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过年末调整的公司职员也必须做确定申报”是真的吗?
“公司已经做了年末调整,确定申报跟我无关。”临近年底,许多公司职员都会这样想。事实上,大部分公司职员通过年末调整就结清了所得税,不做确定申报。国税厅说明,大部分工资所得者通过年末调整确定了所得税额,纳税也已完成,所以不需要做确定申报[2]。
那么,“做过年末调整的公司职员也必须做确定申报”是真的吗?有条件地属实。年末调整结清的,只是工资的税金,以及年末调整所涉及的扣除。一旦涉及工资以外的所得,或年末调整不处理的扣除,情况就不同了。尤其容易被忽略的,是一时所得和漏掉的扣除。
本文以这两点为中心,确认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做确定申报。先来看结论。
先讲5个税务用语
先用浅显的话说明本文中出现的用语。
结论
- 如果只从1处领取工资,工资收入在2,000万日元以下,并且该工资的全部都已做年末调整,那么工资所得和退职所得以外的所得金额合计在20万日元以下时,不需要做确定申报。《所得税法》第121条第1项作了这样的规定。[1][2]
- 但是,工资收入超过2,000万日元时、工资以外的所得超过20万日元时、从2处以上领取工资且未做年末调整的工资与工资以外的所得合计超过20万日元时等,即使做过年末调整,也需要做确定申报。同族公司的董事从公司领取利息或租金的情形,也需要做确定申报。[2][8]
- 一时所得,从收入中减去支出和50万日元后的金额的2分之1是课税对象。这个金额超过20万日元,就需要申报。医疗费扣除、捐赠扣除、杂损扣除不能通过年末调整办理,不申报就无法享受。不过,故乡纳税如果已提出一站式特例的申请,不申报也可以在住民税中扣除。[3][4][5][6][7]
判定为“有条件地属实”。做过年末调整的公司职员,大部分不需要做确定申报。这与法律条文一致。但是不能说“做了年末调整,就一定不需要”。有两种情形:工资以外的所得超过20万日元的情形,以及使用年末调整无法处理的扣除的情形。前者是作为义务的申报,后者是为了取得退税的申报。这两者性质不同,但都属于“需要做确定申报”。下面依次来看。
另外,除工资以外还有事业所得、不动产所得或转让所得(不包括在有源泉征收的特定账户、NISA账户中的交易)时,这些所得年末调整都不处理。包含这些所得在内,工资和退职以外的所得合计超过20万日元,就需要做确定申报。这属于不言而喻的前提,本文省略个别判定。在此基础上,本文以容易被忽略的一时所得和漏掉的扣除为中心来说明。
读条文:不需要申报的条件有3个
首先读规定了不需要做确定申报的条件的条文,即《所得税法》第121条第1项。
その年において給与所得を有する居住者で、その年中に支払を受けるべき第二十八条第一項(給与所得)に規定する給与等(以下この項において「給与等」という。)の金額が二千万円以下であるものは、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場合には、前条第一項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その年分の課税総所得金額及び課税山林所得金額に係る所得税については、同項の規定による申告書を提出することを要しない。ただし、不動産その他の資産をその給与所得に係る給与等の支払者の事業の用に供することによりその対価の支払を受ける場合その他の政令で定め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参考译文(非官方):在当年拥有工资所得的居住者,其当年应领取的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资所得)所规定的工资等(以下在本项中称“工资等”)的金额在二千万日元以下的,符合下列各号之一时,不论前条第一项如何规定,就其当年度的课税总所得金额及课税山林所得金额所涉及的所得税,无须提交依该项规定的申告书。但是,把不动产或其他资产提供给该工资所得所涉工资等的支付者的事业使用并领取其对价的情形,以及政令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在此限。
