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提交开业申报书，所以经费不能扣除。”刚开业的人、刚开始做副业的人，经常会这样说。没有向税务署提交申报，所以不会被当作事业来认可。听到这样的解释，似乎也说得通。

但是，读一读《所得税法》就会发现，规定必要经费的条文里根本没有提到开业申报书。经费能否扣除，取决于这笔支出是否是为了取得事业收入所必需的，而不是取决于有没有提交申报书。开业申报书是为了别的目的而设置的申报。这两件事需要分开来看。

> **先说明5个税务用语**
>
> 先用浅显的话，说明本文中出现的用语。
> - 事业所得＝由事业产生的所得。用销售额减去必要经费来计算
> - 必要经费＝为取得事业收入而花费的费用（销售成本、销售费用、一般管理费用）
> - 开业申报书＝告知税务署已经开始事业的申报。正式名称为“个人事业开业・停业等申报书”
> - 蓝色申报＝为认真记账的人设置的申报方式。需要得到税务署的承认
> - 白色申报＝没有得到蓝色申报承认而进行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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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div class="conclusion-box">
<ol>
<li>事业所得的金额，是从该年的总收入金额中减去必要经费来计算的（《所得税法》第27条第2款）。<a href="#ref-1">［1］</a></li>
<li>规定必要经费的条文（同法第37条第1款）中，没有“是否提交了开业申报书”这一条件。适用对象是不动产所得、事业所得和杂项所得。<a href="#ref-2">［2］</a></li>
<li>开业申报书是告知税务署事业已经开始的申报（同法第229条）。期限现在是“该年度的确定申报期限之前”（适用于2026年1月1日以后开始的事业；在此之前为1个月以内）。<a href="#ref-3">［3］</a><a href="#ref-15">［15］</a></li>
<li>扣除经费所需要的，是事业的实际情况，以及记录支出的账簿和收据。并不是是否提交了申报书。<a href="#ref-7">［7］</a><a href="#ref-10">［10］</a></li>
<li>不过，蓝色申报的优惠（特别扣除和亏损的3年结转）需要另行申请承认（同法第143条、第144条、第70条）。扣除额现在是10万日元、55万日元、65万日元，2027年度以后为10万日元、65万日元、75万日元。<a href="#ref-5">［5］</a><a href="#ref-6">［6］</a><a href="#ref-8">［8］</a><a href="#ref-19">［19］</a><a href="#ref-20">［20］</a></li>
</ol>
</div>

判定为“**不实**”。是否提交了开业申报书，并不是认可经费的条件。不过，有一个地方容易混淆，那就是蓝色申报的优惠。它的前提不是开业申报书，而是提交蓝色申报承认申请书并得到承认。把这两件事分开来看，就不会判断错误。

## 事业所得是从收入中减去必要经费来计算的

首先，用条文来确认事业所得的计算方法。

> 事業所得とは、農業、漁業、製造業、卸売業、小売業、サービス業その他の事業で政令で定めるものから生ずる所得（山林所得又は譲渡所得に該当するものを除く。）をいう。 [［1］](#ref-1)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1">［1］</a></p>

> 事業所得の金額は、その年中の事業所得に係る総収入金額から必要経費を控除した金額とする。 [［1］](#ref-1)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第27条第2款。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1">［1］</a></p>

简单地说，事业所得就是“一年的收入金额－必要经费”。这里没有出现“开业申报书”这个词。是否提交了申报书，并不会改变计算公式。

## 规定必要经费的条文中，也没有申报的条件

接下来，看一看规定必要经费的条文。这是本话题的核心。

> その年分の不動産所得の金額、事業所得の金額又は雑所得の金額（事業所得の金額及び雑所得の金額のうち山林の伐採又は譲渡に係るもの並びに雑所得の金額のうち第三十五条第三項（公的年金等の定義）に規定する公的年金等に係るものを除く。）の計算上必要経費に算入すべき金額は、別段の定めがあるものを除き、これらの所得の総収入金額に係る売上原価その他当該総収入金額を得るため直接に要した費用の額及びその年における販売費、一般管理費その他これらの所得を生ずべき業務について生じた費用（償却費以外の費用でその年において債務の確定しないものを除く。）の額とする。 [［2］](#ref-2)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第37条第1款。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2">［2］</a></p>

