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贴的收入印花，据说不满5万日元的合同就不用贴。金额小的合同，不贴印花签字好像也没问题。”无论是不动产买卖，还是制作店铺招牌，都有签订合同的机会。那么，要不要贴印花，到底由什么来决定呢？

> **先解释4个税务用语**
>
> 先用通俗的话解释本文中出现的用语。
> - 印花税＝在合同等文书上贴收入印花来缴纳的税。
> - 应税文书＝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文书。《印花税法》附表一列有各类文书的种类。
> - 记载金额＝合同金额等文书上写明的金额。印花的金额由这个金额决定。
> - 减税措施＝有期限地将税额降到低于原本税额的制度。

<!-- toc -->

<a id="sec1"></a>
## 结论

<div class="conclusion-box">
<ol>
<li>“合同不满5万日元就不需要印花税”是不实的。是否缴纳印花税，取决于文书是否属于应税文书，合同并没有5万日元这条线。不满5万日元不需要贴印花的，说的是收据（受取书）。<a href="#ref-1">［1］</a><a href="#ref-2">［2］</a></li>
<li>应税文书中，不动产转让和承揽的合同，记载金额不满1万日元就不需要贴印花。但根据文书种类，有的无论金额多少都要缴纳印花税，作为持续性交易基础的合同，每份为4,000日元。<a href="#ref-2">［2］</a></li>
<li>不动产转让和建筑工程承揽的合同，仅限于2027年（令和9年）3月31日之前制作的，有减轻税额的措施。<a href="#ref-3">［3］</a><a href="#ref-4">［4］</a></li>
</ol>
</div>

判定为“**不实**”。合同是否需要印花，并不是以金额5万日元为界来决定的。下面依次看依据。

<a id="sec2"></a>
## 印花税只对“应税文书”征收

印花税并不是对所有合同都征收。《印花税法》第3条对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文书作了如下规定。

> 別表第一の課税物件の欄に掲げる文書のうち、第五条の規定により印紙税を課さないものとされる文書以外の文書（以下「課税文書」という。）の作成者は、その作成した課税文書につき、印紙税を納める義務がある。[［1］](#ref-1)

<p class="quote-note">（《印花税法》第3条第1项；日文原文节选）</p>

通俗地说：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文书（应税文书），按种类列在《印花税法》的附表一中。不属于该表的文书，不征收印花税。反过来，属于该表的文书，无论名称是不是“合同”，都需要准备印花。这是出发点。

<a id="sec3"></a>
## 由记载金额决定。界线是“1万日元”

那么，属于应税文书的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贴印花呢？《印花税法》附表一第1号，对包含不动产转让等的合同，按记载金额规定了税额。

> １契約金額の記載のある契約書　次に掲げる契約金額の区分に応じ、一通につき、次に掲げる税率とする。
> 十万円以下のもの　二百円
> 十万円を超え五十万円以下のもの　四百円
> 五十万円を超え百万円以下のもの　千円
> 百万円を超え五百万円以下のもの　二千円[［2］](#ref-2)
>
> 参考译文（非官方）：1　记载有合同金额的合同：按以下合同金额的区分，每份适用以下税率。
> 10万日元以下的：200日元
> 超过10万日元、50万日元以下的：400日元
> 超过50万日元、100万日元以下的：1,000日元
> 超过100万日元、500万日元以下的：2,000日元

<p class="quote-note">（《印花税法》附表一第1号·税率栏节选；日文原文）</p>

此外，同一第1号的免税物件栏中，也写明了不需要贴印花的情形。

> １契約金額の記載のある契約書（課税物件表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３イの規定が適用されることによりこの号に掲げる文書となるものを除く。）のうち、当該契約金額が一万円未満のもの[［2］](#ref-2)
>
> 参考译文（非官方）：1　记载有合同金额的合同（因适用课税物件表适用通则3（イ）的规定而成为本号所列文书的除外）中，该合同金额不满1万日元的。

<p class="quote-note">（《印花税法》附表一第1号·免税物件栏；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不动产转让的合同，记载金额不满1万日元就不需要贴印花。1万日元以上的，按金额区分确定税额，例如10万日元以下时为200日元，400万日元时为2,000日元。

“记载金额不满1万日元为免税”这一规定，在承揽合同（附表一第2号）中也以同样的形式设置。

> １契約金額の記載のある契約書　次に掲げる契約金額の区分に応じ、一通につき、次に掲げる税率とする。
> 百万円以下のもの　二百円
> 百万円を超え二百万円以下のもの　四百円
> 二百万円を超え三百万円以下のもの　千円[［2］](#ref-2)
>
> 参考译文（非官方）：1　记载有合同金额的合同：按以下合同金额的区分，每份适用以下税率。
> 100万日元以下的：200日元
> 超过100万日元、200万日元以下的：400日元
> 超过200万日元、300万日元以下的：1,000日元

<p class="quote-note">（《印花税法》附表一第2号·税率栏节选；日文原文）</p>

> １契約金額の記載のある契約書（課税物件表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３イの規定が適用されることによりこの号に掲げる文書となるものを除く。）のうち、当該契約金額が一万円未満のもの[［2］](#ref-2)
>
> 参考译文（非官方）：1　记载有合同金额的合同（因适用课税物件表适用通则3（イ）的规定而成为本号所列文书的除外）中，该合同金额不满1万日元的。

<p class="quote-note">（《印花税法》附表一第2号·免税物件栏；日文原文）</p>

也就是说，是否需要贴印花的界线不是“5万日元”，而是“1万日元”。不动产和承揽的合同，记载金额在1万日元以上时，原则上需要贴200日元以上的印花。

但是，“不满1万日元为免税”并不是所有应税文书通用的规定。例如，特约店合同、银行交易约定书等作为持续性交易基础的合同（附表一第7号），无论记载金额多少，每份均为4,000日元。但载明合同期间、该期间在3个月以内且没有关于更新的约定的合同除外[［2］](#ref-2)。

