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确定申报的季节，常常能看到这样的说法：“药店的收据用于医疗费扣除和自我药疗税制中的哪一个都可以。”这个说法大体上是对的，因为两者之中可以选择其一来使用。但是，有3个条件。同一年只能使用其中一个。申报之后，不能重新选择。而且，只有购买了对象药品、并且本人接受了健康检查等，才能使用自我药疗税制。

首先，这两个并不是各自独立的扣除。自我药疗税制是把医疗费扣除的计算公式替换一部分的特例。条文写着“根据本人的选择”（「その者の選択により」），不允许两者同时使用。选择了其中一个，就不能使用另一个。如果在这一点上弄错，扣除的金额就会改变。

> **先说明5个税务用语**
>
> 先用浅显的话解释本文出现的用语。
> - 医疗费扣除（医療費控除）＝1年内支付的医疗费超过一定金额时，可以从所得中减去的制度
> - 自我药疗税制（セルフメディケーション税制）＝可以用医疗费扣除的计算公式减去非处方药购买费的特例
> - 特定一般用药品等购买费（特定一般用医薬品等購入費）＝本特例对象的非处方药（转换型OTC药品等）的购买费
> - 转换型OTC药品（スイッチOTC医薬品）＝从医生的处方药转为可以在药店购买的药品
> - 一定的健康措施（一定の取組）＝健康检查、预防接种、癌症筛查等，作为本特例前提的健康活动

<!-- toc -->

## 结论

<div class="conclusion-box">
<ol>
<li>自我药疗税制是把医疗费扣除的计算公式替换一部分的特例。条文中写有“根据本人的选择”（《租税特别措施法》第41条之17第1款）。<a href="#ref-2">［2］</a></li>
<li>国税厅将其说明为“选择适用”，即选择其中之一来适用（No.1131）。<a href="#ref-3">［3］</a></li>
<li>选择了自我药疗税制后，即使对象以外的医疗费超过10万日元，也不能同时享受普通的医疗费扣除。<a href="#ref-3">［3］</a></li>
<li>一旦选择并申报，即使通过更正请求或修正申报，也不能改为另一个。<a href="#ref-3">［3］</a></li>
<li>自我药疗税制的扣除额，是超过12,000日元的部分，最高88,000日元。条件是本人进行了健康检查等健康措施。根据2027年1月1日施行的修订，转换型OTC药品不再设期限，其他对象药品则以2031年12月31日前的支付为对象。<a href="#ref-4">［4］</a><a href="#ref-5">［5］</a><a href="#ref-7">［7］</a><a href="#ref-10">［10］</a></li>
</ol>
</div>

判定是“有条件地属实”。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来使用。但是，同一年不能两者都用，申报之后也不能重新选择。申报之前，请把两边的金额都算出来比较一下。

## 两个制度来自同一个条文

首先确认一下制度的结构。普通的医疗费扣除规定在《所得税法》第73条。

> 居住者が、各年において、自己又は自己と生計を一にする配偶者その他の親族に係る医療費を支払つた場合において、その年中に支払つた当該医療費の金額（保険金、損害賠償金その他これらに類するものにより補てんされる部分の金額を除く。）の合計額がその居住者のその年分の総所得金額、退職所得金額及び山林所得金額の合計額の百分の五に相当する金額（当該金額が十万円を超える場合には、十万円）を超えるときは、その超える部分の金額（当該金額が二百万円を超える場合には、二百万円）を、その居住者のその年分の総所得金額、退職所得金額又は山林所得金額から控除する。 [［1］](#ref-1)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第73条第1款。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1">［1］</a></p>

读法是这样的。从1年内支付的医疗费合计中，减去10万日元（总所得金额等不满200万日元的人，减去其5%）。剩下的金额可以从所得中减去。扣除的上限是200万日元。

接下来看自我药疗税制的条文，即《租税特别措施法》第41条之17。现行条文（以2026年12月31日前的支付为对象的版本）是这样的。

> 居住者が平成二十九年一月一日から令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までの間に自己又は自己と生計を一にする配偶者その他の親族に係る特定一般用医薬品等購入費を支払つた場合において当該居住者がその年中に健康の保持増進及び疾病の予防への取組として政令で定める取組を行つているときにおけるその年分の所得税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項に規定する医療費控除については、その者の選択により、 [［2］](#ref-2)