(《所得税法》第121条第1项・e-Gov法令检索。上面的引文为日文原文。)
条文首先限定为当年应领取的工资等金额在2,000万日元以下的人。在此基础上,符合各号中的任何一号,就不需要申报。最具代表性的是第1号。
一 一の給与等の支払者から給与等の支払を受け、かつ、当該給与等の全部について第百八十三条(給与所得に係る源泉徴収義務)又は第百九十条(年末調整)の規定による所得税の徴収をされた又はされるべき場合において、その年分の利子所得の金額、配当所得の金額、不動産所得の金額、事業所得の金額、山林所得の金額、譲渡所得の金額、一時所得の金額及び雑所得の金額の合計額(以下この項において「給与所得及び退職所得以外の所得金額」という。)が二十万円以下であるとき。
参考译文(非官方):一 从一个工资等的支付者领取工资等,并且该工资等的全部已依第一百八十三条(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义务)或第一百九十条(年末调整)的规定被征收或应被征收所得税的情形下,当年度的利息所得金额、股息所得金额、不动产所得金额、事业所得金额、山林所得金额、转让所得金额、一时所得金额及杂项所得金额的合计额(以下在本项中称“工资所得及退职所得以外的所得金额”)在二十万日元以下时。
(《所得税法》第121条第1项第1号・e-Gov法令检索。上面的引文为日文原文。)
换成白话就是:只从1家公司领取工资,且该工资的全部已被源泉征收或做过年末调整的,利息、股息、不动产、事业、山林、转让、一时、杂项各项所得的合计在20万日元以下,就不需要申报[1]。
这里确认3个条件。
- 只从1处领取工资。
- 工资收入在2,000万日元以下。
- 工资所得和退职所得以外的所得金额合计在20万日元以下。
3个条件都满足,就不需要申报。只要有1个不满足,这条规定就不能使用。
这3个条件中的第2个,即工资收入2,000万日元这条线,同时也是能否成为年末调整对象的界线。《所得税法》第190条把年末调整的对象定为:当年应支付的工资等金额已确定在2,000万日元以下的人[9]。超过2,000万日元的人不属于年末调整的对象,所以要自己做确定申报来结清。
不过,要注意条文的但书。把不动产等出租给公司并领取对价的情形,不在此限[1]。
从2处以上领取工资的人,适用第2号。第2号イ规定,未做年末调整的工资收入金额,与工资所得、退职所得以外的所得金额合计在20万日元以下的,不需要申报[1]。第2号ロ规定,即使不符合イ,只要工资收入金额在150万日元与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抚养扣除等合计额之和以下,且工资所得、退职所得以外的所得在20万日元以下,也不需要申报[1]。
国税厅列出的“需要申报的人”
光看条文不易理解,所以来看国税厅的清单。国税厅把工资所得者中需要做确定申报的人列举如下。
1 給与の年間収入金額が2,000万円を超える人 2 給与を1か所から受けていて、かつ、その給与の全部が源泉徴収の対象となる場合において、各種の所得金額(給与所得、退職所得を除く。)の合計額が20万円を超える人 3 給与を2か所以上から受けていて、かつ、給与の全部が源泉徴収の対象となる場合において、年末調整されなかった給与の収入金額と、各種の所得金額(給与所得、退職所得を除く。)との合計額が20万円を超える人(注)
(注) 給与の収入金額の合計額から、所得控除の合計額(雑損控除、医療費控除、寄附金控除、基礎控除を除く。)を差し引いた金額が150万円以下で、さらに各種の所得金額(給与所得、退職所得を除く。)の合計額が20万円以下の人は、申告は不要です。
4 同族会社の役員などで、その同族会社から貸付金の利子や資産の賃貸料などを受け取っている人 5 災害減免法により源泉徴収の猶予などを受けている人 6 源泉徴収義務のない者から給与等の支払を受けている人 7 退職所得について正規の方法で税額を計算した場合に、その税額が源泉徴収された金額よりも多くなる人
参考译文(非官方):
- 工资的全年收入金额超过2,000万日元的人
- 只从1处领取工资,且该工资的全部为源泉征收对象的情形下,各种所得金额(不含工资所得、退职所得)的合计额超过20万日元的人
- 从2处以上领取工资,且工资的全部为源泉征收对象的情形下,未做年末调整的工资收入金额,与各种所得金额(不含工资所得、退职所得)的合计额超过20万日元的人(注)
