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FX是分离课税,所以更划算”是真的吗?
“海外FX是分离课税,所以据说利润再大,税也交得很少。”你在投资类视频或社交媒体上听到过这样的说法吗?
其中“FX按约20%分离课税”这一部分,确实是真的。但是,这一规则只适用于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或以已登记的业者为对手方的场外交易。如果使用没有登记的海外FX经营者,情况正好相反:利润越大的人,税越高。
我们对照法令原文和日本国税厅的官方信息,核实了这一传言。
先了解4个税务用语
这里用通俗的话说明本文中出现的用语。
- FX(外汇保证金交易)=用保证金作担保,以保证金数十倍的金额买卖外币的交易。
- 申报分离课税(申告分離課税)=把某项所得与其他所得分开,按固定税率计算税款的方法。
- 合并课税(総合課税)=与其他所得合并,金额越大税率越高的计算方法。工资也在同一类别中计算。
- 杂项所得(雑所得)=不属于工资、经营所得等其他9种所得中任何一种的所得类别。副业收入等是典型例子。
结论
我们的判定是“不实”。下面依次看依据。
可以适用分离课税的FX条件
首先确认通过日本国内FX经营者(证券公司和FX专业公司)进行的交易。日本国税厅的税务问答(Tax Answer)No.1521对可适用分离课税的FX作了如下说明。
金融商品取引法上の「市場デリバティブ取引」または「店頭デリバティブ取引(「第一種金融商品取引業者」または「登録金融機関」を相手方とする取引に限ります。以下同じです。)」に該当する外国為替証拠金取引(FX)の差金等決済(決済または行使もしくは放棄もしくは譲渡の総称です。)により生じた損益の課税関係は、次のとおりです。[2]
参考译文(非官方):属于《金融商品交易法》上“市场衍生品交易”或“场外衍生品交易(仅限以‘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者’或‘登记金融机构’为对手方的交易。以下相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FX),其差额结算等(结算、行使、放弃或转让的总称)所产生的损益,课税关系如下。
这段话比较生硬,换成通俗的说法是这样的。可适用分离课税的FX,是《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市场衍生品交易”(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或“场外衍生品交易”。后者要求对手方必须是“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者”或“登记金融机构”。如果对手方是在日本国内登记了金融商品交易业并在此经营的FX经营者,就满足这一条件。
这种情况下的税率,写在税务问答No.1522“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的课税特例”中。
その先物取引に係る事業所得、譲渡所得および雑所得(以下、これらを「先物取引に係る雑所得等の金額」といいます。)については、他の所得と区分して、所得税15パーセント(他に地方税5パーセント)の税率による申告分離課税となります。[3]
参考译文(非官方):该期货交易所产生的经营所得、转让所得和杂项所得(以下称为“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的金额”),与其他所得区分开,按所得税15%(另加地方税5%)的税率适用申报分离课税。
No.1521还有一条关于税额之外附加税的注记。
平成25年から令和29年までの各年分の確定申告においては、所得税と復興特別所得税(原則として、その年分の基準所得税額の2.1パーセント)を併せて申告・納付することになります。[2]
参考译文(非官方):在平成25年(2013年)至令和29年(2047年)各年度的确定申报(確定申告)中,所得税和复兴特别所得税(原则上为该年度基准所得税额的2.1%)须一并申报、缴纳。
另外,复兴特别所得税的适用期间,日本国税厅的另一页面(确定申告书等制作专区)和《复兴财源确保法》第9条表明为“平成25年(2013年)至令和19年(2037年)”[4]。本文按该期间的处理方式讲解。在所得税15%之上,加上以所得税额为基准的复兴特别所得税2.1%(即应税所得×0.315%)和住民税5%,合计为20.315%。这就是所谓“FX约20%”的来由。到这里为止,传言是对的。
此外,复兴特别所得税的构成还预定将来变更。据日本国税厅称,“令和9年(2027年)分以后,复兴特别所得税额变为基准所得税额的1.1%,并以基准所得税额1%的税率征收防卫特别所得税,与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一并申报、缴纳”[3]。1.1%+1%=2.1%,对基准所得税额征收的税率合计仍为2.1%。本文的税率计算不会因这一前提而改变。
问题出在对手方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
海外FX不属于申报分离课税的对象
日本国税厅确定申告书等制作专区的“外汇保证金交易(FX)的课税关系”中,有如下注记。
平成28年10月1日以後に行う店頭デリバティブ取引のうち、金融商品取引業者(第一種金融商品取引業を行う者に限ります。)又は登録金融機関以外との取引は、申告分離課税ではなく、(注1)の取扱いとなります[4]
