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注册发票制度,客户就会终止交易”是真的吗?
“有人对我说,不注册发票,就不能继续交易了。”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中间,你是否听到过这样的担忧?
自2023年10月发票制度开始,已经过去三年。围绕注册,“不注册就会被停止交易”的说法一直在流传。是否停止交易,法律并没有规定。
我们对照《消费税法》的条文,以及日本国税厅和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官方信息,核实了这一传闻。
先了解4个税务用语
下面用通俗的话说明本文中出现的用语。
- 发票(适格请求书,Invoice)=记载消费税额等内容的请求书(账单)。只有在税务署完成登记的事业者(发票发行事业者,也称“适格请求书发行事业者”)才能开具。
- 免税事业者=基准期间(个人为前两年)的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被免除缴纳消费税义务的事业者。
- 进项税额抵扣(仕入税額控除)=应税事业者把采购和费用中支付的消费税,从自己的应纳税额中扣除的制度。原则上需要保存发票。
- 过渡措施(経過措置)=即使是从免税事业者等处采购,也可以按一定比例抵扣的有期限规则,用来减轻买方的负担。
结论
我们的判定是“一半属实”。“法律规定必须注册”的说法不实。“现实中可能被要求注册”的说法属实。
法律并不强制注册
先来看注册规则本身:《消费税法》第57条之2第1款(e-Gov法令检索)。
国内において課税資産の譲渡等を行い、又は行おうとする事業者であつて、第五十七条の四第一項に規定する適格請求書の交付をしようとする事業者(第九条第一項本文の規定により消費税を納める義務が免除される事業者を除く。)は、税務署長の登録を受けることができる。[1]
参考译文(非官方):在国内进行或打算进行应税资产转让等、并打算交付第57条之4第1款规定的适格请求书的事业者(不包括依第9条第1款正文规定被免除缴纳消费税义务的事业者),可以接受税务署长的登记。
(节选)
换句话说:“想开具发票(适格请求书)的事业者,可以接受税务署长的登记”。也就是说,注册是一项权利,不是义务。引文中的括号部分,表示的是目前属于免税事业者的人,一旦注册就成为应税事业者这一机制。条文里没有“必须注册”的规定。《消费税法》中,我们也没有找到禁止与未注册事业者交易的条文。
保持免税事业者的身份,同样是法律上的权利。《消费税法》第9条第1款规定如下。
事業者のうち、その課税期間に係る基準期間における課税売上高が千万円以下である者(適格請求書発行事業者を除く。)については、第五条第一項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その課税期間中に国内において行つた課税資産の譲渡等及び特定課税仕入れにつき、消費税を納める義務を免除する。[2]
参考译文(非官方):事业者中,与其应税期间对应的基准期间的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的人(不包括适格请求书发行事业者),不受第5条第1款规定的限制,对其在该应税期间内在国内进行的应税资产转让等及特定应税采购,免除缴纳消费税的义务。
(节选)
基准期间(个人为前两年,法人为前前一个事业年度)的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的事业者,被免除缴纳消费税的义务。如括号所示,注册后就成为应税事业者,但是否注册由本人选择。
不过,一旦注册,就要开始申报和缴纳消费税。开具发票一方的负担增加,这是事实。正因为如此,“注册,还是继续免税”应当算过账再决定。
为什么会被要求“请注册”
法律并没有命令注册,却出现“不注册就无法交易”的说法,原因在于买方会产生税负。
应税事业者(缴纳消费税的法人或个人)要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原则上需要保存发票。买方从卖方处取得发票并保存。如果对方是未注册的免税事业者,就拿不到发票。拿不到,这笔采购所付的消费税就无法全额扣除,应纳税额会增加。
不过,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也有不受影响的情况。公正交易委员会等发布的问答中写道:
免税事業者であり続けたとしても免税事業者の売上先が以下のどちらかに当てはまる場合は、取引への影響は生じないと考えられます。[8]
