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6年4月起，只要是不到40万日元的东西，不管是什么，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经费。”这是在社交媒体上常见的说法。

这种说法只对了一半。40万日元这条线，确实从2026年4月1日开始了。但是，能使用的人有限，适用的也只是在事业中使用的东西。而且，这种说法漏掉了“折旧资产”这个词。漏掉这个词，读起来就好像连进货的商品和土地都能在当年作为经费。

这里所说的“东西”，是指花钱买来的、有形的物品，例如工具、机器、车辆、电脑、办公桌等。另外，即使是实物，进货的商品、为了出租给别人的物品、家用物品以及土地，也不适用40万日元的特例（见后文“4种情况”）。

> **先说明4个税务用语**
>
> 先用浅显的话解释本文出现的用语。
> - 折旧资产（減価償却資産）＝为了在工作中使用而购买的、价值随时间减少的资产
> - 取得价额（取得価額）＝购买的金额，包括运费等为取得该资产所花的费用
> - 必要经费（必要経費）＝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的费用
> - 蓝色申报（青色申告）＝记账并据此申报的方式。需要事先取得税务署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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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div class="conclusion-box">
<ol>
<li>2026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10万日元以上、不到40万日元的折旧资产，如果是满足条件的提交蓝色申报的中小事业者，可以在投入业务使用的年份全额计入必要经费。<a href="#ref-1">［1］</a><a href="#ref-2">［2］</a></li>
<li>能使用的是中小事业者，每年以300万日元为限。需要在确定申报书上附上明细书。<a href="#ref-1">［1］</a></li>
<li>2026年3月31日以前取得的，仍然是不到30万日元。即使在同一年，也会因购买日期而适用不同的线。<a href="#ref-2">［2］</a><a href="#ref-3">［3］</a></li>
<li>“什么都能”也是错误的。适用的只是在事业中使用的东西，商品、出租用和家用的物品不适用。像土地这样本来就不折旧的资产也不适用。<a href="#ref-7">［7］</a><a href="#ref-3">［3］</a></li>
<li>不到10万日元的，只要是用于工作（业务）的，任何人都可以在当年全额作为经费。10万日元以上、不到20万日元的，可以选择分3年的一次性折旧，或者用40万日元的特例在当年全额作为经费。<a href="#ref-4">［4］</a><a href="#ref-5">［5］</a></li>
</ol>
</div>

判定是“**一半属实**”。40万日元这个数字，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是真的。“什么都能”的部分，照原样是不成立的。即使是实物，商品、出租用、家用的物品以及不折旧的资产也不适用。

## 40万日元适用于2026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部分

首先看条文。《租税特别措施法》第28条之2第1款，对适用的资产是这样写的。

> 平成十八年四月一日から令和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までの間に取得し、又は製作し、若しくは建設し、かつ、当該中小事業者の不動産所得、事業所得又は山林所得を生ずべき業務の用に供した減価償却資産で、その取得価額が四十万円未満であるもの[［1］](#ref-1)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在2006年4月1日至2029年3月31日期间取得、制作或建设，并投入该中小事业者产生不动产所得、事业所得或山林所得的业务使用的折旧资产中，取得价额不到40万日元的资产

不到10万日元的，不在这个特例的适用范围内。2026年3月31日以前取得的，仍然按以前的不到30万日元。

> 新租税特別措置法第二十八条の二第一項の規定は、同項に規定する中小事業者が施行日以後に取得又は製作若しくは建設をする同項に規定する少額減価償却資産について適用し、旧租税特別措置法第二十八条の二第一項に規定する中小事業者が施行日前に取得又は製作若しくは建設をした同項に規定する少額減価償却資産については、なお従前の例による。[［2］](#ref-2)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新《租税特别措施法》第28条之2第1款的规定，适用于该款规定的中小事业者在施行日以后取得、制作或建设的该款规定的少额折旧资产；对于旧《租税特别措施法》第28条之2第1款规定的中小事业者在施行日前取得、制作或建设的该款规定的少额折旧资产，仍按以前的规定处理。

