限。

国税厅的税务问答（Tax Answer）No.2026也这样说明了同样的期限。

> 更正の請求ができる期間は、原則として法定申告期限から5年以内です。[［8］](#ref-8)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可以提出更正请求的期间，原则上为自法定申报期限起5年以内。

本文的主题是会产生追加税款的一方，即修正申报。

<a id="sec3"></a>
## 延滞税原则上要缴

听到“没有处罚”时容易忽略的是延滞税。依据是《国税通则法》第60条。来看一下条文（e-Gov法令检索）。

> 納税者は、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ときは、延滞税を納付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3］](#ref-3)
>
> 参考译文（非官方）：纳税人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必须缴纳延滞税。

<p class="quote-note">（第60条第1款・节选）</p>

适用于修正申报的是下面这一项。

> 期限後申告書若しくは修正申告書を提出し、又は更正若しくは第二十五条（決定）の規定による決定を受けた場合において、第三十五条第二項（申告納税方式による国税等の納付）の規定により納付すべき国税があるとき。[［3］](#ref-3)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提交了逾期申报书或修正申报书，或者受到更正或依第二十五条（决定）规定的决定，并且依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申报纳税方式下国税等的缴纳）的规定存在应缴国税时。

<p class="quote-note">（第60条第1款第2项）</p>

文字有些生硬，翻译一下。提交修正申报书后产生应缴税款时，必须缴纳延滞税。自己发现并改正的情况也一样。国税厅的税务问答No.9205也这样说明。

> いずれの場合も、法定納期限の翌日から納付する日までの日数に応じた延滞税を納付しなければなりません。[［9］](#ref-9)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无论哪种情况，都必须按自法定纳税期限的次日起至缴纳之日的天数缴纳延滞税。

延滞税按自法定纳税期限（原来的纳税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的天数计算。原则上，改正得越晚，延滞税越多（例如已提交期限内申报书、在法定申报期限过后超过1年才做修正申报的情况，有从计算期间中扣除一部分的特例[［9］](#ref-9)）。

修正申报中新缴税款的纳税期限，是提交修正申报书的日期。税务问答No.2026中写道：

> 新たに納める税金は、修正申告書を提出する日が納期限となりますので、その日に納めてください。[［8］](#ref-8)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新缴纳的税款，以提交修正申报书之日为纳税期限，请在当天缴纳。

延滞税的税率每年确定。令和8年（2026年）期间的税率如下。其他年份的税率可在国税厅的税务问答No.9205中确认。

> 令和8年1月1日から令和8年12月31日までの期間は、年2.8パーセント[［9］](#ref-9)
>
> 参考译文（非官方）：令和8年（2026年）1月1日至令和8年（2026年）12月31日期间，年率2.8%。

<p class="quote-note">（税率・节选）</p>

自提交修正申报书之日的次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缴纳，则年率变为9.1%[［9］](#ref-9)。

延滞税只针对本来的税款（本税），不针对加算税[［9］](#ref-9)。本税每迟缴1天，延滞税就增加1天的份额。不过，延滞税的总额不满1,000日元时，全额舍去（《国税通则法》第119条第4款）[［7］](#ref-7)。

<a id="sec4"></a>
## 加算税因时机而变

接下来是少申报加算税。原则税率写在《国税通则法》第65条第1款中。这是法律条文本身（e-Gov法令检索）。

> 納付すべき税額に百分の十の割合（修正申告書の提出が、その申告に係る国税についての調査があつたことにより当該国税について更正があるべきことを予知してされたものでないときは、百分の五の割合）を乗じて計算した金額に相当する過少申告加算税を課する。[［4］](#ref-4)
>
> 参考译文（非官方）：课征相当于应缴税额乘以10%的比例（修正申报书的提交并非因对该申报所涉国税进行了调查而预知将对该国税作出更正时，为5%的比例）所计算金额的少申报加算税。