参考译文(非官方):即使继续做免税事业者,只要免税事业者的销售对象符合以下任一情形,预计不会对交易产生影响。
这两种情形是:①销售对象是消费者或免税事业者;②销售对象适用简易计税制度。简易计税是用销项税额乘以视同采购率来计算进项税额的制度,不需要保存发票。问答的(注)说明,适用20%特例时也是同样的。国税厅表示,30%特例也一样[5]。
问题在于之后的情况。如果销售对象是一般应税事业者,无法抵扣的那部分就成为负担。于是就有了“希望你注册”“想重新考虑价格”这样的商量。提出这类要求本身并不违法。
課税事業者が、インボイス制度を踏まえて取引先の免税事業者に対し、課税事業者になるよう要請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このような要請を行うこと自体は、独占禁止法上問題となる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8]
参考译文(非官方):应税事业者有时会基于发票制度,要求作为交易对象的免税事业者成为应税事业者。提出这样的要求本身,在《反垄断法》上并不构成问题。
商量与单方面通知是不同的。这条界线,后面再详细说明。
减轻买方负担的过渡措施
为了避免与免税事业者的交易突然变得不利,法律设置了过渡措施。这是一项有期限的制度,即使是从免税事业者处采购,也认可按一定比例抵扣。国税厅的说明如下。
令和13年(2031年)9月末までは、インボイスの保存がなくても仕入税額相当額の一定割合を仕入税額とみなして控除できる経過措置が設けられています。[5]
参考译文(非官方):到令和13年(2031年)9月底为止,设有过渡措施:即使没有保存发票,也可以把相当于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视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可抵扣的比例会分阶段下降。依据是引入发票制度的平成28年(2016年)修订法(平成28年法律第15号)的附则。条文比较复杂,这里引用国税厅令和8年度(2026年度)税制改正专题中的说明。
免税事業者などインボイス発行事業者以外の者から行った課税仕入れにつき、その一定割合を控除できる経過措置について、適用期限を2年間延長した上で、以下のとおり控除可能割合が見直されました。[4]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于从免税事业者等发票发行事业者以外的人处进行的应税采购,可按一定比例抵扣的过渡措施,在将适用期限延长2年的基础上,可抵扣比例按以下方式作了调整。
令和8年度(2026年度)改正把期限延长了2年,并调整了比例。目前的时间表如下[3][4]。
| 期间 | 可抵扣的比例 |
|---|---|
| 令和5年(2023年)10月1日~令和8年(2026年)9月30日 | 80%(已结束) |
| 令和8年(2026年)10月1日~令和10年(2028年)9月30日 | 70%(现行) |
| 令和10年(2028年)10月1日~令和12年(2030年)9月30日 | 50% |
| 令和12年(2030年)10月1日~令和13年(2031年)9月30日 | 30% |
| 令和13年(2031年)10月1日以后 | 不可抵扣 |
法律原文中也可以确认。对于令和8年(2026年)10月1日至令和13年(2031年)9月30日的采购,把支付对价乘以7.8/110(轻减税率的采购为6.24/108),再乘以各期间的比例(70%・50%・30%),得到的金额视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平成28年(2016年)法律第15号附则第53条第1款)[3]。
本文的发布时间(2026年10月),正好在70%抵扣期间刚开始之后。很多人听过“8成抵扣”这个说法,但那个期间已于令和8年(2026年)9月30日结束。
从令和8年(2026年)10月1日以后开始的应税期间起(个人事业者为令和9年分,即2027年度),增加了上限。从同一个交易对象(发票发行事业者以外)采购的合计金额,一年(法人为一个事业年度)含税超过1亿日元时,超过的部分不适用过渡措施。改正前的上限是10亿日元[4]。对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的免税事业者的采购来说,每年1亿日元是很大的金额。
有了过渡措施,即使是从免税事业者处采购,买方也可以抵扣7成。留下的负担只有3成部分。即便如此,单方面通知“因为你是免税事业者,所以要把消费税部分全额降价”,是公正交易委员会视为问题的行为[9]。