国税厅的说明也写着同样的划分。

> 一定の要件を満たす青色申告者が、平成18年4月1日から令和11年3月31日までに取得した取得価額10万円以上40万円未満（令和8年3月31日までに取得した場合の取得価額は10万円以上30万円未満）の減価償却資産（上記（注2）の適用を受けるものを除きます。）については、一定の要件の下でその取得価額の合計額のうち300万円に達するまでの取得価額の合計額をその業務の用に供した年分の必要経費に算入できるという特例があります。[［3］](#ref-3)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蓝色申报者在2006年4月1日至2029年3月31日期间取得的、取得价额10万日元以上不到40万日元（2026年3月31日以前取得的，取得价额为10万日元以上不到30万日元）的折旧资产（适用上述（注2）的资产除外），有一项特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其取得价额合计额中达到300万日元为止的部分，计入投入业务使用年份的必要经费。

也就是说，在2026年度的申报中，1月至3月购买的按不到30万日元判断，4月以后购买的按不到40万日元判断。如果只记住“从2026年起是40万日元”，就可能连3月购买的35万日元的机器也错误地作为经费。

## 10万日元、20万日元、40万日元：一共有3条线

| 取得价额 | 当年的处理 | 能使用的人 | 依据 |
| --- | --- | --- | --- |
| 不到10万日元 | 全额计入必要经费 | 只要用于工作（业务），任何人都可以。不需要蓝色申报 | 《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38条［4］ |
| 10万日元以上、不到20万日元 | 分3年的一次性折旧。只有使用40万日元特例时才能全额 | 只要用于工作（业务），任何人都可以（一次性折旧） | 《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39条［5］ |
| 10万日元以上、不到40万日元 | 全额计入必要经费，每年以300万日元为限 | 提交蓝色申报的中小事业者 | 《租税特别措施法》第28条之2［1］ |

这是关于不到10万日元的条文。

> 取得価額（第百二十六条第一項各号又は第二項（減価償却資産の取得価額）の規定により計算した価額をいう。次条第一項において同じ。）が十万円未満であるもの（貸付け（主要な業務として行われるものを除く。）の用に供したものを除く。）又は第百八十一条第一号（資本的支出）に規定する使用可能期間が一年未満であるものについては、第四款（減価償却資産の償却）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その取得価額に相当する金額を、その者のその業務の用に供した年分の不動産所得の金額、事業所得の金額、山林所得の金額又は雑所得の金額の計算上、必要経費に算入する。[［4］](#ref-4)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于取得价额（指按照第126条第1款各项或第2款（折旧资产的取得价额）的规定计算的价额；下一条第1款中亦同）不到10万日元的资产（用于出租（作为主要业务进行的出租除外）的资产除外），或者第181条第1项（资本性支出）规定的可使用期间不到1年的资产，不论第4目（折旧资产的折旧）的规定如何，将相当于其取得价额的金额，在计算该人投入该业务使用年份的不动产所得金额、事业所得金额、山林所得金额或杂项所得金额时，计入必要经费。

10万日元以上、不到20万日元的，可以选择分3年的一次性折旧。这个金额区间要在当年全额作为经费，只有使用40万日元特例这一种办法。

> その居住者が当該対象資産（貸付け（主要な業務として行われるものを除く。）の用に供したものを除く。）の全部又は特定の一部を一括したもの（以下この項及び次項において「一括償却資産」という。）の取得価額の合計額をその業務の用に供した年以後三年間の各年の費用の額とする方法を選択したときは、第四款（減価償却資産の償却）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当該一括償却資産につき当該各年分の不動産所得の金額、事業所得の金額、山林所得の金額又は雑所得の金額の計算上必要経費に算入する金額は、当該一括償却資産の取得価額の合計額（次項及び第三項において「一括償却対象額」という。）を三で除して計算した金額とする。[［5］](#ref-5)
>
> 参考译文（非官方）：该居民选择将该对象资产（用于出租（作为主要业务进行的出租除外）的资产除外）的全部或特定一部分合并（以下在本款及下一款中称为“一次性折旧资产”）的取得价额合计额，作为投入该业务使用年份以后3年间各年费用的方法时，不论第4目（折旧资产的折旧）的规定如何，该一次性折旧资产在计算各年度的不动产所得金额、事业所得金额、山林所得金额或杂项所得金额时计入必要经费的金额，为该一次性折旧资产的取得价额合计额（在下一款及第3款中称为“一次性折旧对象额”）除以3计算出的金额。

