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FX是分离课税，所以据说利润再大，税也交得很少。”你在投资类视频或社交媒体上听到过这样的说法吗？

其中“FX按约20%分离课税”这一部分，确实是真的。但是，这一规则只适用于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或以已登记的业者为对手方的场外交易。如果使用没有登记的海外FX经营者，情况正好相反：利润越大的人，税越高。

我们对照法令原文和日本国税厅的官方信息，核实了这一传言。

> 先了解4个税务用语
>
> 这里用通俗的话说明本文中出现的用语。
> - FX（外汇保证金交易）＝用保证金作担保，以保证金数十倍的金额买卖外币的交易。
> - 申报分离课税（申告分離課税）＝把某项所得与其他所得分开，按固定税率计算税款的方法。
> - **合并课税（総合課税）＝与其他所得合并，金额越大税率越高的计算方法。工资也在同一类别中计算。**
> - 杂项所得（雑所得）＝不属于工资、经营所得等其他9种所得中任何一种的所得类别。副业收入等是典型例子。

<!-- toc -->

<a id="sec1"></a>
## 结论

<div class="conclusion-box">
<ol>
<li>可以适用“约20%申报分离课税”的FX交易，在《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的交易中，仅限于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市场衍生品交易），以及对手方为“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者”或“登记金融机构”的场外交易。<a href="#ref-2">［2］</a></li>
<li>与未在日本登记的海外FX经营者交易，不属于申报分离课税的对象。利润作为杂项所得合并课税，所得税税率从5%升至45%。<a href="#ref-4">［4］</a><a href="#ref-1">［1］</a></li>
<li>“因为是分离课税所以划算”恰恰相反。通过海外FX经营者交易，利润越大，税比国内FX越高。<a href="#ref-4">［4］</a></li>
</ol>
</div>

我们的判定是“**不实**”。下面依次看依据。

<a id="sec2"></a>
## 可以适用分离课税的FX条件

首先确认通过日本国内FX经营者（证券公司和FX专业公司）进行的交易。日本国税厅的税务问答（Tax Answer）No.1521对可适用分离课税的FX作了如下说明。

> 金融商品取引法上の「市場デリバティブ取引」または「店頭デリバティブ取引（「第一種金融商品取引業者」または「登録金融機関」を相手方とする取引に限ります。以下同じです。）」に該当する外国為替証拠金取引（FX）の差金等決済（決済または行使もしくは放棄もしくは譲渡の総称です。）により生じた損益の課税関係は、次のとおりです。[［2］](#ref-2)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属于《金融商品交易法》上“市场衍生品交易”或“场外衍生品交易（仅限以‘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者’或‘登记金融机构’为对手方的交易。以下相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FX），其差额结算等（结算、行使、放弃或转让的总称）所产生的损益，课税关系如下。

这段话比较生硬，换成通俗的说法是这样的。可适用分离课税的FX，是《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市场衍生品交易”（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或“场外衍生品交易”。后者要求对手方必须是“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者”或“登记金融机构”。如果对手方是在日本国内登记了金融商品交易业并在此经营的FX经营者，就满足这一条件。

这种情况下的税率，写在税务问答No.1522“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的课税特例”中。

> その先物取引に係る事業所得、譲渡所得および雑所得（以下、これらを「先物取引に係る雑所得等の金額」といいます。）については、他の所得と区分して、所得税15パーセント（他に地方税5パーセント）の税率による申告分離課税となります。[［3］](#ref-3)
>
> 参考译文（非官方）：该期货交易所产生的经营所得、转让所得和杂项所得（以下称为“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的金额”），与其他所得区分开，按所得税15%（另加地方税5%）的税率适用申报分离课税。

No.1521还有一条关于税额之外附加税的注记。

> 平成25年から令和29年までの各年分の確定申告においては、所得税と復興特別所得税（原則として、その年分の基準所得税額の2.1パーセント）を併せて申告・納付することになります。[［2］](#ref-2)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在平成25年（2013年）至令和29年（2047年）各年度的确定申报（確定申告）中，所得税和复兴特别所得税（原则上为该年度基准所得税额的2.1%）须一并申报、缴纳。

另外，复兴特别所得税的适用期间，日本国税厅的另一页面（确定申告书等制作专区）和《复兴财源确保法》第9条表明为“平成25年（2013年）至令和19年（2037年）”<a href="#ref-4">［4］</a>。本文按该期间的处理方式讲解。在所得税15%之上，加上以所得税额为基准的复兴特别所得税2.1%（即应税所得×0.315%）和住民税5%，合计为20.315%。这就是所谓“FX约20%”的来由。到这里为止，传言是对的。

此外，复兴特别所得税的构成还预定将来变更。据日本国税厅称，“令和9年（2027年）分以后，复兴特别所得税额变为基准所得税额的1.1%，并以基准所得税额1%的税率征收防卫特别所得税，与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一并申报、缴纳”[［3］](#ref-3)。1.1%＋1%＝2.1%，对基准所得税额征收的税率合计仍为2.1%。本文的税率计算不会因这一前提而改变。