(注)从工资收入金额的合计额中,减去所得扣除的合计额(不含杂损扣除、医疗费扣除、捐赠扣除、基础扣除)后的金额在150万日元以下,并且各种所得金额(不含工资所得、退职所得)的合计额在20万日元以下的人,不需要申报。
- 同族公司的董事,从该同族公司领取贷款利息或资产租金等的人
- 依灾害减免法获得源泉征收缓征等的人
- 从没有源泉征收义务的人那里领取工资等的人
- 退职所得按正规方法计算税额时,其税额多于被源泉征收的金额的人
(国税厅Tax Answer“No.1900 需要做确定申报的工资所得者”。上面的引文为日文原文。)
第3项所附的注,是对从2处领取工资的人的放宽规定。从工资收入金额的合计中,减去除杂损扣除、医疗费扣除、捐赠扣除、基础扣除以外的所得扣除,其金额在150万日元以下,并且工资所得、退职所得以外的所得在20万日元以下,就不需要申报[2]。
如第5项所示,因灾害而获得源泉征收缓征的人,也需要做确定申报[2]。
在这份清单中,公司职员里常见的是第2项和第3项。两者都以“20万日元”为分界线。而第4项没有金额条件。同族公司的董事从公司领取利息或租金的,即使在20万日元以下也需要申报[8]。
计算20万日元时,有些所得不计入。国税厅说明,下列所得不计入:选择不做确定申报的上市股票等的股息等、选择不申报的特定账户源泉征收选择账户内的转让所得、选择不申报的特定公司债利息、属于源泉分离课税的存款利息和一般公司债利息、类似金融商品的收益、一次性缴付养老保险的差益等[2]。
容易被忽略的一时所得
公司职员一说“工资以外的所得”,想到的是副业。但是,即使没有副业,一时所得也可能超过20万日元。例如人寿保险的一次性给付(到期保险金等)、财产保险的到期返还金、悬赏奖金、赛马和自行车赛的派彩等[4]。
一时所得的计算方法,与其他所得不同。国税厅给出了下面的算式。
総収入金額 - 収入を得るために支出した金額(注) - 特別控除額(最高50万円) = 一時所得の金額
参考译文(非官方):总收入金额 − 为取得收入而支出的金额(注)− 特别扣除额(最高50万日元)= 一时所得的金额
(国税厅Tax Answer“No.1490 一时所得”。上面的引文为日文原文。)
这个算式中的“为取得收入而支出的金额”,仅限于为从事产生该收入的行为、或伴随产生该收入的原因的发生而直接所需的金额(《所得税法》第34条第2项)[10]。为取得到期保险金而缴纳的保险费属于此类,但其他支出不能扣除。
一時所得は、その所得金額の2分の1に相当する金額を給与所得などの他の所得の金額と合計して総所得金額を求めた後、納める税額を計算します。
参考译文(非官方):一时所得,是把相当于其所得金额2分之1的金额,与工资所得等其他所得的金额合计,求出总所得金额之后,再计算应缴纳的税额。
(国税厅Tax Answer“No.1490 一时所得”。上面的引文为日文原文。)
也就是说,从收入中减去支出和最多50万日元,剩下的金额只有一半是课税对象[4]。既有5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又再减半,所以实际负担较轻。
那么,判断是否超过20万日元,用的是哪个金额呢?国税厅作了如下说明。
「給与所得および退職所得以外の所得金額」が満期保険金の受領などの一時所得のみの場合については、特別控除後の金額(一時所得の金額)を2分の1にした課税の対象となる金額が20万円を超えるかどうかにより、確定申告をする必要があるかどうかを判断します。
参考译文(非官方):“工资所得及退职所得以外的所得金额”仅为领取到期保险金等一时所得的情形,根据特别扣除后的金额(一时所得的金额)减半后成为课税对象的金额是否超过20万日元,来判断是否需要做确定申报。
(国税厅Tax Answer“No.1903 工资所得者有人寿保险到期返还金等一时所得时”。上面的引文为日文原文。)
换成白话就是:只有一时所得的情形,看减去50万日元之后再减半的金额,也就是实际被课税的金额是否超过20万日元[3]。看的不是收入的金额,也不是只减去50万日元后的金额。
我们代入数字来确认。
| 项目 | 例1 | 例2 |
|---|---|---|
| 到期保险金 | 300万日元 | 400万日元 |
| 已缴保险费总额 | 220万日元 | 300万日元 |