要选择一次性折旧，需要在申报书上附上写明一次性折旧对象额的文件，并保存有关计算的文件。

> 前項の規定は、一括償却資産を業務の用に供した日の属する年分の確定申告書に一括償却対象額を記載した書類を添付し、かつ、その計算に関する書類を保存している場合に限り、適用する。[［5］](#ref-5)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前款的规定，仅在投入一次性折旧资产于业务使用之日所属年份的确定申报书上附有记载一次性折旧对象额的文件，并且保存了有关该计算的文件时适用。

对于同一项资产，不能同时使用40万日元特例和一次性折旧，只能选其一。

有3个名称容易混淆，下面整理一下。

- 少额的折旧资产（少額の減価償却資産）＝不到10万日元的资产（《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38条）
- 一次性折旧资产（一括償却資産）＝10万日元以上、不到20万日元，并选择分3年处理的资产（《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39条）
- 少额折旧资产（少額減価償却資産）＝10万日元以上、不到40万日元，适用40万日元特例的资产（《租税特别措施法》第28条之2）

即使同样是“少额”一词，不同条文所指的范围也不同。《租税特别措施法》第28条之2的“少额折旧资产”，是指除去不到10万日元部分的、不到40万日元的资产。

## 能使用和不能使用40万日元特例的人

条文开头限定了能使用的人。

> 中小事業者（第十条第八項第六号に規定する中小事業者で青色申告書を提出するもののうち、事務負担に配慮する必要があるものとして政令で定めるものをいう。以下この項において同じ。）[［1］](#ref-1)
>
> 参考译文（非官方）：中小事业者（指第10条第8款第6项规定的中小事业者中提交蓝色申报书、并由政令规定为需要考虑其事务负担者；以下在本款中亦同）

下面列出条件。

- 是提交蓝色申报书的中小事业者
- 经常雇用的员工人数在400人以下（适用于2026年4月1日以后取得、制作或建设的部分。此前取得的部分为500人以下，仍按以前的规定。《租税特别措施法施行令》第18条之5、2026年政令第98号附则第9条）<a href="#ref-11">［11］</a><a href="#ref-14">［14］</a>
- 在2029年3月31日以前取得并投入业务使用（40万日元的线适用于2026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部分）
- 取得价额在10万日元以上、不到40万日元
- 当年的取得价额合计在300万日元以内（超出的部分不适用本特例）

关于300万日元的部分：开业的年份或停业的年份按月折算。合计超过300万日元时，超出部分的资产不适用特例，按通常的折旧处理（不到20万日元的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折旧）。

> 当該中小事業者のその業務の用に供した年分における少額減価償却資産の取得価額の合計額が三百万円（当該業務の用に供した年がその業務を開始した日の属する年又はその業務を廃止した日の属する年である場合には、これらの年については、三百万円を十二で除し、これにこれらの年において業務を営んでいた期間の月数を乗じて計算した金額。以下この項において同じ。）を超えるときは、その取得価額の合計額のうち三百万円に達するまでの少額減価償却資産の取得価額の合計額を限度とする。[［1］](#ref-1)
>
> 参考译文（非官方）：该中小事业者投入该业务使用年份的少额折旧资产取得价额合计额超过300万日元（投入该业务使用的年份为开始该业务之日所属年份或停止该业务之日所属年份时，对这些年份，为300万日元除以12、再乘以这些年份中经营业务期间的月数计算出的金额；以下在本款中亦同）时，以其取得价额合计额中达到300万日元为止的少额折旧资产取得价额合计额为限。

如果没有附上明细书，就不能使用这个特例。

> 第一項の規定は、確定申告書に少額減価償却資産の取得価額に関する明細書の添付がある場合に限り、適用する。[［1］](#ref-1)
>
> 参考译文（非官方）：第1款的规定，仅在确定申报书上附有关于少额折旧资产取得价额的明细书时适用。