条文的条件有两个：“为取得该收入直接需要的费用”，以及“该业务中产生的费用”。是否提交了开业申报书，条文里没有写。

还有一点不能忽略。这条条文的对象是不动产所得、事业所得和杂项所得这3种。工资所得不在其中。反过来说，即使不被认可为事业所得、而改按杂项所得计算，在该计算中也可以减去必要经费。即使所得的类别变了，扣除经费的路依然存在。

国税厅也用同样的方式说明了必要经费的范围。

> （1）総収入金額に対応する売上原価その他その総収入金額を得るために直接要した費用の額 [［7］](#ref-7)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2210 必要经费的知识”。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7">［7］</a></p>

这里同样没有提到申报。

## 开业申报书是规定什么的申报

那么，开业申报书是做什么用的呢？来看条文。

> その旨その他必要な事項を記載した届出書を、その事実があつた日の属する年分の所得税に係る確定申告期限までに、税務署長に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3］](#ref-3)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第229条第1款。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3">［3］</a></p>

开业申报书是把已经开始事业这件事以及事业的概要告知税务署的申报。提交它是一项义务，但它并不是作为扣除经费的条件而设置的。条文的目的不同。

不过，“确定申报期限之前”这种写法，适用于202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实。修改前的条文是这样的。

> その事実があつた日から一月以内に、税務署長に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4］](#ref-4)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第229条第1款。2025年12月31日时点的条文。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4">［4］</a></p>

这次修改来自2023年度（令和5年度）的税制改革（《所得税法等部分修改法》，2023年法律第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附则第1条第6号イ规定，第229条修改规定的施行日为2026年1月1日。适用上的划分，由附则第10条规定。 [［15］](#ref-15)

> 新所得税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又は第二百三十条の規定は、それぞれ令和八年一月一日以後に生ずる新所得税法第二百二十九条に規定する事実又は新所得税法第二百三十条に規定する事実について適用し、同日前に生じた旧所得税法第二百二十九条に規定する事実及び旧所得税法第二百三十条に規定する事実については、なお従前の例による。 [［15］](#ref-15)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附则（2023年3月31日法律第3号）第10条。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15">［15］</a></p>

切换的时点，可以在e-Gov法令检索中指定时点，从条文本身来确认。2025年12月31日时点的第229条是“1个月以内”，2026年1月1日时点的同条是“确定申报期限之前”。 [［3］](#ref-3)

也就是说，2026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期限是确定申报期限之前；在此之前开业的人，适用旧法的1个月以内。国税厅的手续指南也按照现在的写法说明。

> 事業の開始等の事実があった日の属する年分の確定申告期限までに提出してください。 [［9］](#ref-9)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A1-5 个人事业的开业申报・停业申报等手续”。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9">［9］</a></p>

例如，2026年5月开业的人，期限是2026年度的确定申报期限。《所得税法》第120条规定，该年度的申报书在次年2月16日至3月15日的“第三期”内提交。

> 第三期（その年の翌年二月十六日から三月十五日までの期間をいう。以下この節において同じ。） [［12］](#ref-12)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第120条。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12">［12］</a></p>

所以期限是次年3月15日（2026年度为2027年3月15日，星期一）。国税厅的“新开始事业时的申报等”也写明，开业申报书的期限是“事业开始等事实发生之日所属年度的确定申报期限之前”。 [［11］](#ref-11)

常听到的“开业申报书要在2个月以内提交”，是把期限弄混了。适用2个月以内的是蓝色申报承认申请书，而且仅限于1月16日以后开始事业的情况（后面的章节会引用条文）。开业申报书的期限，修改前是1个月以内，现在是该年度的确定申报期限之前。

另外，第229条没有规定不提交时的罚则，罚则一章（第238条至第243条）中也没有处罚违反第229条申报义务的规定。有罚则的是不进行申报等情况。

> その提出期限までに提出しなかつた者は、一年以下の拘禁刑又は五十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ただし、情状により、その刑を免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14］](#ref-14)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第241条。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14">［14］</a></p>