| 减去50万日元之前的金额 | 80万日元 | 100万日元 |
| 一时所得的金额(再减去50万日元) | 30万日元 | 50万日元 |
| 课税对象(2分之1) | 15万日元 | 25万日元 |
| 确定申报 | 不需要(20万日元以下) | 需要(超过20万日元) |
例1,从到期保险金300万日元中减去已缴保险费220万日元,得80万日元,再减去50万日元得30万日元,其一半是15万日元。在20万日元以下,所以不需要做确定申报。例2,400万日元减去300万日元得100万日元,减去50万日元得50万日元,其一半是25万日元。超过20万日元,所以需要做确定申报[3]。另外,即使不需要做所得税的确定申报,有工资所得以外所得的人,也可能需要向居住地的市町村提交住民税的申报(《地方税法》第317条之2)[11]。
由这个计算可以得出一个大致的标准。除一时所得外没有其他所得时,收入减去支出后的金额超过90万日元,就超过20万日元。减去50万日元得40万日元,其一半是20万日元,所以分界线是90万日元。到期保险金与已缴保险费的差额超过90万日元时,请确认一下。
还有一点要注意。并非所有的一时所得都按这种方式计算。国税厅作了如下说明。
ただし、懸賞金付預貯金等の懸賞金等や、一時払養老保険、一時払損害保険等(保険期間が5年以内であるなど一定の要件を満たすもの)の差益等については、20.315パーセント(所得税および復興特別所得税15.315パーセント、地方税5パーセント)の税率による源泉分離課税が適用されますので、確定申告を行うことはできません。
参考译文(非官方):但是,附奖金存款等的奖金等,以及一次性缴付养老保险、一次性缴付财产保险等(保险期间在5年以内等满足一定要件者)的差益等,适用税率为20.315%(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15.315%,地方税5%)的源泉分离课税,因此不能做确定申报。
(国税厅Tax Answer“No.1490 一时所得”。上面的引文为日文原文。)
换成白话就是:附奖金存款的奖金,以及保险期间在5年以内等的一次性缴付养老保险、一次性缴付财产保险的差益,按20.315%的税率做源泉分离课税,不能做确定申报[4]。这是“不能”申报、而不是申报“不需要”的所得。这里很容易混淆。另外,这个20.315%的税率,对于令和9年(2027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所得会发生变化。复兴特别所得税的税率下调为1.1%,同时要源泉征收防卫特别所得税[4]。
漏掉的扣除:不申报就拿不回来的钱
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是扣除。年末调整是公司把员工的事务统一结清的制度,并不能处理所有的扣除。医疗费扣除、捐赠扣除、杂损扣除,年末调整不处理。《所得税法》第190条列为在年末调整中结清的扣除,有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抚养扣除等,不包括这3项[9]。不做确定申报就无法享受的,是医疗费扣除和杂损扣除。捐赠扣除中的故乡纳税,如果已提出一站式特例的申请,不做确定申报也可以在住民税中扣除[6]。
医疗费扣除,是一年中支付的医疗费超过一定金额时可以享受的扣除。国税厅给出了下面的算式。
(実際に支払った医療費の合計額-(1)の金額)-(2)の金額
参考译文(非官方):(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合计额 −(1)的金额)−(2)的金额
(国税厅Tax Answer“No.1120 支付医疗费时(医疗费扣除)”。上面的引文为日文原文。)
这个算式中的(2)是10万日元。但是,当年总所得金额等不满200万日元的人,是总所得金额等的5%。扣除额最高为200万日元[5]。这里列出的金额是令和8年(2026年)度所得税的规定,可能因税制改革而变化。对象不仅包括自己,也包括为生计相同的配偶及其他亲属支付的医疗费[5]。
例如,一年中为家人支付了30万日元医疗费,且没有保险金等的补偿。总所得金额等在200万日元以上时,30万日元-10万日元=20万日元就是医疗费扣除。所得税率为10%的人,所得税约减少2万日元。不申报的话,这2万日元就拿不回来。