参考译文(非官方):平成28年(2016年)10月1日以后进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中,与金融商品交易业者(仅限从事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的人)或登记金融机构以外者的交易,不适用申报分离课税,而按(注1)的方式处理。
“(注1)的处理方式”是什么?No.1521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产生收益的情况作了如下说明。
一般的には、雑所得として総合課税の対象となりますので、課税総所得金額に応じた税率(超過累進税率)で課税されます。[2]
参考译文(非官方):一般属于杂项所得,适用合并课税,因此按与应税总所得金额相应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课税。
简单地说就是:与未在日本登记金融商品交易业的海外FX经营者交易,不适用“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的特例。其利润成为杂项所得(合并课税),与工资等其他所得合并,按金额越大税率越高的方式计算。即使是场外交易,不符合《金融商品交易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也按同样方式处理[4]。
这就是传言出错的根源。只有“FX是分离课税”这句话被单独传开,“与谁交易”这个条件却被漏掉了。
税率最高升至约55%
合并课税的所得税税率,由《所得税法》第89条的税率表规定。最高税率只适用于应税总所得金额超过4,000万日元的部分。
四千万円を超える金額百分の四十五[1]
参考译文(非官方):超过4,000万日元的金额:百分之四十五。
(节选)
把税率表按所得从低到高排列,所得税部分有以下7个档次[1]。
| 应税总所得金额 | 所得税税率 |
|---|---|
| 195万日元以下的部分 | 5% |
| 超过195万日元至33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 | 10% |
| 超过330万日元至695万日元以下的部分 | 20% |
| 超过695万日元至9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 | 23% |
| 超过900万日元至1,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 | 33% |
| 超过1,800万日元至4,0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 | 40% |
| 超过4,000万日元的部分 | 45% |
住民税的所得比例部分,以杉并区为例,特别区民税为6%,东京都民税为4%,合计10%[5]。复兴特别所得税2.1%同样按所得税的基准税额征收[2]。所得税45%、住民税10%、复兴特别所得税0.945%(45%×2.1%)合计,海外FX利润的税率最高约为55.945%。总结部分记作约55%。
用具体例子比较一下。以下是不考虑所得扣除的概算,假设一年的FX利润为3,000万日元。
| 人物 | 交易与利润 | 税款(概算) |
|---|---|---|
| A | 国内FX盈利3,000万日元 | 约609万日元(20.315%) |
| B | 海外FX盈利3,000万日元 | 约1,240万日元(约41%) |
同样是3,000万日元的利润,税款相差约630万日元。B的税额构成为:所得税约920万日元、复兴特别所得税约19万日元、住民税300万日元。到手金额A约为2,390万日元,B约为1,760万日元。另外,B的“约41%”是对3,000万日元整体计算的平均税率,与最高税率55%(只适用于超过4,000万日元的部分)是不同的数字。
只有在完全没有其他所得、利润又很小的情况下(不考虑所得扣除的概算),合并课税有时税额反而更低。利润100万日元、没有其他所得时,合并课税下所得税5万日元、住民税10万日元等合计约15万日元,比分离课税的约20万日元便宜。但是对公司职员等本来就有所得的人来说,FX利润会叠加在工资之上,进入更高税率的档次。
陷阱① 亏损的年份,可用的手段有限
国内FX有一项在亏损年份很有帮助的制度。与其他“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进行损益通算后仍无法扣完的亏损,可以结转3年[2][3]。
日本国税厅No.1523对该结转扣除作了如下说明[6]。
「先物取引に係る雑所得等」の金額の計算上生じた損失がある場合に、その損失の金額を翌年以後3年間にわたり繰り越し、その繰り越された年分の「先物取引に係る雑所得等」の金額を限度として、一定の方法により、「先物取引に係る雑所得等」の金額の計算上その損失の金額を差し引くことです。
参考译文(非官方):指在计算“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的金额时产生亏损的,将该亏损金额结转至下一年度起的3年内,以被结转年度的“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的金额为限,按一定方法在计算“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的金额时扣除该亏损金额。