<p class="quote-note">（第65条第1款・节选）</p>

翻译一下。对新缴纳的税款，原则上课征10%。如果是在没有预知因税务调查而被更正（税务署修改税额的处分）的情况下提交的修正申报，则为5%。

此外还有免除的规定，即第65条第6款。

> 第一項の規定は、修正申告書の提出が、その申告に係る国税についての調査があつたことにより当該国税について更正があるべきことを予知してされたものでない場合において、その申告に係る国税についての調査に係る第七十四条の九第一項第四号及び第五号（納税義務者に対する調査の事前通知等）に掲げる事項その他政令で定める事項の通知（次条第六項第二号及び第八項において「調査通知」という。）がある前に行われたものであるときは、適用しない。⁠[［4］](#ref-4)
>
> 参考译文（非官方）：第一款的规定，在修正申报书的提交并非因对该申报所涉国税进行了调查而预知将对该国税作出更正的情形下，且是在就该申报所涉国税的调查作出的、关于第七十四条之九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五项（对纳税义务人的调查事先通知等）所列事项及其他政令规定事项的通知（在下一条第六款第二项及第八款中称为“调查通知”）之前提交的，不适用。

很长，只翻译要点。这是一项规定：在没有预知更正、并且在调查事先通知送达之前提交的修正申报，不课征少申报加算税。国税厅的税务问答No.2026用更短的话确认了这一点。

> 税務署からの調査の事前通知の前に自主的に修正申告をした場合であれば、過少申告加算税はかかりません。[［8］](#ref-8)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如果在税务署的调查事先通知之前自行主动做了修正申报，则不课征少申报加算税。

在事先通知之后做修正申报的情况如下。同一税务问答中写道：

> 税務署からの調査の事前通知の後に修正申告（調査による更正を予知する前の修正申告）をした場合には、新たに納める税金のほかに、新たに納める税金に5パーセントの割合を乗じた過少申告加算税がかかります。[［8］](#ref-8)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如果在税务署的调查事先通知之后做了修正申报（预知因调查而被更正之前的修正申报），则除新缴纳的税款外，还要课征新缴纳税款乘以5%比例的少申报加算税。

事先通知（条文中称为“调查通知”）的定义，在国税厅的宣传册中有说明。

> 「調査通知」とは、①実地の調査を行う旨、②調査の対象となる税目、③調査の対象となる期間の３項目の通知をいいます。⁠[［10］](#ref-10)
>
> 参考译文（非官方）：“调查通知”是指包含以下3项内容的通知：（1）将进行实地调查，（2）作为调查对象的税目，（3）作为调查对象的期间。

也就是说，一旦税务署发来“将进行实地调查，对象是这个税目的这个期间”的事先通知，就无法再享受少申报加算税的免除。此外，对于申报内容被认定有“正当理由”的部分，不课征少申报加算税（第65条第5款第1项）[［4］](#ref-4)。收到通知之后、预知更正之前做修正申报，为5%。接受调查之后的修正申报，则如下所示为10%。

> 税務署の調査を受けた後に修正申告（調査による更正を予知した修正申告）をした場合や、税務署から申告納税額の更正を受けた場合には、新たに納める税金のほかに、新たに納める税金に10パーセントの割合を乗じた過少申告加算税がかかります。[［8］](#ref-8)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如果在接受税务署调查之后做了修正申报（预知因调查而被更正的修正申报），或者受到税务署对申报纳税额的更正，则除新缴纳的税款外，还要课征新缴纳税款乘以10%比例的少申报加算税。

汇总起来，少申报加算税如下表。

<table class="stack-mobile">
<thead><tr><th>修正申报的时机</th><th>少申报加算税</th></tr></thead>
<tbody>
<tr><td>调查事先通知之前（预知更正之前）</td><td>免除</td></tr>
<tr><td>事先通知之后・预知更正之前</td><td>5%（超过部分为10%）</td></tr>
<tr><td>调查之后（预知更正之后）</td><td>10%（超过部分为15%）</td></tr>
</tbody>
</table>

<p class="quote-note">表的出处：<a href="#ref-4">［4］</a><a href="#ref-8">［8］</a></p>

“超过部分”是指超过原申报的纳税额与50万日元中较大者的部分[［4］](#ref-4)。同样的错误，因**何时改正**不同，税率分为0%、5%、10%三个档次。

对于法定申报期限在令和6年（2024年）1月1日以后到来的国税，还有另外的加征规定[［8］](#ref-8)。未出示账簿等的情况，以及销售额的记载不足实际的二分之一的情况，新缴税款的10%会加算到少申报加算税中。记载不足实际的三分之二的情况，加算5%[［8］](#ref-8)。