关于医疗费扣除的手续,国税厅提示“请提交记载了医疗费扣除相关事项及其他必要事项的确定申报书”[5]。只靠年末调整的文件是无法完成的。
申报时,要根据医疗费收据制作明细表,并附在确定申报书上。国税厅提示“请根据医疗费收据制作‘医疗费扣除明细表’或‘自我药疗税制明细表’(注1),并附在确定申报书上”[5]。如果有医疗保险人发放的医疗费通知,附上它可以简化明细表的填写[5]。
关于医疗费的扣除,还有另一个选择,即自我药疗税制(セルフメディケーション税制)。已接受一定的健康检查或预防接种的人,购买了符合条件的非处方药时可以使用。国税厅把扣除额说明为:当年特定一般用药品等购买费用的合计额(不含由保险金等补偿的部分)中,超过12,000日元的部分的金额(上限88,000日元)[5]。它与通常的医疗费扣除二选一。非处方药买得多的年份,这个有时更划算[5]。
故乡纳税也一样。捐赠对象在5个团体以内、且无需做确定申报的工资所得者,只要提出一站式特例的申请就能享受扣除。但是,一旦做确定申报,这个特例就不能使用了。国税厅作了如下说明。
確定申告を行う方は、ふるさと納税ワンストップ特例の申請が無効となるため、ワンストップ特例の申請をした分も含めて寄附金控除額を計算する必要があります。
参考译文(非官方):做确定申报的人,其故乡纳税一站式特例的申请会失效,因此需要把已申请一站式特例的部分也包括在内来计算捐赠扣除额。
(国税厅Tax Answer“No.1155 故乡纳税(捐赠扣除)”。上面的引文为日文原文。)
换成白话就是:做确定申报的人,一站式特例的申请会失效,所以要把已申请的部分也包括在内,重新计算捐赠扣除[6]。
捐赠扣除的金额,是捐赠额减去2,000日元后的金额。国税厅说明,“故乡纳税额-2,000日元”为所得扣除,可作为扣除对象的捐赠额以总所得金额等的40%为上限[6]。所得税率为10%的人,捐赠5万日元,所得税减少(5万日元-2,000日元)×10%=4,800日元。其余部分从住民税中扣除[6]。
不能使用一站式特例的还有其他人:捐赠对象超过5个团体的人,以及无论是否做故乡纳税都要做确定申报的人。国税厅说明,也包括为享受医疗费扣除或杂损扣除而做确定申报或住民税申报的人[6]。为享受医疗费扣除而做确定申报时,也必须把故乡纳税的部分写进申报书。因为已申请的部分会被排除在特例的适用对象之外。忘记填写的话,照原样就无法享受该部分的扣除。忘记填写时,可以通过更正请求(更正の請求)享受捐赠扣除。但是,如果适用捐赠扣除后最终税额没有变动,则不能做更正请求。国税厅提示,这种情况请向居住地的市区町村咨询[6]。
杂损扣除,年末调整也不处理。这是资产因灾害、盗窃、侵占而受损时的扣除。国税厅提示“请在确定申报书上记载杂损扣除相关事项,同时附上或出示证明已支付与灾害等相关的不得已支出金额的文件”[7]。因欺诈或敲诈勒索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该扣除的对象[7]。
应该怎么做:用3个问题确认
| 问题 | 回答“是”时 |
|---|---|
| 1. 工资的全年收入超过2,000万日元吗? | 需要做确定申报。超过2,000万日元,就不属于年末调整的对象[9][2]。 |
| 2. 工资以外的所得(包括一时所得)超过20万日元吗? | 需要做确定申报。一时所得按减去50万日元后的2分之1来判断。没有其他所得时,收入减去支出后的金额超过90万日元,就超过20万日元[3]。 |
| 3. 想享受医疗费扣除、捐赠扣除、杂损扣除吗? | 做确定申报。这是为了取得退税的申报。并不是义务。故乡纳税的一站式特例会失效,所以捐赠的部分也要写进申报书[5][6]。 |
| 4. 从2处以上领取工资吗? | 未做年末调整的工资,与工资所得、退职所得以外的所得合计超过20万日元,就需要做确定申报。在一定情形下,这一判定会放宽[1][2]。 |
| 5. 是同族公司的董事,并从公司领取利息或租金吗? | 即使金额在20万日元以下,也需要做确定申报[8]。 |
| 6. 重新计算的税额比源泉征收票(源泉徴収票)上的税额少吗? | 做确定申报,多缴的税款就会退还。这不是义务,而是为取得退税的自愿申报。国税厅也把做确定申报可退税的人,排除在需要申报的人之外[2]。 |