注册后的特例
对于“注册后税负会突然变重”的担心,也有减轻负担的制度。
第一个是20%特例。因发票制度而注册的小规模事业者,可以减轻应纳税额。
2割特例は、適格請求書発行事業者の令和5年10月1日から令和8年9月30日までの日の属する各課税期間において、免税事業者(「課税選択届出書」の提出により課税事業者となった免税事業者を含みます。)が適格請求書発行事業者となる場合に適用することができます[6]
参考译文(非官方):20%特例,适用于免税事业者(包括因提交“应税选择申报书”而成为应税事业者的免税事业者)成为适格请求书发行事业者的情形,适用的应税期间为该发行事业者在令和5年(2023年)10月1日至令和8年(2026年)9月30日之间的各应税期间。
(节选)
应纳税额变为销项消费税额的20%的机制,规定在附则第51条之2第2款。由于销项税额的80%可以作为特别扣除,所以实际缴纳的是剩下的20%[10]。个人事业者从令和5年分(2023年度)到令和8年分(2026年度),最多可以使用4次。令和8年分(2026年1月至12月)是个人事业者适用的最后一年。
第二个是令和8年度(2026年度)改正新设的30%特例。引用国税厅的说明。
インボイス発行事業者の登録を受けたことにより免税事業者から課税事業者となった個人事業者に係る令和9年分・令和10年分の消費税の確定申告において納付税額を売上税額の3割とすることができる特例です。[4]
参考译文(非官方):这是一项特例:对于因登记为发票发行事业者而由免税事业者转为应税事业者的个人事业者,在其令和9年分(2027年度)、令和10年分(2028年度)的消费税确定申报中,可以把缴纳税额定为销项税额的3成。
20%特例结束之后,个人事业者在令和9年分(2027年度)、令和10年分(2028年度)仍然可以把应纳税额定为销项税额的30%。适用对象是因注册而由免税事业者转为应税事业者的个人事业者,主要条件有三项:是个人事业者;基准期间(令和9年分的基准期间为令和7年,即2025年)的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已注册为发票发行事业者[4]。
第三个是向简易计税转换的过渡措施。从使用了20%特例或30%特例的应税期间的下一个应税期间起选择简易计税时,可提交申报书的期限会延长。本来的期限是希望适用的应税期间首日的前一天,而现在只要在该应税期间的申报期限之前提交,就可以从该应税期间起选择简易计税[4]。简易计税的条件是基准期间的应税销售额在5,000万日元以下,选择后原则上需要持续2年[4]。
20%特例、30%特例和简易计税,即使不保存收到的发票,也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5]。注册之后的事务负担,有时比想象的要轻。
“停止交易”在哪里成为问题
接下来是协商的规则。当客户要求注册时,从哪里开始成为问题,公正交易委员会的问答给出了答案。
首先,终止交易的自由本身是被认可的。
事業者がどの事業者と取引するかは基本的に自由ですが、例えば、取引上の地位が相手方に優越している事業者(買手)が、インボイス制度を踏まえて免税事業者である仕入先に対して、一方的に、免税事業者が仕入れ時に支払っていた消費税額も払えないような価格など著しく低い取引価格を設定し、不当に不利益を与えることとなる場合であって、これに応じない相手方との取引を停止した場合には、独占禁止法上問題となるおそれがあります。[8]
参考译文(非官方):与哪个事业者交易,基本上是自由的。但是,例如交易地位优越于对方的事业者(买方),基于发票制度,单方面对作为供应商的免税事业者设定极低的交易价格(如连免税事业者采购时所付的消费税额都付不起的价格),从而造成不当的不利,并且对不接受的对方停止交易的,可能在《反垄断法》上构成问题。
换句话说:“与谁交易”原则上是自由的。立场较强的买方单方面强加极低的价格,并停止与不接受者的交易,可能构成滥用优越地位,在《反垄断法》上成为问题。
尤其成问题的是单方面通知。
しかし、課税事業者になるよう要請することにとどまらず、課税事業者にならなければ、取引価格を引き下げるとか、それにも応じなければ取引を打ち切ることにするなどと一方的に通告することは、独占禁止法上又は取適法上、問題となるおそれがあります。[8]
参考译文(非官方):但是,不止于要求对方成为应税事业者,而是单方面通知“如果不成为应税事业者,就降低交易价格;如果还不接受,就终止交易”等,可能在《反垄断法》或《取适法》上构成问题。