## 开业申报书之外，忘了提交会吃亏的文件

经费是可以扣除的。真正吃亏的，是忘了提交蓝色申报承认申请书的时候。

蓝色申报并不是提交了申报书就能自动选择的。需要得到税务署的承认。

> 納税地の所轄税務署長の承認を受けた場合には、確定申告書及び当該申告書に係る修正申告書を青色の申告書により提出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5］](#ref-5)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第143条第1款。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5">［5］</a></p>

要得到承认，就要提交申请书。期限也是规定好的。

> その年三月十五日まで（その年一月十六日以後新たに同条に規定する業務を開始した場合には、その業務を開始した日から二月以内）に、当該業務に係る所得の種類その他財務省令で定める事項を記載した申請書を納税地の所轄税務署長に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5］](#ref-5)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第144条。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5">［5］</a></p>

这里很容易混淆。开业申报书和蓝色申报承认申请书是不同的文件。第144条要求提交申请书，但并没有把提交开业申报书作为要件。仅仅提交开业申报书并不会变成蓝色申报；反过来，也没有条文规定没提交开业申报书会直接妨碍蓝色申报的承认。

国税厅的手续指南也把这两者作为不同的手续来说明。期限也不同，需要注意。开业申报书是该年度的确定申报期限之前。蓝色申报承认申请书，如果是1月16日以后开业，则是自开始之日起2个月以内。

也来看一看优惠的条文。条文写得很清楚，能够享受扣除的是谁。

> 青色申告書を提出することにつき税務署長の承認を受けている個人のその承認を受けている年分（第三項の規定の適用を受ける年分を除く。）の不動産所得の金額、事業所得の金額又は山林所得の金額は、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項、第二十七条第二項又は第三十二条第三項の規定により計算した不動産所得の金額、事業所得の金額又は山林所得の金額から次に掲げる金額のうちいずれか低い金額を控除した金額とする。 [［13］](#ref-13)

<p class="quote-note">（《租税特别措施法》第25条之2第1款。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13">［13］</a></p>

写的是“得到承认的个人”，而不是“提交了开业申报书的人”。

从金额上看，蓝色申报的优惠很大。

> 原則としてこれらの所得を通じて最高55万円（令和元年以前は最高65万円）を控除することとされています。 [［8］](#ref-8)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2070 蓝色申报制度”。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8">［8］</a></p>

> 電子帳簿保存（※）またはe-Taxによる電子申告を行っている場合は、最高65万円の青色申告特別控除が受けられます。 [［8］](#ref-8)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2070 蓝色申报制度”。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8">［8］</a></p>

上限从2027年度（令和9年分）提高。国税厅提示，从2027年度的确定申报起，保存优良电子账簿或进行数字无缝保存的人，最高可以享受75万日元的扣除。[［20］](#ref-20)

> 前項第一号中「六十五万円」とあるのは、「七十五万円」として、同項の規定を適用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19］](#ref-19)

<p class="quote-note">（《租税特别措施法》第25条之2第5款，2027年1月1日时点的条文。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19">［19］</a></p>

新规定从2027年度（令和9年分）起适用。附则规定，2026年度以前仍按原规定办理。

> 新租税特別措置法第二十五条の二の規定は、令和九年分以後の所得税について適用し、令和八年分以前の所得税については、なお従前の例による。 [［19］](#ref-19)

<p class="quote-note">（令和8年法律第12号 附则第33条。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19">［19］</a></p>

扣除额和条件这样变化。

| 时期 | 扣除额 | 主要条件 |
| --- | --- | --- |
| 2026年度以前 | 10万日元、55万日元、65万日元 | 55万日元、65万日元需要复式记账，并在期限前提交。55万日元书面申报也可以，65万日元需要e-Tax，或保存优良电子账簿（需要提交届出书） |
| 2027年度以后 | 10万日元、65万日元、75万日元 | 10万日元用简易记账也可以（前前年分的事业所得收入金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不可）。65万日元需要复式记账＋e-Tax（期限内提交）。75万日元还需要保存优良电子账簿或数字无缝保存，并在该年度的确定申报期限之前提交届出书 |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No.2070”、国税厅宣传册《通过保存优良电子账簿或数字无缝保存适用75万日元蓝色申报特别扣除》）<a href="#ref-8">［8］</a><a href="#ref-20">［20］</a></p>