问题出在对手方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

<a id="sec3"></a>
## 海外FX不属于申报分离课税的对象

日本国税厅确定申告书等制作专区的“外汇保证金交易（FX）的课税关系”中，有如下注记。

> 平成28年10月1日以後に行う店頭デリバティブ取引のうち、金融商品取引業者（第一種金融商品取引業を行う者に限ります。）又は登録金融機関以外との取引は、申告分離課税ではなく、（注1）の取扱いとなります[［4］](#ref-4)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平成28年（2016年）10月1日以后进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中，与金融商品交易业者（仅限从事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的人）或登记金融机构以外者的交易，不适用申报分离课税，而按（注1）的方式处理。

“（注1）的处理方式”是什么？No.1521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产生收益的情况作了如下说明。

> 一般的には、雑所得として総合課税の対象となりますので、課税総所得金額に応じた税率（超過累進税率）で課税されます。[［2］](#ref-2)
>
> 参考译文（非官方）：一般属于杂项所得，适用合并课税，因此按与应税总所得金额相应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课税。

简单地说就是：与未在日本登记金融商品交易业的海外FX经营者交易，不适用“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的特例。其利润成为杂项所得（合并课税），与工资等其他所得合并，按金额越大税率越高的方式计算。即使是场外交易，不符合《金融商品交易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也按同样方式处理[［4］](#ref-4)。

这就是传言出错的根源。只有“FX是分离课税”这句话被单独传开，“与谁交易”这个条件却被漏掉了。

<a id="sec4"></a>
## 税率最高升至约55%

合并课税的所得税税率，由《所得税法》第89条的税率表规定。最高税率只适用于应税总所得金额超过4,000万日元的部分。

> 四千万円を超える金額百分の四十五[［1］](#ref-1)
>
> 参考译文（非官方）：超过4,000万日元的金额：百分之四十五。

<p class="quote-note">（节选）</p>

把税率表按所得从低到高排列，所得税部分有以下7个档次[［1］](#ref-1)。

<table class="stack-mobile">
<thead>
<tr><th>应税总所得金额</th><th>所得税税率</th></tr>
</thead>
<tbody>
<tr><td>195万日元以下的部分</td><td>5%</td></tr>
<tr><td>超过195万日元至33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td><td>10%</td></tr>
<tr><td>超过330万日元至695万日元以下的部分</td><td>20%</td></tr>
<tr><td>超过695万日元至9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td><td>23%</td></tr>
<tr><td>超过900万日元至1,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td><td>33%</td></tr>
<tr><td>超过1,800万日元至4,0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td><td>40%</td></tr>
<tr><td>超过4,000万日元的部分</td><td>45%</td></tr>
</tbody>
</table>

住民税的所得比例部分，以杉并区为例，特别区民税为6%，东京都民税为4%，合计10%<a href="#ref-5">［5］</a>。复兴特别所得税2.1%同样按所得税的基准税额征收<a href="#ref-2">［2］</a>。所得税45%、住民税10%、复兴特别所得税0.945%（45%×2.1%）合计，海外FX利润的税率最高约为55.945%。总结部分记作约55%。

用具体例子比较一下。以下是不考虑所得扣除的概算，假设一年的FX利润为3,000万日元。

| 人物 | 交易与利润 | 税款（概算） |
| --- | --- | --- |
| A | 国内FX盈利3,000万日元 | 约609万日元（20.315%） |
| B | 海外FX盈利3,000万日元 | 约1,240万日元（约41%） |

同样是3,000万日元的利润，税款相差**约630万日元**。B的税额构成为：所得税约920万日元、复兴特别所得税约19万日元、住民税300万日元。到手金额A约为2,390万日元，B约为1,760万日元。另外，B的“约41%”是对3,000万日元整体计算的平均税率，与最高税率55%（只适用于超过4,000万日元的部分）是不同的数字。

只有在完全没有其他所得、利润又很小的情况下（不考虑所得扣除的概算），合并课税有时税额反而更低。利润100万日元、没有其他所得时，合并课税下所得税5万日元、住民税10万日元等合计约15万日元，比分离课税的约20万日元便宜。但是对公司职员等本来就有所得的人来说，FX利润会叠加在工资之上，进入更高税率的档次。

<a id="sec5"></a>
## 陷阱①　亏损的年份，可用的手段有限

国内FX有一项在亏损年份很有帮助的制度。与其他“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进行损益通算后仍无法扣完的亏损，可以**结转3年**<a href="#ref-2">［2］</a><a href="#ref-3">［3］</a>。

日本国税厅No.1523对该结转扣除作了如下说明<a href="#ref-6">［6］</a>。

> 「先物取引に係る雑所得等」の金額の計算上生じた損失がある場合に、その損失の金額を翌年以後3年間にわたり繰り越し、その繰り越された年分の「先物取引に係る雑所得等」の金額を限度として、一定の方法により、「先物取引に係る雑所得等」の金額の計算上その損失の金額を差し引くことです。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指在计算“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的金额时产生亏损的，将该亏损金额结转至下一年度起的3年内，以被结转年度的“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的金额为限，按一定方法在计算“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的金额时扣除该亏损金额。