<p class="quote-note">（《租税特别措施法》第41条之17第1款。节选。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2">［2］</a></p>

这个条文并不是创设新的扣除，而是规定了对医疗费扣除（《所得税法》第73条）的替换解读。这是把对象药费套入与医疗费相同的计算公式的机制。

同一条文的后半部分替换了数字。10万日元的下限变为12,000日元，200万日元的上限变为88,000日元。

两者使用同一个计算公式。不同的只是放入的金额以及下限和上限。因此，同一年不能两者都用。

## 条文和国税厅都写着“选择适用”

关于条文中的“根据本人的选择”，国税厅在Tax Answer No.1131中作了如下说明。

> セルフメディケーション税制は医療費控除の特例であり、通常の医療費控除との選択適用となりますので、いずれか一方を選択して適用することになります。 [［3］](#ref-3)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1131 自我药疗税制与普通医疗费扣除的选择适用”。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3">［3］</a></p>

同一页面上有一句容易被忽略的话，讲的是药费以外的医疗费较多时的处理。

> また、セルフメディケーション税制の適用を受ける場合には、この特例の対象となる特定一般用医薬品等購入費以外の医療費の額が通常の医療費控除の適用下限額（10万円と総所得金額等の5パーセント相当額のいずれか低い方の金額）を超える場合であっても、通常の医療費控除を併せて受けることはできません。 [［3］](#ref-3)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1131”。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3">［3］</a></p>

例如，假设某一年药费为3万日元，在医院窗口支付了20万日元。药费以外的医疗费为20万日元，超过了10万日元。即便如此，如果选择了自我药疗税制，就不能享受普通的医疗费扣除。不能把两边的数字加在一起申报。

这里容易产生一种常见的误解：“对象以外的医疗费，应该可以另外扣除。”条文和国税厅的说明否定了这种看法。该年度的医疗费扣除，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 一旦选择，就不能更改

申报之后，不能重新选择。国税厅是这样写的。

> （注）セルフメディケーション税制の適用を受けることを選択して確定申告書を提出した場合には、その後において納税者が更正の請求や修正申告書により、セルフメディケーション税制から通常の医療費控除へ適用を変更することはできません。同様に通常の医療費控除を受けることを選択した場合も変更できません。 [［3］](#ref-3)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1131”。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3">［3］</a></p>

更正请求，是在多缴了税款等情况下，请求改为正确金额的手续。修正申报，是朝着增加应纳税额的方向进行更正的手续。无论哪种手续，都不能更改已选择的制度。只能在提交申报书之前比较金额并作出决定。

## 哪个更划算，取决于药费的多少

比较的方法只是把两个公式并排放在一起。两者都是从对象金额中减去下限。表中是总所得金额等在200万日元以上的人（下限为10万日元）的例子。不满200万日元的人，下限为总所得金额等的5%。

| 1年的支付 | 普通的医疗费扣除 | 自我药疗税制 |
|---|---|---|
| 就医5万日元＋对象药品3万日元 | 0日元（8万日元未达到10万日元） | 18,000日元（3万日元－12,000日元） |
| 就医20万日元＋对象药品2万日元 | 120,000日元（22万日元－10万日元） | 8,000日元（2万日元－12,000日元） |
| 就医3万日元＋对象药品10万日元 | 30,000日元（就医3万日元＋药品10万日元－10万日元） | 88,000日元（药品10万日元－12,000日元。与上限相同） |