不到10万日元的，虽然不在特例的适用范围内，但根据《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38条，可以在当年全额作为经费。即使不使用特例，结果也一样。适用特别折旧等《租税特别措施法》第19条第1款各项所列规定的资产，也被排除在外。

## 适用的是哪些资产

《所得税法施行令》第6条，把折旧资产作为“存货资产、有价证券及递延资产以外的资产”中价值随时间减少的资产，分为第1项到第9项列出<a href="#ref-7">［7］</a>。其中有形的物品如下。

| 区分（《所得税法施行令》第6条） | 例子 |
| --- | --- |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第1项） | 店铺的内部装修、冷暖气和照明设备 |
| 构筑物（第2项） | 广告塔、围栏、停车场的铺装 |
| 机器及装置（第3项） | 机床、印刷机 |
| 船舶（第4项）、航空器（第5项） | 业务用的船、飞机 |
| 车辆及运输工具（第6项） | 营业用车、轻型卡车、叉车 |
| 工具、器具及备品（第7项） | 电脑、办公桌、架子、招牌、工具、测量仪器 |
| 生物（第9项） | 牛、马等家畜，果树，茶树 |

## “什么都能”不成立的4种情况

### 商品不是折旧资产

> 法第二条第一項第十九号（定義）に規定する政令で定める資産は、棚卸資産、有価証券及び繰延資産以外の資産のうち次に掲げるもの（時の経過によりその価値の減少しないものを除く。）とする。[［7］](#ref-7)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法第2条第1款第19项（定义）规定的由政令规定的资产，是存货资产、有价证券及递延资产以外的资产中的下列资产（价值不随时间减少的资产除外）。

商品是存货资产。卖出时成为销售成本，卖不出去就作为库存留下。40万日元的话题，说的是在事业中使用的资产。不能因为“不到40万日元”就把进货的商品作为经费。

### 用于出租的物品，原则上不适用

> 令和4年4月1日以降に取得した減価償却資産で貸付けの用に供したもの（主要な業務として行う貸付けに供するものを除きます。）については、上記（注1）ないし（注3）の適用はありません。[［3］](#ref-3)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于2022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用于出租的折旧资产（用于作为主要业务进行的出租的资产除外），不适用上述（注1）至（注3）。

为了出租给别人而购买的物品，原则上不适用（《租税特别措施法施行令》第18条之5第2款）<a href="#ref-11">［11］</a>。但是，出租作为主要业务进行的情况除外。是否属于作为主要业务进行的出租，按《所得税法施行规则》第34条之2的标准（持续使用自己的设备和知识进行的出租等）判断（《租税特别措施法施行规则》第9条之9）。

只是临时出租的情况，并不仅凭出租这一事实就不适用，而是结合使用的目的和情况来判断（《所得税基本通达》49-39之2）<a href="#ref-6">［6］</a>。经营不动产出租业的人，把家具和电器出租给自己出租的建筑物的承租人，通达把这种行为列为作为主要业务进行的出租的例子。

> 不動産貸付業を営む居住者がその貸し付ける建物の賃借人に対して、家具、電気機器その他の減価償却資産を貸し付ける行為[［6］](#ref-6)
>
> 参考译文（非官方）：经营不动产出租业的居民，向其出租的建筑物的承租人出租家具、电器及其他折旧资产的行为

### 家用的物品，不能作为必要经费

> 居住者が支出し又は納付する次に掲げるものの額は、その者の不動産所得の金額、事業所得の金額、山林所得の金額又は雑所得の金額の計算上、必要経費に算入しない。一家事上の経費及びこれに関連する経費で政令で定めるもの[［8］](#ref-8)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居民支出或缴纳的下列金额，在计算该人的不动产所得金额、事业所得金额、山林所得金额或杂项所得金额时，不计入必要经费。一　家事上的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由政令规定的费用

> 家事上の経費に関連する経費の主たる部分が不動産所得、事業所得、山林所得又は雑所得を生ずべき業務の遂行上必要であり、かつ、その必要である部分を明らかに区分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場合における当該部分に相当する経費[［8］](#ref-8)
>
> 参考译文（非官方）：与家事上的费用相关的费用中，主要部分是为执行产生不动产所得、事业所得、山林所得或杂项所得的业务所必需，并且能够明确区分该必需部分时，相当于该部分的费用