海外FX的亏损不能使用这一制度。No.1521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产生亏损的情况作了如下说明。

> 上記イのとおり、一般的には雑所得とされることから、雑所得の範囲内での損益の通算は可能ですが、他の各種所得の金額との損益通算はできません。なお、申告分離課税の対象となる「先物取引に係る雑所得等」の金額との損益の通算もできません。[［2］](#ref-2)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如上述イ所述，因一般属于杂项所得，可以在杂项所得的范围内通算损益，但不能与其他各类所得的金额进行损益通算。此外，也不能与适用申报分离课税的“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的金额进行损益通算。

也就是说，海外FX的亏损，只能在同为“杂项所得”的范围内通算。既不能从工资等其他所得中扣除，也不能与国内FX的利润相抵，更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以后。与其他所得的损益通算和亏损的结转扣除都不能使用。

<a id="sec6"></a>
## 陷阱②　与工资合并后，税更高

在合并课税下，海外FX的利润会与工资等其他所得合并。合并后，这部分会叠加到更高税率的档次上。

举个例子。工资所得400万日元的公司职员，通过海外FX获得500万日元利润（不考虑所得扣除的概算）。应税总所得金额变为900万日元。对这增加的500万日元征收的税款，合计所得税、复兴特别所得税和住民税，约为158万日元。同样的500万日元利润如果来自国内FX，税款约102万日元（20.315%）就够了。

差额约为57万日元。利润越大，这个差距越大。在3,000万日元的例子中，差额约为630万日元。

<a id="sec7"></a>
## 应该怎么做

首先确认交易对手方属于哪一种。

<table class="stack-mobile">
<thead>
<tr><th>对手方</th><th>课税类别</th><th>确定申报中的处理</th></tr>
</thead>
<tbody>
<tr><td>在日本国内登记的FX经营者</td><td>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申报分离课税，20.315%）<a href="#ref-2">［2］</a></td><td>按“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申报，并附上计算明细表<a href="#ref-3">［3］</a></td></tr>
<tr><td>未登记的海外FX经营者</td><td>杂项所得（合并课税，最高约55%）<a href="#ref-4">［4］</a></td><td>与其他所得合并，按杂项所得申报<a href="#ref-2">［2］</a></td></tr>
</tbody>
</table>

- 海外FX亏损时：不能使用与其他所得的损益通算和亏损的结转扣除。只能在杂项所得范围内通算[［2］](#ref-2)[［6］](#ref-6)。
- 国内FX亏损时：与其他“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进行损益通算后仍无法扣完的亏损，在一定要件下可结转3年[［2］](#ref-2)[［3］](#ref-3)。
- 已经在海外FX交易时：利润作为杂项所得（合并课税），与其他所得合并申报。全年的交易记录是杂项所得内损益通算的依据，请保留好。
- 拿不准时：可以向税务署的咨询窗口咨询“自己的交易是否适用申报分离课税”。

<a id="sec8"></a>
## 总结

“海外FX是分离课税，所以划算”是不实的。可以适用分离课税（20.315%）的，只有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市场衍生品交易），或以已登记业者为对手方的场外交易。与未登记的海外FX经营者交易，属于杂项所得（合并课税），所得税最高45%，加上住民税最高约55%。亏损的结转扣除也不能使用<a href="#ref-6">［6］</a>。

“FX是分离课税”这句话，是以对手方为交易所或已登记业者为前提的。如果对手方是未登记的海外FX经营者，就**立刻变成错误**。不要只记税率的数字，还要养成确认“与谁交易”“属于哪一种课税类别”的习惯。

---

### 出处

- <a id="ref-1"></a>［1］[所得税法第89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3/article/89)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2"></a>［2］[日本国税厅 税务问答（Tax Answer）No.1521“外汇保证金交易(FX)的课税关系”（日文）](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toku/1521.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3"></a>［3］[日本国税厅 税务问答（Tax Answer）No.1522“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的课税特例”（日文）](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toku/1522.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4"></a>［4］[日本国税厅 确定申告书等制作专区“外汇保证金交易（FX）的课税关系”（日文）](https://www.keisan.nta.go.jp/r7yokuaru/cat2/cat21/cat21a/cid497.html)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5"></a>［5］[杉并区“特别区民税的课税”（日文）](https://www.city.suginami.tokyo.jp/s028/2057.html)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5</span>
- <a id="ref-6"></a>［6］[日本国税厅 税务问答（Tax Answer）No.1523“期货交易差额结算等所产生损失的结转扣除”（日文）](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toku/1523.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06</span>

※ 本文基于2026年10月7日时点的法令和官方信息。本文是日文原文的译文，若两者有出入，以日文版为准。法令和官方资料的引用，先列日文原文，再附非官方的参考译文。出处仅使用法令（e-Gov）以及日本国税厅和地方政府的官方页面，均为日文。公开后如需更正，将在本文末尾刊载更正记录（[更正政策](/zh/method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