需要注意时期。75万日元从2027年度（令和9年分）的申报起才能使用，该申报是2028年2月16日至3月15日。在那之前，是10万日元、55万日元、65万日元的世界。如果只记住“最高75万日元”，今年的申报就会弄错扣除额。2027年度以后，如果以书面申报，上限会降到10万日元，65万日元和75万日元必须以e-Tax提交。不过，10万日元的扣除也有条件。不符合65万日元、75万日元条件，且前前年分的事业所得收入超过1,000万日元的人，也不能享受10万日元的扣除。

亏损的结转，同样以蓝色申报为前提。

> その年の前年以前三年内の各年（その年分の所得税につき青色申告書を提出している年に限る。）において生じた純損失の金額 [［6］](#ref-6)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第70条第1款。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6">［6］</a></p>

开业后亏损持续一段时间的时期，能否使用这个3年结转，差别很大。错过了它，即使第二年有了盈利，也不能与前一年的亏损相抵。

整理如下。

| 文件 | 期限 | 不提交时会怎样 |
| --- | --- | --- |
| 开业申报书（第229条） | 开始之日所属年度的确定申报期限之前 | 经费可以扣除。只是税务署一直不知道事业已经开始 |
| 蓝色申报承认申请书（第144条） | 原则上3月15日之前。1月16日以后开始的，自开始之日起2个月以内 | 不能享受蓝色申报特别扣除（现在为10万日元、55万日元、65万日元，2027年度以后为10万日元、65万日元、75万日元），以及事业亏损（纯损失）的3年结转（受灾事业用资产的损失等另作处理） |
| 收支明细书（白色申报） | 附在确定申报书上 | 无法在申报书中列明收入和经费的明细（要求附在确定申报书上。No.2080） |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第229条・第144条，国税厅“No.2070”“No.2080”）<a href="#ref-3">［3］</a><a href="#ref-5">［5］</a><a href="#ref-8">［8］</a><a href="#ref-10">［10］</a></p>

## 白色申报也可以扣除经费

“不做蓝色申报就不能扣除经费”这种说法也很常见。这同样是不对的。白色申报是没有得到蓝色申报承认而进行的申报。所得本身的计算，同样依据第37条进行。

国税厅也要求白色申报者记账、保存资料，并说明申报书要附上经费的明细。

> また、確定申告書を提出する場合には、総収入金額や必要経費の内容を記載した書類（収支内訳書など）の添付が必要になります。 [［10］](#ref-10)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2080 白色申报者的记账・账簿等保存制度”。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10">［10］</a></p>

> 白色申告者に対しても、記帳制度や記録保存制度が設けられています。 [［10］](#ref-10)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2080 白色申报者的记账・账簿等保存制度”。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10">［10］</a></p>

白色申报也一样，要记账、汇总经费，并填写在收支明细书上。与蓝色申报的区别，在于能否享受扣除和结转这样的优惠，而不在于能否扣除经费。

## 是不是事业，看实际情况

把到目前为止的内容，倒过来再看一遍。没有提交开业申报书、却想作为事业所得扣除经费，会在哪里卡住呢？

卡住的不是经费的金额，而是事业的实际情况。

条文所说的“事业”，是这一部分。

> 前各号に掲げるもののほか、対価を得て継続的に行なう事業 [［17］](#ref-17)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施行令》第63条第12号。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17">［17］</a></p>

看的是是否有偿、是否持续地进行，而不是是否提交了申报书。

家庭和事业混在一起的费用，只有区分出来的部分才能作为经费。

> この家事関連費のうち必要経費になるのは、取引の記録などに基づいて、業務遂行上直接必要であったことが明らかに区分できる場合のその区分できる金額に限られます。 [［7］](#ref-7)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2210 必要经费的知识”。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7">［7］</a></p>

不过，在这个区分上，白色申报和蓝色申报有差别。《所得税法施行令》第96条列举了家事相关费用中可以作为经费的两种。第1号适用于所有申报者，第2号适用于得到蓝色申报承认的人。