事业和家庭两用的物品，只把事业用的部分按比例分摊作为经费。如果私人用车也用于事业，私人使用的部分不能作为经费。不能因为不到40万日元就全额作为经费。

### 本来就不折旧的资产，不在这个话题之内

> 土地や骨とう品などのように時の経過により価値が減少しない資産は、減価償却資産ではありません。[［3］](#ref-3)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像土地和古董这样价值不随时间减少的资产，不是折旧资产。

土地的价值不随时间减少，所以不是折旧资产。像古代美术品和古董这样，具有历史价值或稀有价值、无可替代的物品，也是一样。所以，10万日元、20万日元、40万日元哪条线都不适用。不能在购买的年份作为经费，而是在出售时计算转让所得（《所得税法》第33条）<a href="#ref-13">［13］</a>。即使金额不到40万日元，也是一样。

美术品的处理与此有所不同。每件100万日元以上的，原则上不是折旧资产。每件不到100万日元的，除了古代美术品、古文书、出土文物、遗物这样具有历史价值或稀有价值、无可替代的物品以外，作为折旧资产处理（《所得税基本通达》2-14）<a href="#ref-12">［12］</a>。30万日元的绘画，可能适用40万日元的特例。

## 按“1个单位”判断

> 取得価額が10万円未満又は20万円未満であるかどうかは、通常1単位として取引されるその単位、例えば、機械及び装置については1台又は1基ごとに、工具、器具及び備品については1個、1組又は1そろいごとに判定し、構築物のうち例えば枕木、電柱等単体では機能を発揮できないものについては、社会通念上一の効用を有すると認められる単位ごとに判定する。[［6］](#ref-6)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取得价额是否不到10万日元或不到20万日元，按通常作为1个单位交易的单位判断，例如，机器及装置按每1台或每1座，工具、器具及备品按每1个、每1组或每1套判断；构筑物中如枕木、电线杆等单体无法发挥功能的，按社会一般观念上被认为具有一个效用的单位判断。

| 购买方式 | 判断 | 当年的处理 |
| --- | --- | --- |
| 1台39万日元的电脑 | 按每台判断。不到40万日元 | 适用特例，在每年300万日元的额度之内 |
| 1台42万日元的电脑 | 按每台判断。40万日元以上 | 不适用。按耐用年限折旧 |
| 20万日元的桌子和19万日元的椅子 | 逐个判断 | 都不到40万日元 |
| 1套会客家具45万日元 | 按1套判断 | 40万日元以上。不适用 |

并不是一起购买就一定划算。作为1套交易的物品，按整套的金额判断。

## 法人的情况：同样是40万日元，条件更多

公司也有同样的特例。金额与个人相同，为40万日元、每年300万日元。

> その取得価額が四十万円未満であるもの（その取得価額が十万円未満であるもの及び第五十三条第一項各号に掲げる規定の適用を受けるものその他政令で定めるものを除く。以下この条において「少額減価償却資産」という。）を有する場合において、当該少額減価償却資産の取得価額に相当する金額につき当該中小企業者等の事業の用に供した日を含む事業年度において損金経理をしたときは、その損金経理をした金額は、当該事業年度の所得の金額の計算上、損金の額に算入する。[［9］](#ref-9)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持有取得价额不到40万日元的资产（取得价额不到10万日元的资产、适用第53条第1款各项所列规定的资产以及其他由政令规定的资产除外；以下在本条中称为“少额折旧资产”）的情况下，对于相当于该少额折旧资产取得价额的金额，在包含该中小企业者等投入事业使用之日的事业年度中进行了损金经理（在账上作为费用处理）时，该进行了损金经理的金额，在计算该事业年度的所得金额时，计入损金。