第1行是医疗费合计未达到10万日元的年份。普通的医疗费扣除为0日元。如果用自我药疗税制，可以减去18,000日元。这种情况下，特例更划算。

第2行是就医费用较多的年份。普通的医疗费扣除为120,000日元，特例为8,000日元。差距很大，所以选择普通的医疗费扣除。

第3行是药费较多的年份。特例的扣除额止于88,000日元。即使药费超过10万日元，也不会再增加，因为条文的上限是88,000日元。

表中普通的医疗费扣除也包括了对象药费。这是因为，如果这些药费是购买治疗或疗养所需药品的对价，也属于普通医疗费扣除中的医疗费。 [［9］](#ref-9)

关于自我药疗税制的公式，国税厅是这样说明的。

> 健康の保持増進および疾病の予防への取組として一定の健康診断や予防接種などを行っている方が、自己または自己と生計を一にする配偶者やその他の親族の特定一般用医薬品等購入費を支払った場合には、通常の医療費控除との選択により、その年中の特定一般用医薬品等購入費の合計額（保険金等により補填される部分の金額を除きます。）のうち、12,000円を超える部分の金額（88,000円を限度）を控除額とする [［4］](#ref-4)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1120 支付医疗费时（医疗费扣除）”。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4">［4］</a></p>

这里也写着“与普通医疗费扣除选择”（「通常の医療費控除との選択により」）。在计算公式的说明中，也是以选择其中之一来使用为前提的。

## 可以使用的人和可以使用的药品

自我药疗税制有2个普通医疗费扣除所没有的条件：健康措施和药品种类。

健康措施包括健康检查、市区町村的癌症筛查、预防接种、工作单位的定期健康检查、特定健康检查和特定保健指导等。这些措施必须由申报的本人进行。

> なお、申告される方が「一定の取組」を行っている必要があります（申告される方と生計を一にする配偶者その他の親族の方が「一定の取組」を行っている必要はありません。）。 [［5］](#ref-5)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1129”。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5">［5］</a></p>

家人的药费可以合算，但家人接受的健康检查不满足条件。

健康措施本身的费用，不属于本特例扣除的对象。人间Dock（综合体检）的自付部分也一样。

> 「一定の取組」に要した費用は控除の対象となりません。 [［9］](#ref-9)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什么是自我药疗税制”。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9">［9］</a></p>

药品是从医生的处方药转为可以在药店购买的转换型OTC药品等。是否属于对象，收据上会有标示。也可以通过厚生劳动省的对象品目一览表确认。

对象范围已针对2026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药品作了调整。

> 次の医薬品のうち、医療用薬剤との代替性が特に高いもの（令和8年1月1日以降に購入したものについては、その使用による医療保険療養給付費の適正化の効果が低いと認められる医薬品を除く。）として厚生労働大臣が財務大臣と協議して定めるもの [［6］](#ref-6)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1132”。节选。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6">［6］</a></p>

也就是说，被认定效果较低的药品，从2026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部分起已不属于对象。上一年属于对象的药品，今年可能已被排除。请用购买当年的品目一览表确认。

对象药费，有时也属于普通医疗费扣除的对象。

> セルフメディケーション税制の対象となる医薬品の購入費用であるもののうち、それが治療や療養に必要な医薬品の購入の対価であるものについては、通常の医療費控除を受けることを選択した場合の控除の対象となる医療費にも該当します。 [［9］](#ref-9)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什么是自我药疗税制”。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9">［9］</a></p>

同一张收据，在两个制度中都可能属于对象。但是，同一年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上面国税厅的这句话，并不是“用哪个都可以随便用”的意思。同一笔药费，不能同时放进两边的计算中。

## 从2027年1月1日起，期限改变，对象也扩大

自我药疗税制有适用期间。现行条文是这样划定支付期间的。

> 居住者が平成二十九年一月一日から令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までの間に自己又は自己と生計を一にする配偶者その他の親族に係る特定一般用医薬品等購入費を支払つた場合 [［2］](#ref-2)

<p class="quote-note">（《租税特别措施法》第41条之17第1款。节选。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2">［2］</a></p>