另外，根本没有提交申报书的情况，处理方式不同。这时涉及的是无申报加算税：税额5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为15%，超过50万日元至3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为20%，超过300万日元的部分为30%[［5］](#ref-5)。此外，如果在税务署调查事先通知之前自行主动提交了逾期申报，则为5%[［5］](#ref-5)。

<a id="sec5"></a>
## A和B的计算示例

用两位虚构的人来计算负担的差别。两人在令和7年（2025年）所得税中都漏报了副业收入，需要追加缴纳的本税为30万日元。令和7年所得税的法定纳税期限为令和8年（2026年）3月16日[［11］](#ref-11)。

- A＝6月自己发现了错误，在收到调查事先通知之前的2026年6月15日做了修正申报，并于当天缴纳。
- B＝没有发现，8月收到了调查事先通知，在预知更正之前的2026年8月31日做了修正申报，并于当天缴纳。

延滞税按自法定纳税期限的次日（3月17日）起至缴纳日的天数乘以年率2.8%计算。本税为30万日元，两人的缴纳日都是申报书的提交日。

<table class="stack-mobile">
<thead><tr><th>人员</th><th>少申报加算税</th><th>延滞税（估算）</th></tr></thead>
<tbody>
<tr><td>A（通知前的自行修正）</td><td>0日元</td><td>约2,000日元</td></tr>
<tr><td>B（通知后的修正）</td><td>15,000日元</td><td>约3,800日元</td></tr>
</tbody>
</table>

A的延滞税为：30万日元×2.8%×91天÷365天＝2,094日元。不满100日元的零头舍去，因此为2,000日元[［7］](#ref-7)。B的天数为168天，30万日元×2.8%×168天÷365天＝3,866日元，舍去零头后为3,800日元[［7］](#ref-7)。

B的少申报加算税为：30万日元×5%＝15,000日元。因为没有超过原申报纳税额与50万日元中的较大者，所以没有加征[［4］](#ref-4)。

加上本税30万日元，负担合计为：A约30万2,000日元，B约31万8,800日元。同样是30万日元的错误，因改正的时机不同，会产生约1万7,000日元的差额。

※ 自提交日的次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缴纳，之后的期间年率变为9.1%，两人的延滞税都会增加[［9］](#ref-9)。这里的计算是在提交日全额缴纳情况下的简易估算。

<a id="sec6"></a>
## 隐瞒・伪装适用重加算税

与计算错误或误解不同，还有恶劣的情形，即隐瞒或伪造事实，例如隐匿销售额或虚构费用。这属于重加算税的对象。依据是《国税通则法》第68条第1款（e-Gov法令检索）。

> 納税者がその国税の課税標準等又は税額等の計算の基礎となるべき事実の全部又は一部を隠蔽し、又は仮装し[［6］](#ref-6)
>
> 参考译文（非官方）：纳税人隐瞒或伪装了作为该国税的课税标准等或税额等计算基础的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

<p class="quote-note">（第68条第1款・节选）</p>

这种情况下课征的金额如下。

> 当該基礎となるべき税額に百分の三十五の割合を乗じて計算した金額に相当する重加算税を課する。[［6］](#ref-6)
>
> 参考译文（非官方）：课征相当于作为该基础的税额乘以35%比例所计算金额的重加算税。

<p class="quote-note">（第68条第1款・节选）</p>

以35%取代少申报加算税。课征对象是与被隐瞒或伪造的事实相对应的那部分税额。如果根本没有提交申报书，并且还隐瞒了事实，则以40%取代无申报加算税[［6］](#ref-6)。此外，过去5年以内就同一税目有过重加算税，或在调查中预知更正或决定之后被课征过无申报加算税的，要加重10%[［6］](#ref-6)。35%变为45%，40%变为50%。

按条文，在没有预知更正的情况下自行主动做的修正申报，不属于重加算税的对象[［6］](#ref-6)。得知已有调查之后做的修正申报，原则上被视为预知更正，35%不会减轻[［12］](#ref-12)。