> 新租税特別措置法第六十七条の五第一項の規定は、同項に規定する中小企業者等が施行日以後に取得又は製作若しくは建設をする同項に規定する少額減価償却資産について適用し、旧租税特別措置法第六十七条の五第一項に規定する中小企業者等が施行日前に取得又は製作若しくは建設をした同項に規定する少額減価償却資産については、なお従前の例による。[［2］](#ref-2)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新《租税特别措施法》第67条之5第1款的规定，适用于该款规定的中小企业者等在施行日以后取得、制作或建设的该款规定的少额折旧资产；对于旧《租税特别措施法》第67条之5第1款规定的中小企业者等在施行日前取得、制作或建设的该款规定的少额折旧资产，仍按以前的规定处理。

事业年度不满1年的，300万日元按月折算（《租税特别措施法》第67条之5第1款）。与个人的不同之处在于，损金经理是条件。如果在决算中没有作为费用处理，就不能使用特例。在确定申报书等上附上明细书这一点与个人相同。

能使用的只限于中小企业者等，并且只限于提交蓝色申报书的法人（《租税特别措施法》第67条之5第1款）。通算法人和属于适用除外事业者的法人被排除在外（No.5408）<a href="#ref-10">［10］</a>。国税厅说明，基本标准是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

> 中小企業者とは、基本的に資本金１億円以下の法人をいいます[［10］](#ref-10)
>
> 参考译文（非官方）：中小企业者，基本上是指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

员工人数的标准，也从2026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部分起改变了。

> 令和8年度法人税関係法令の改正により、令和8年4月1日以後に取得などをした少額減価償却資産については、常時使用する従業員の数に係る基準は400人以下（改正前：500人以下）に引き下げられました。[［10］](#ref-10)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根据2026年度法人税相关法令的修订，对于2026年4月1日以后取得等的少额折旧资产，有关经常雇用员工人数的标准下调为400人以下（修订前：500人以下）。

## 只有2026年度需要注意的地方

在2026年度的申报中，按取得日期有2条线。

- 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取得的，适用10万日元以上、不到30万日元
- 202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适用10万日元以上、不到40万日元

同一年里两种都有时，30多万日元的资产中，适用的只有4月以后购买的。3月购买的35万日元的机器，回到通常的折旧。

## 这样做就好

| 场合 | 要做的事 |
| --- | --- |
| 购买之前 | 记录金额和取得日期。是40万日元还是30万日元，由购买日期决定 |
| 购买的时候 | 弄清楚是事业用，还是与私人共用。共用的话按比例分摊 |
| 申报的时候 | 确认3点：蓝色申报、每年300万日元的额度、附上明细书 |
| 土地、每件100万日元以上的美术品和古董 | 不折旧。购买的年份不能作为经费 |

取得价额是否包含消费税，取决于记账方式。含税记账就按含税金额，不含税记账就按不含税金额判断。

> 取得価額の判定に際し、消費税の額を含めるかどうかは納税者の経理方式によります。すなわち、税込経理であれば消費税を含んだ金額で、税抜経理であれば消費税を含まない金額で判定します。なお、免税事業者の経理方式は税込経理になります。[［3］](#ref-3)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在判断取得价额时，是否包含消费税额取决于纳税人的记账方式。即，含税记账时按包含消费税的金额判断，不含税记账时按不包含消费税的金额判断。另外，免税事业者的记账方式为含税记账。

## 总结

“只要是不到40万日元的东西，什么都能马上算经费”，这种说法对了一半。2026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10万日元以上、不到40万日元的折旧资产，提交蓝色申报的中小事业者每年在300万日元以内可以全额作为经费，这一部分是真的（为出租给别人而使用的物品，仅限于该出租作为主要业务进行的情况）。<a href="#ref-1">［1］</a>

不对的是“什么都能”的部分。商品、出租用、家用的物品不适用。像土地这样本来就不折旧的资产也不适用。3月以前购买的，仍然是不到30万日元。同一年购买了30多万日元资产的人，请确认取得日期。

另外，即使不是实物，像软件和专利权这样属于折旧资产的，也适用这个特例。递延资产和服务费用，不能使用40万日元的线（不到20万日元的递延资产，以及对1年以内接受的服务的预付款、每年持续地计入支付年份经费的情况，另有规定）。拿不准的时候，请咨询税理士（日本注册税务师）。<a href="#ref-1">［1］</a><a href="#ref-7">［7］</a><a href="#ref-10">［10］</a><a href="#ref-15">［15］</a><a href="#ref-16">［16］</a>