按照现行条文，2026年12月31日前的支付属于对象。2026年度的申报（2027年2月至3月）可以按照这个条文使用。国税厅的No.1132也把购买期间定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令和4年1月1日から令和8年12月31日まで」）。 [［6］](#ref-6)

但是，制度并不会到期终止。《所得税法等部分修订法》（2026年第12号法律）于2027年1月1日施行，第41条之17第1款将改为按药品类别分别划定期间的形式。修订后的条文如下。

> 一　次項第一号に掲げる医薬品（医薬品、医療機器等の品質、有効性及び安全性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第二条第一項に規定する医薬品をいう。次項において同じ。）である一般用医薬品等（薬局製造販売医薬品を除く。）に係る特定一般用医薬品等購入費　平成二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の期間
>
> 二　前号に掲げる特定一般用医薬品等購入費以外の特定一般用医薬品等購入費　平成二十九年一月一日から令和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までの期間 [［10］](#ref-10)

<p class="quote-note">（《租税特别措施法》第41条之17第1款（2027年1月1日施行时点）。节选。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10">［10］</a></p>

读法如下。

- 转换型OTC药品（药局制造销售药品除外）不再设期限。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支付继续属于对象。
- 其他对象药品，以2031年12月31日前的支付为对象。从2032年度起，这一组不再属于对象。
- 对象药品中增加了OTC检测药（体外诊断用药品）。2026年厚生劳动省告示第307号从2027年1月1日起适用。 [［11］](#ref-11) 检测药属于“其他”一组，所以同样以2031年12月31日为止。
- 12,000日元和88,000日元这两个金额，以及“根据本人的选择”这一规定方式，修订后也不变。

这一点容易读错。国税厅的Tax Answer是依据2026年4月1日时点的法令撰写的（No.1133的开头有此说明）。因此，读No.1132时，看起来好像到“2026年12月31日”就结束了。修订后的内容，请通过e-Gov的未施行版，或厚生劳动省公开的“修订后【2027年1月1日施行】”（「改正後【令和9年1月1日施行】」）PDF确认。

税制会随着每年的修订而变化。申报之前，请确认适用于该年度的条文。本文中的数字，也可能在确认日之后发生变化。

## 容易弄错的4点

第1点，是把同一张收据加到两边的合计中。医疗费扣除的明细书和自我药疗税制的明细书是不同的文件。如果两份都做好并提交，就成了把同一笔支出扣除两次的申报。

第2点，是把健康检查的费用算进对象。健康措施本身的费用不属于扣除对象。健康措施是扣除药费的前提条件。

第3点，是把家人的健康措施当作本人的健康措施。药费可以合算家人的部分，但健康措施必须由本人进行。

第4点，是以为可以在年末调整中退回。医疗费扣除和本特例，都是通过确定申报享受的扣除。国税厅对申报方法是这样写的。

> 医療費控除に関する事項その他の必要事項を記載等した確定申告書を提出してください。 [［4］](#ref-4)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1120”。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4">［4］</a></p>

医疗费扣除和自我药疗税制，都不能在公司的年末调整中享受。

## 应该怎么做

1. 收集1年的医疗费，把对象药费另外计算（根据收据上的标示区分）
2. 计算普通医疗费扣除的金额（医疗费合计－10万日元。总所得金额等不满200万日元的人，减去总所得金额等的5%）
3. 计算自我药疗税制的金额（对象药费－12,000日元。上限88,000日元）
4. 比较2和3，选择较大的一方
5. 只把所选制度的明细书1份附在确定申报书上
6. 收据和健康措施的结果通知书，从确定申报期限起保存5年

明细书只提交所选制度的那一份。

> 令和3年分以後のセルフメディケーション税制の適用に関する事項を記載した確定申告書を令和4年1月1日以後に提出する場合は、特定一般用医薬品等購入費の額や一定の取組に関する事項など定められた事項の記載のある明細書を確定申告書に添付してください。 [［8］](#ref-8)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1134”。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8">［8］</a></p>