> 家事上の経費に関連する経費の主たる部分が不動産所得、事業所得、山林所得又は雑所得を生ずべき業務の遂行上必要であり、かつ、その必要である部分を明らかに区分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場合における当該部分に相当する経費 [［16］](#ref-16)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施行令》第96条第1号。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16">［16］</a></p>

> 前号に掲げるもののほか、青色申告書を提出することにつき税務署長の承認を受けている居住者に係る家事上の経費に関連する経費のうち、取引の記録等に基づいて、不動産所得、事業所得又は山林所得を生ずべき業務の遂行上直接必要であつたことが明らかにされる部分の金額に相当する経費 [［16］](#ref-16)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法施行令》第96条第2号。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16">［16］</a></p>

第1号中的“主要部分是业务开展所必需的”，指的是到什么程度呢？《所得税基本通达》45−2规定了判定方法。按照业务所需部分是否超过支出的一半来判定；即使在一半以下，只要能明确区分所需部分，该部分也可以作为经费。

> 令第96条第1号に規定する「主たる部分が不動産所得、事業所得、山林所得又は雑所得を生ずべき業務の遂行上必要」であるかどうかは、その支出する金額のうち当該業務の遂行上必要な部分が50％を超えるかどうかにより判定するものとする。ただし、当該必要な部分の金額が50%以下であっても、その必要である部分を明らかに区分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場合には、当該必要である部分に相当する金額を必要経費に算入して差し支えない。 [［18］](#ref-18)

<p class="quote-note">（《所得税基本通达》45−2。引文为日文原文。）<a href="#ref-18">［18］</a></p>

第2号是只对得到蓝色申报承认的人追加的规则。只要能通过交易记录等证明是业务直接需要的，该部分就可以作为经费。家事分摊上的差别，就在这里。

兼作办公室的住宅的房租和电费，就是例子。不是把全额作为经费，而是只把业务使用的比例区分出来。这种区分，没有记录就做不到。比起有没有开业申报书，有没有记录更为关键。

## 整理3个常见的误解

第1个是“只要提交了开业申报书，经费就会自动被认可”的误解。并非如此。即使提交了申报书，与事业无关的支出也不能作为经费。私人用餐、家庭旅行，即使提交了申报书也不能作为经费。

第2个是“提交开业申报书，税会变高”的误解。所得增加，税额当然会增加，但那是销售额和经费的结果。申报书本身并不决定税额。

第3个是“开业申报书的期限是2个月以内”的误解。正如前面章节所述，2个月以内是蓝色申报承认申请书的期限。期限一定要在条文或国税厅的手续指南中确认。

## 应该怎么做

1. 开始事业后，提交开业申报书（期限是该年度的确定申报期限之前）
2. 如果要使用蓝色申报，同时提交承认申请书（1月16日以后开始的，自开始之日起2个月以内）
3. 记账，并保存经费的收据（白色申报也一样）
4. 家庭和事业混在一起的费用，记录业务使用的比例并加以区分
5. 如果打算适用75万日元扣除，从2027年度开始起就满足优良电子账簿保存或数字无缝保存的条件
6. 属于事业所得还是杂项所得，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拿不准时，请咨询税务署或税理士（日本注册税务师）

顺序上，记录在先。决定经费能否被认可的，是记录和实际情况。申报书是让税务署掌握该事业的手续。

## 总结

“没有提交开业申报书，经费就不被认可”是不实的。事业所得的金额是从总收入金额中减去必要经费来计算的（《所得税法》第27条第2款），而规定必要经费的条文（同法第37条第1款）中，没有“是否提交了申报书”这一条件。即使不被认可为事业所得而成为杂项所得，在该计算中也可以扣除经费。

开业申报书是告知事业已经开始的申报（同法第229条）。2026年1月1日以后开始的事业，期限是该年度的确定申报期限之前。条文上并不存在因为没有申报书而否认经费的途径。

如果在提交开业申报书的同时，没有在期限前提交蓝色申报承认申请书，就不能享受蓝色申报特别扣除（现在为10万日元、55万日元、65万日元，2027年度以后满足条件为10万日元、65万日元、75万日元），以及事业亏损的3年结转（同法第144条、同法第70条，国税厅No.2070）。