## 出典

- <a id="ref-1"></a>［1］[租税特別措置法第28条の2（中小事業者の少額減価償却資産の取得価額の必要経費算入の特例）—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32AC0000000026/#Mp-Ch_2-Se_2-Ss_5-At_28_2)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30</span>
- <a id="ref-2"></a>［2］[令和8年法律第12号 附則第35条（個人）・第65条（法人）（租税特別措置法28条の2・67条の5の経過措置）—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32AC0000000026/#508AC0000000012-Sp-At_35)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30</span>
- <a id="ref-3"></a>［3］[No.2100 減価償却のあらまし— 国税庁](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toku/2100.htm)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30</span>
- <a id="ref-4"></a>［4］[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38条（少額の減価償却資産の取得価額の必要経費算入）—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40CO0000000096/#Mp-Pa_2-Ch_1-Se_4-Ss_6-At_138)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30</span>
- <a id="ref-5"></a>［5］[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39条（一括償却資産の必要経費算入）—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40CO0000000096/#Mp-Pa_2-Ch_1-Se_4-Ss_6-At_139)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30</span>
- <a id="ref-6"></a>［6］[所得税基本通達49-39・49-39の2・49-39の3（少額の減価償却資産及び一括償却資産）— 国税庁](https://www.nta.go.jp/law/tsutatsu/kihon/shotoku/08/12.htm)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30</span>
- <a id="ref-7"></a>［7］[所得税法施行令第6条（減価償却資産の範囲）—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40CO0000000096/#Mp-Pa_1-Ch_1-At_6)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30</span>
- <a id="ref-8"></a>［8］[所得税法第45条（家事関連費等の必要経費不算入）—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3/#Mp-Pa_2-Ch_2-Se_2-Ss_4-Di_1-At_45)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30</span>
- <a id="ref-9"></a>［9］[租税特別措置法第67条の5（中小企業者等の少額減価償却資産の取得価額の損金算入の特例）—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32AC0000000026/#Mp-Ch_3-Se_8-At_67_5)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30</span>
- <a id="ref-10"></a>［10］[No.5408 中小企業者等の少額減価償却資産の取得価額の損金算入の特例— 国税庁](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hojin/5408.htm)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30</span>
- <a id="ref-11"></a>［11］[租税特別措置法施行令第18条の5（中小事業者の少額減価償却資産の取得価額の必要経費算入の特例。第1項＝対象者の従業員数、第2項＝適用しない資産）—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32CO0000000043/#Mp-Ch_2-Se_7-At_18_5)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30</span>
- <a id="ref-12"></a>［12］[所得税基本通達2-14（美術品等についての減価償却資産の判定）— 国税庁](https://www.nta.go.jp/law/tsutatsu/kihon/shotoku/01/04.htm)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30</span>
- <a id="ref-13"></a>［13］[所得税法第33条（譲渡所得）—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3/#Mp-Pa_2-Ch_2-Se_2-Ss_1-At_33)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30</span>
- <a id="ref-14"></a>［14］[令和8年政令第98号 附則第9条（中小事業者の少額減価償却資産の取得価額の必要経費算入の特例に関する経過措置）—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32CO0000000043/#508CO0000000098-Sp-At_9)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30</span>
- <a id="ref-15"></a>［15］[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39条の2（繰延資産となる費用のうち少額のものの必要経費算入）—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40CO0000000096/#Mp-Pa_2-Ch_1-Se_4-Ss_6-At_139_2)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1-01</span>
- <a id="ref-16"></a>［16］[所得税基本通達37-30の2（短期の前払費用）— 国税庁](https://www.nta.go.jp/law/tsutatsu/kihon/shotoku/05/09.htm)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1-01</span>

注：本文依据2026年11月1日时点的法令和官方信息撰写。本文是日文原文的译文，如两者有出入，以日文版为准。法令和官方资料的引文以日文原文给出，并附非官方的参考译文。出处以法令（e-Gov）以及国税厅的官方资料为主，均为日文。公开后如需更正，将在本文末尾添加更正记录（[更正政策](/zh/method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