| 拿不准时 | 请备齐源泉征收票和保险公司等寄来的支付调书(支払調書),向税务署或税理士咨询。 |
判断的顺序是这样的。首先确认工资以外是否有所得。接着,按所得种类各自的计算方法,确认该所得是否超过20万日元。最后确认有没有想享受的扣除。即使所得在20万日元以下,也可以为享受扣除而申报。这种情况下,就是为取得退税的申报。
总结
“做过年末调整的公司职员也必须做确定申报”,有条件地属实。大部分公司职员通过年末调整就结清了所得税,不需要做确定申报。但是,工资以外的所得超过20万日元的情形,或享受年末调整无法处理的扣除的情形,就需要做确定申报。
- 只从1处领取工资,工资收入在2,000万日元以下并且已做年末调整的,工资所得和退职所得以外的所得金额在20万日元以下,就不需要做确定申报[1][2]。
- 一时所得,从收入中减去支出和50万日元后的金额的2分之1是课税对象。这个金额超过20万日元,就需要申报[3][4]。
- 作为大致的标准,除一时所得外没有其他所得时,到期保险金等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金额超过90万日元,课税对象就超过20万日元[3]。
- 注意:一次性缴付养老保险的差益等,属于源泉分离课税的所得,不能做确定申报。这与不需要申报不同[4]。
- 注意:医疗费扣除、捐赠扣除、杂损扣除,年末调整不处理。医疗费扣除和杂损扣除,不申报就无法享受(故乡纳税如果已提出一站式特例的申请,不申报也可以在住民税中扣除)[5][6][7]。
- 注意:一旦做确定申报,故乡纳税的一站式特例就失效。要把已申请的部分也包括在内,重新计算捐赠扣除[6]。
年末调整是结清工资税金的制度。工资之外产生的所得,以及不属于年末调整对象的扣除,需要自己确认。请先看一下源泉征收票,回想一下有没有工资以外的所得。
出处
- [1]《所得税法》第121条(无需提交确定所得申告的情形・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20
- [2]No.1900 需要做确定申报的工资所得者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20
- [3]No.1903 工资所得者有人寿保险到期返还金等一时所得时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20
- [4]No.1490 一时所得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20
- [5]No.1120 支付医疗费时(医疗费扣除)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20
- [6]No.1155 故乡纳税(捐赠扣除)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20
- [7]No.1110 因灾害或盗窃等使资产受损时(杂损扣除)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20
- [8]No.1901 需要做确定申报的同族公司董事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20
- [9]《所得税法》第190条(年末调整・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20
- [10]《所得税法》第34条(一时所得・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20
- [11]《地方税法》第317条之2(市町村民税的申报等・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20
注:本文依据2026年10月20日时点的法令和官方信息撰写。本文是日文原文的译文,如两者有出入,以日文版为准。法令和官方资料的引文以日文原文给出,并附非官方的参考译文。出处以法令(e-Gov)以及国税厅的官方资料为主,均为日文。公开后如需更正,将在本文末尾添加更正记录(更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