海外FX的亏损不能使用这一制度。No.1521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产生亏损的情况作了如下说明。
上記イのとおり、一般的には雑所得とされることから、雑所得の範囲内での損益の通算は可能ですが、他の各種所得の金額との損益通算はできません。なお、申告分離課税の対象となる「先物取引に係る雑所得等」の金額との損益の通算もできません。[2]
参考译文(非官方):如上述イ所述,因一般属于杂项所得,可以在杂项所得的范围内通算损益,但不能与其他各类所得的金额进行损益通算。此外,也不能与适用申报分离课税的“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的金额进行损益通算。
也就是说,海外FX的亏损,只能在同为“杂项所得”的范围内通算。既不能从工资等其他所得中扣除,也不能与国内FX的利润相抵,更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以后。与其他所得的损益通算和亏损的结转扣除都不能使用。
陷阱② 与工资合并后,税更高
在合并课税下,海外FX的利润会与工资等其他所得合并。合并后,这部分会叠加到更高税率的档次上。
举个例子。工资所得400万日元的公司职员,通过海外FX获得500万日元利润(不考虑所得扣除的概算)。应税总所得金额变为900万日元。对这增加的500万日元征收的税款,合计所得税、复兴特别所得税和住民税,约为158万日元。同样的500万日元利润如果来自国内FX,税款约102万日元(20.315%)就够了。
差额约为57万日元。利润越大,这个差距越大。在3,000万日元的例子中,差额约为630万日元。
应该怎么做
首先确认交易对手方属于哪一种。
| 对手方 | 课税类别 | 确定申报中的处理 |
|---|---|---|
| 在日本国内登记的FX经营者 | 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申报分离课税,20.315%)[2] | 按“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申报,并附上计算明细表[3] |
| 未登记的海外FX经营者 | 杂项所得(合并课税,最高约55%)[4] | 与其他所得合并,按杂项所得申报[2] |
- 海外FX亏损时:不能使用与其他所得的损益通算和亏损的结转扣除。只能在杂项所得范围内通算[2][6]。
- 国内FX亏损时:与其他“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进行损益通算后仍无法扣完的亏损,在一定要件下可结转3年[2][3]。
- 已经在海外FX交易时:利润作为杂项所得(合并课税),与其他所得合并申报。全年的交易记录是杂项所得内损益通算的依据,请保留好。
- 拿不准时:可以向税务署的咨询窗口咨询“自己的交易是否适用申报分离课税”。
总结
“海外FX是分离课税,所以划算”是不实的。可以适用分离课税(20.315%)的,只有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市场衍生品交易),或以已登记业者为对手方的场外交易。与未登记的海外FX经营者交易,属于杂项所得(合并课税),所得税最高45%,加上住民税最高约55%。亏损的结转扣除也不能使用[6]。
“FX是分离课税”这句话,是以对手方为交易所或已登记业者为前提的。如果对手方是未登记的海外FX经营者,就立刻变成错误。不要只记税率的数字,还要养成确认“与谁交易”“属于哪一种课税类别”的习惯。
出处
- [1]所得税法第89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2]日本国税厅 税务问答(Tax Answer)No.1521“外汇保证金交易(FX)的课税关系”(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3]日本国税厅 税务问答(Tax Answer)No.1522“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杂项所得等的课税特例”(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4]日本国税厅 确定申告书等制作专区“外汇保证金交易(FX)的课税关系”(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5]杉并区“特别区民税的课税”(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6]日本国税厅 税务问答(Tax Answer)No.1523“期货交易差额结算等所产生损失的结转扣除”(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6
※ 本文基于2026年10月7日时点的法令和官方信息。本文是日文原文的译文,若两者有出入,以日文版为准。法令和官方资料的引用,先列日文原文,再附非官方的参考译文。出处仅使用法令(e-Gov)以及日本国税厅和地方政府的官方页面,均为日文。公开后如需更正,将在本文末尾刊载更正记录(更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