<a id="sec7"></a>
## 这样做就行

整理一下发现错误时将负担降到最低的做法。

<table class="stack-mobile">
<thead>
<tr><th>该做的事</th><th>具体来说</th></tr>
</thead>
<tbody>
<tr><td>发现后马上改正</td><td>在预知更正之前、且在调查事先通知之前，少申报加算税可免除。延滞税也是天数越少越小<a href="#ref-4">［4］</a><a href="#ref-8">［8］</a></td></tr>
<tr><td>提交当天缴纳</td><td>修正申报的纳税期限是提交日。自提交日的次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缴纳，延滞税年率变为9.1%<a href="#ref-8">［8］</a><a href="#ref-9">［9］</a></td></tr>
<tr><td>分清是不足还是多缴</td><td>税款不足时（包括退税过多的情况）做修正申报，多缴时（包括退税过少的情况）做更正请求。更正请求原则上须在5年以内提出<a href="#ref-1">［1］</a><a href="#ref-2">［2］</a><a href="#ref-8">［8］</a></td></tr>
<tr><td>不隐瞒、不伪装</td><td>隐匿销售额等隐瞒、伪装行为会导致35%的重加算税。在调查中被发现之后再做修正申报，35%无法减轻<a href="#ref-6">［6］</a></td></tr>
<tr><td>拿不准就咨询</td><td>也可以到税务署的咨询窗口咨询。对计算或手续不放心时，请咨询税理士</td></tr>
</tbody>
</table>

国税厅也呼吁，发现错误后请尽早做修正申报[［8］](#ref-8)。

<a id="sec8"></a>
## 总结

“只要做修正申报就没有处罚”是**不实**的。即使是自行主动的修正申报，缴纳迟延的天数部分原则上仍要缴纳延滞税（不满1,000日元则舍去）。少申报加算税的免除，仅限于在预知更正之前、且在调查事先通知之前自己改正的情况。收到通知之后、预知更正之前，为5%（超过基准的部分为10%）；预知更正后的修正申报（调查之后等）为10%（同样超过基准的部分为15%）。在调查中发现隐瞒或伪装之后再做修正申报，35%的重加算税也不会减轻。

修正申报是可以减轻负担的手续。要把负担降下来，就要尽早改正、不隐瞒、提交当天缴纳。

---

### 出处

- <a id="ref-1"></a>［1］[《国税通则法》第19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37AC0000000066/article/19)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2"></a>［2］[《国税通则法》第23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37AC0000000066/article/23)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3"></a>［3］[《国税通则法》第60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37AC0000000066/article/60)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4"></a>［4］[《国税通则法》第65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37AC0000000066/article/65)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5"></a>［5］[《国税通则法》第66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37AC0000000066/article/66)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6"></a>［6］[《国税通则法》第68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37AC0000000066/article/68)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7"></a>［7］[《国税通则法》第119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37AC0000000066/article/119)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8"></a>［8］[国税厅 税务问答（Tax Answer）No.2026“确定申报弄错时”（日文）](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toku/2026.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9"></a>［9］[国税厅 税务问答（Tax Answer）No.9205“关于延滞税”（日文）](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osirase/9205.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10"></a>［10］[国税厅“加算税制度（国税通则法）修订概要”（PDF，日文）](https://www.nta.go.jp/publication/pamph/sonota/kasan.pdf)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11"></a>［11］[国税厅“延滞税的计算方法”（日文）](https://www.nta.go.jp/taxes/nozei/entaizei/keisan/entai.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12"></a>［12］[国税厅“关于申报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的少申报加算税及无申报加算税的处理（事务运营指南）”（PDF，日文）](https://www.nta.go.jp/law/jimu-unei/pdf/01.pdf)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注：本文基于2026年10月5日时点的法令和官方信息。本文是日文原文的译文，两者有出入时以日文版为准。法令和官方资料的引用先给出日文原文，其后附参考译文（非官方）。出处仅限法令（e-Gov）和国税厅官方页面，均为日文。发布后如需更正，将在本文末尾附上更正记录（[更正政策](/zh/method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