扣除经费所需要的，是事业的实际情况和记录。申报书作为把这一实际情况告知税务署的手续，也请一并办好。

## 出典

- <a id="ref-1"></a>［1］[所得税法第27条（事業所得）—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3/ARTICLE/27)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7</span>
- <a id="ref-2"></a>［2］[所得税法第37条（必要経費）—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3/ARTICLE/37)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7</span>
- <a id="ref-3"></a>［3］[所得税法第229条（開業等の届出）—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3/ARTICLE/229)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7</span>
- <a id="ref-4"></a>［4］[所得税法第229条（2025年12月31日時点の条文。e-Gov 法令API の時点指定）—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api/2/law_data/340AC0000000033?asof=2025-12-31)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7</span>
- <a id="ref-5"></a>［5］[所得税法第143条（青色申告）・第144条（青色申告の承認の申請）—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3/ARTICLE/143)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7</span>
- <a id="ref-6"></a>［6］[所得税法第70条（純損失の繰越控除）—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3/ARTICLE/70)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7</span>
- <a id="ref-7"></a>［7］[No.2210 必要経費の知識— 国税庁](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toku/2210.htm)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7</span>
- <a id="ref-8"></a>［8］[No.2070 青色申告制度— 国税庁](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toku/2070.htm)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7</span>
- <a id="ref-9"></a>［9］[A1-5 個人事業の開業届出・廃業届出等手続— 国税庁](https://www.nta.go.jp/taxes/tetsuzuki/shinsei/annai/shinkoku/annai/04.htm)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7</span>
- <a id="ref-10"></a>［10］[No.2080 白色申告者の記帳・帳簿等保存制度— 国税庁](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toku/2080.htm)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7</span>
- <a id="ref-11"></a>［11］[No.2090 新たに事業を始めたときの届出など— 国税庁](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toku/2090.htm)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7</span>
- <a id="ref-12"></a>［12］[所得税法第120条（確定所得申告）—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3/ARTICLE/120)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7</span>
- <a id="ref-13"></a>［13］[租税特別措置法第25条の2（青色申告特別控除）—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32AC0000000026/ARTICLE/25_2)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7</span>
- <a id="ref-14"></a>［14］[所得税法第241条（無申告の罪）—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3/ARTICLE/241)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7</span>
- <a id="ref-15"></a>［15］[所得税法 附則（令和5年3月31日法律第3号）第1条・第10条—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api/2/law_data/340AC0000000033?asof=2026-10-27)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7</span>
- <a id="ref-16"></a>［16］[所得税法施行令第96条（家事関連費）—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40CO0000000096/ARTICLE/96)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7</span>
- <a id="ref-17"></a>［17］[所得税法施行令第63条（事業所得の範囲）— e-Gov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340CO0000000096/ARTICLE/63)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7</span>
- <a id="ref-18"></a>［18］[所得税基本通達45−2（家事関連費の判定）— 国税庁](https://www.nta.go.jp/law/tsutatsu/kihon/shotoku/07/01.htm)　<span class="nw">確認日：2026-10-27</span>
- <a id="ref-19"></a>［19］[《租税特别措施法》第25条之2（蓝色申报特别扣除。2027年1月1日时点的条文及附则）— e-Gov法令检索](https://laws.e-gov.go.jp/api/2/law_data/332AC0000000026?asof=2027-01-01)　<span class="nw">确认日：2026-10-27</span>
- <a id="ref-20"></a>［20］[《保存优良电子账簿或进行数字无缝保存，适用75万日元蓝色申报特别扣除》（2026年8月）— 国税厅](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shinkoku/kojin_jigyo/0026007-003_02.pdf)　<span class="nw">确认日：2026-10-27</span>

注：本文依据2026年10月27日时点的法令和官方信息撰写。本文是日文原文的译文，如两者有出入，以日文版为准。法令和官方资料的引文以日文原文给出。出处以法令（e-Gov）以及国税厅的官方资料为主，均为日文。公开后如需更正，将在本文末尾添加更正记录（[更正政策](/zh/method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