证明健康措施的文件，已不需要附在申报书上。但是，在自确定申报期限起经过5年之前，税务署可能会要求出示或提交。

> 上記の一定の取組を行ったことを明らかにする書類は、令和3年分以後のセルフメディケーション税制の適用に関する事項を記載した確定申告書を令和4年1月1日以後に提出する場合に、確定申告書への添付または提示は不要ですが、確定申告期限等から5年を経過する日までの間、税務署から提示または提出を求める場合があります。 [［8］](#ref-8)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1134”。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8">［8］</a></p>

## 总结

“药店的收据用于医疗费扣除和自我药疗税制中的哪一个都可以”，有条件地属实。两者之中只能使用一个。因为自我药疗税制是替换医疗费扣除计算公式的特例（《租税特别措施法》第41条之17第1款“根据本人的选择”・国税厅No.1131）。选择了其中一个，即使对象以外的医疗费超过10万日元，也不能享受另一个。申报之后，也不能重新选择。

使用哪一个，取决于金额。医疗费合计未达到10万日元、而对象药费超过12,000日元的年份，特例更有利。就医费用较多的年份，普通的医疗费扣除更有利。请把两个公式都算出来之后再制作申报书。

按照现行条文，2026年12月31日前的支付属于对象。从2027年1月1日起，适用修订后的条文。转换型OTC药品（药局制造销售药品除外）不再设期限，其他对象药品以2031年12月31日前的支付为对象。OTC检测药也加入了对象。申报之前，请用适用于该年度的条文确认。

## 出典

- <a id="ref-1"></a>［1］[所得税法第73条（医療費控除）—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3/ARTICLE/73)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8</span>
- <a id="ref-2"></a>［2］[租税特別措置法第41条の17（特定一般用医薬品等購入費を支払つた場合の医療費控除の特例）—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32AC0000000026/ARTICLE/41_17)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8</span>
- <a id="ref-3"></a>［3］[No.1131 セルフメディケーション税制と通常の医療費控除との選択適用— 国税庁](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toku/1131.htm)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8</span>
- <a id="ref-4"></a>［4］[No.1120 医療費を支払ったとき（医療費控除）— 国税庁](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toku/1120.htm)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8</span>
- <a id="ref-5"></a>［5］[No.1129 特定一般用医薬品等購入費を支払ったとき（医療費控除の特例）— 国税庁](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toku/1129.htm)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8</span>
- <a id="ref-6"></a>［6］[No.1132 セルフメディケーション税制の対象となる特定一般用医薬品等購入費— 国税庁](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toku/1132.htm)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8</span>
- <a id="ref-7"></a>［7］[No.1133 健康の保持増進及び疾病の予防への取組を行っている場合— 国税庁](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toku/1133.htm)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8</span>
- <a id="ref-8"></a>［8］[No.1134 取組を行ったことを明らかにする書類の具体例— 国税庁](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toku/1134.htm)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8</span>
- <a id="ref-9"></a>［9］[セルフメディケーション税制とは（確定申告特集）— 国税庁](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shinkoku/tokushu/keisubetsu/self-medication.htm)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8</span>
- <a id="ref-10"></a>［10］[租税特別措置法（昭和32年法律第26号）改正後【令和9年1月1日施行】— 厚生労働省（PDF）](https://www.mhlw.go.jp/content/10800000/001738404.pdf)／[同 令和9年1月1日施行版（未施行版）—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32AC0000000026/20270101_508AC0000000012?occasion_date=20270101)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8</span>
- <a id="ref-11"></a>［11］[令和8年厚生労働省告示第307号（租税特別措置法施行令第26条の27の3第4項）— 厚生労働省（PDF）](https://www.mhlw.go.jp/content/10800000/001750286.pdf)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8</span>

注：本文依据2026年10月28日时点的法令和官方信息撰写。本文是日文原文的译文，如两者有出入，以日文版为准。法令和官方资料的引文以日文原文给出。出处以法令（e-Gov）以及国税厅、厚生劳动省的官方资料为主，均为日文。公开后如需更正，将在本文末尾添加更正记录（[更正政策](/zh/method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