《取适法》是《关于防止制造委托等中小受托事业者货款支付迟延等的法律》的简称[8]。它是对《下包法》(Shitauke Act)的名称和内容作了修订的法律[11]。该法禁止委托事业者对中小受托事业者削减货款或压价[8][11]。适用对象是属于制造委托、修理委托、信息成果物制作委托、劳务提供委托、特定运输委托的交易[8]。此外,委托事业者和中小受托事业者各自的资本金或员工人数,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11]。
公正交易委员会在令和5年(2023年)5月,公布了实际提出注意的案例。其思路如下。
発注事業者(課税事業者)が、経過措置により一定の範囲で仕入税額控除が認められているにもかかわらず、取引先の免税事業者に対し、インボイス制度の実施後も課税事業者に転換せず、免税事業者を選択する場合に、消費税相当額を取引価格から引き下げるなどと一方的に通告することは、独占禁止法上又は下請法上問題となるおそれがあります。[9]
参考译文(非官方):尽管过渡措施在一定范围内认可进项税额抵扣,但如果发包事业者(应税事业者)对作为交易对象的免税事业者单方面通知:发票制度实施后若不转为应税事业者而选择继续做免税事业者,就要从交易价格中扣减相当于消费税的金额,那么可能在《反垄断法》或《下包法》上构成问题。
(节选。“下请法(下包法)”相当于现在的取适法)
被提出注意的对象,包括插画制作业者与插画师、农产品加工品制造销售业者与农户等[9]。
总结起来,界线如下。
- 要求对方成为应税事业者=本身没有问题
- 在同时考虑免税事业者采购和费用中的消费税之后,双方都认可地重新确定价格=没有问题
- 单方面通知“不注册就降价、还要停止交易”,或者只按买方自己的方便把价格压得极低=可能在《反垄断法》《取适法》上构成问题[8]
遇到困难时,可以利用公正交易委员会和中小企业厅的咨询窗口[8]。
A和B的情况
下面用两位虚构的人物,具体看看各种选择。两人都是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的事业者,注册前都是免税事业者。以下的消费税额,按含地方消费税的10%计算。
| 人物 | 情况 | 选择的道路 |
|---|---|---|
| A:网页设计师 | 销售对象以法人为主 | 注册并继续交易 |
| B:插画师 | 销售对象以中小企业为主 | 保持免税,与客户协商 |
A在制度开始时(令和5年,即2023年10月)就注册了。A的年销售额为600万日元(不含税),销项消费税额为60万日元。使用20%特例,令和8年分(2026年度)的应纳税额只需12万日元。令和9年分(2027年度)、令和10年分(2028年度)适用30%特例,为18万日元。由于能够开具发票,作为法人的客户可以全额抵扣消费税。A保持不含税600万日元的价格,另外加收60万日元的消费税开具请求书。
B没有注册,仍是免税事业者。作为客户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过渡措施抵扣采购中相当于消费税额的7成。B的年销售额为500万日元(不含税)。相当于消费税的金额为50万日元,所以客户的负担是3成部分,即15万日元。令和9年分(2027年度)中,B如果注册时的应纳税额,与B保持免税时客户的负担,都是每年15万日元。如果客户来商量“希望你注册”,B可以这样考虑。
- 注册的情况:应纳税额为销项消费税额的20%(20%特例,到令和8年分为止)或30%(30%特例,令和9年分和令和10年分)。按30%计算,每年15万日元。商量能否把消费税部分加到价格上
- 保持免税的情况:客户的负担为每年15万日元(70%抵扣期间内。比例下降后负担会增加)。有通过价格协商调整这部分的余地
如果客户不接受协商,单方面通知“不注册就把消费税部分全额降价”,那就是前一章(“停止交易”在哪里成为问题)中看到的、可能在《反垄断法》或《取适法》上构成问题的行为。可以向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咨询窗口等咨询。
A和B谁对谁错,不能一概而论。答案会随销售对象的类型、所在行业的视同采购率、价格协商的余地而变化。
这样做就可以
免税事业者在考虑是否注册时,建议按以下顺序确认。
| 确认事项 | 要点 |
|---|---|
| 销售对象是谁 | 如果是消费者、免税事业者、适用简易计税的对象,即使不注册也不太会受影响 |
| 注册后税额是多少 | 用20%特例(到令和8年分为止)、30%特例(令和9年分・令和10年分)、简易计税来估算 |
| 有没有价格协商的余地 | 先商量能否把消费税的全部或一部分反映到价格中 |
买方(发包方)的事业者有以下选择。
| 制度 | 内容 |
|---|---|
| 过渡措施 | 从免税事业者处的采购也可抵扣7成(令和8年(2026年)10月至令和10年(2028年)9月) |
| 小额特例 | 单笔交易含税不满1万日元的采购,只需保存记载了一定事项的账簿即可抵扣。适用对象是基准期间的应税销售额在1亿日元以下、或特定期间的应税销售额在5,000万日元以下的事业者,期限到令和11年(2029年)9月30日 |
小额特例不问交易对象是否为发票发行事业者。从免税事业者处的采购也可以使用。是否不满1万日元,按单笔交易的含税金额判断[7]。不更换交易对象,也有可能通过特例全额抵扣。
少額特例とは、少額(税込1万円未満)の課税仕入れについて、インボイスの保存がなくとも一定の事項を記載した帳簿の保存のみで仕入税額控除ができる制度をいいます。[7]
参考译文(非官方):小额特例,是指对于小额(含税不满1万日元)的应税采购,即使没有保存发票,只需保存记载了一定事项的账簿就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制度。
最后,这对卖方和买方都很重要。如果对方说“不注册就不交易”,请不要当场答应,先确认客户提出要求的理由。如果是可以接受的商量,可以一起决定如何应对。如果是单方面通知,有咨询窗口可以利用。
总结
“不注册发票制度就会被停止交易”,是一半属实。注册交由事业者自己判断,法律也没有命令停止交易。
另一方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客户,从未注册的事业者处采购时无法全额享受进项税额抵扣,这是事实。通过过渡措施可以抵扣7成。今后比例会下降到5成、3成。就剩下的负担部分,现实中确实可能被提出注册或价格方面的商量。
正因为如此,这件事是需要自己算账、自己选择“注册还是免税”的问题。卖方有20%特例、30%特例和简易计税,买方有小额特例。视双方地位的差距和交易内容,“要停止与你的交易”这样的单方面通知,可能在《反垄断法》或《取适法》上构成问题。在仅凭传闻做判断之前,请先确认法律条文、官方信息,以及自己的数字。
出处
- [1]《消费税法》第57条之2(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4
- [2]《消费税法》第9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4
- [3]e-Gov法令检索 《消费税法》附则(平成28年3月31日法律第15号)第52条・第53条(日文)(在法令页面中,见“附则(平成二八年三月三一日法律第一五号)”一节) 确认日期:2026-10-04
- [4]日本国税厅“令和8年度税制改正专题(发票过渡措施的调整等)”(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4
- [5]日本国税厅“关于发票制度”(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4
- [6]日本国税厅“关于消费税发票制度・轻减税率制度的Q&A”问116(PDF,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7]日本国税厅 确定申报书等制作专区(令和7年分)常见问题“什么是小额特例”(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8]公正交易委员会等“关于免税事业者及其交易对象应对发票制度的Q&A”(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4
- [9]公正交易委员会“关于与发票制度实施相关的提醒案例”(PDF,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4
- [10]e-Gov法令检索 《消费税法》附则(平成28年3月31日法律第15号)第51条之2(日文)(附则的位置与[3]相同) 确认日期:2026-10-05
- [11]《关于防止制造委托等中小受托事业者货款支付迟延等的法律》(取适法)第2条・第5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本文基于2026年10月5日时点的法令和官方信息。本文是日文原文的译文,如两者有出入,以日文版为准。法律和官方资料的引用,先列日文原文,后附非官方的参考译文。出处仅限法令(e-Gov)以及日本国税厅、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官方页面,均为日文。公开后如需更正,将在本文末尾刊登更正记录(更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