那么，传言中的“5万日元”这条线，是从哪里来的呢？相当于收款凭证的“收据”（受取书，附表一第17号），有这样的免税规定：记载的收款金额不满5万日元，就不需要贴印花。可以认为，这个说法混入了合同的话题，才传开了。

> １　記載された受取金額が五万円未満の受取書[［2］](#ref-2)
>
> 参考译文（非官方）：1　记载的收款金额不满5万日元的收据。

<p class="quote-note">（《印花税法》附表一第17号·免税物件栏；日文原文）</p>

<a id="sec3b"></a>
## 电子合同不需要贴印花

需要贴印花的只有“文书”。通过电脑或智能手机往来的电子合同，在《印花税法》的用语中不是“文书”而是“电磁记录”，因此不需要贴印花。这一道理可以通过下面3份一手资料来确认。

首先是《印花税法》上“制作”的含义。

> 法に規定する課税文書の「作成」とは、単なる課税文書の調製行為をいうのでなく、課税文書となるべき用紙等に課税事項を記載し、これを当該文書の目的に従って行使することをいう。[［5］](#ref-5)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法律规定的应税文书的“制作”，不是指单纯调制应税文书的行为，而是指在将成为应税文书的纸张等上记载应税事项，并按该文书的目的加以行使。

<p class="quote-note">（《印花税法基本通达》第44条第1项；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制作”，是指记载在纸质文书上，并按其目的行使。日本国税厅对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订单确认书（电磁记录），作出了如下回答。

> 印紙税の課税対象となるのは、課税物件表の物件名欄に掲げられている文書であり、電磁的記録は文書に含まれません。したがって、おたずねの電磁的記録に印紙税は課税されません。[［6］](#ref-6)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成为印花税征税对象的，是课税物件表物件名栏中所列的文书，电磁记录不包含在文书之内。因此，对您所询问的电磁记录不征收印花税。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法令等质疑应答事例　关于向交易对象通过邮件发送的电磁记录的印花税处理”·回答要旨；日文原文）</p>

但是，一旦改回纸质，情况就不同了。福冈国税局的书面回答事例（将订单确认书转换为电磁记录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事例）如下。

> ただし、電子メールで送信した後に本注文請書の現物を別途持参するなどの方法により相手方に交付した場合には、課税文書の作成に該当し、現物の注文請書に印紙税が課されるものと考える。[［7］](#ref-7)
>
> 参考译文（非官方）：但是，如果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之后，另行亲自送去该订单确认书的实物等方式交付给对方，则属于应税文书的制作，我们认为应对订单确认书实物征收印花税。

<p class="quote-note">（福冈国税局书面回答事例·平成20年（2008年）10月24日·咨询人的见解。国税局的回答为“在以您所询问的事实关系为前提的限度内，您的见解并无不妥”；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把PDF打印成纸质交给对方，在那一刻就属于“记载在纸张等上并加以行使”，即制作应税文书，需要贴印花。反过来，通过电子合同服务以电磁记录的形式签订，则不需要贴印花。

<a id="sec4"></a>
## 400万日元的房屋买卖和30万日元的招牌制作，印花各是多少

同样是“合同”，印花金额的确定方式也因文书种类而异。我们用两位虚构的人物来看一下。

<table class="stack-mobile">
<thead>
<tr><th>人物</th><th>合同</th><th>记载金额</th><th>印花</th></tr>
</thead>
<tbody>
<tr><td>A先生/女士</td><td>二手住宅买卖合同（不动产转让·第1号）</td><td>400万日元</td><td>1,000日元（适用减税措施。不适用则为2,000日元）</td></tr>
<tr><td>B先生/女士</td><td>招牌制作承揽合同（承揽·第2号）</td><td>30万日元</td><td>200日元（不属于减税措施的适用对象）</td></tr>
</tbody>
</table>

两人都需要贴印花。金额不同，是因为减税措施只适用于A的合同（见下一章）。像B的合同这样的承揽，减税措施仅限于建筑工程承揽，因此适用原本的税额200日元。

<a id="sec5"></a>
## 减税措施“到2027年（令和9年）3月31日为止”

不动产转让合同和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减轻税额。依据是《租税特别措施法》第91条。

> 平成二十六年四月一日から令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までの間に作成される印紙税法別表第一第一号の物件名の欄１に掲げる不動産の譲渡に関する契約書（一の文書が当該契約書と当該契約書以外の同号に掲げる契約書とに該当する場合における当該一の文書を含む。以下この項及び次条第一項において「不動産譲渡契約書」という。）のうち、当該不動産譲渡契約書に記載された契約金額が十万円を超えるものに係る印紙税の税率は、同号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次の各号に掲げる契約金額の区分に応じ、一通につき、当該各号に定める金額とする。
> 一　十万円を超え五十万円以下のもの　二百円
> 二　五十万円を超え百万円以下のもの　五百円
> 三　百万円を超え五百万円以下のもの　千円
> 四　五百万円を超え千万円以下のもの　五千円[［3］](#ref-3)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在平成26年（2014年）4月1日至令和9年（2027年）3月31日期间制作的、《印花税法》附表一第1号物件名栏1所列的不动产转让合同（包括一份文书同时属于该合同和同号所列该合同以外的合同时的该一份文书。以下在本项及次条第1项中称为“不动产转让合同”）中，该不动产转让合同所记载的合同金额超过10万日元的，其印花税的税率，不受同号规定的限制，按以下各号所列合同金额的区分，每份为各号规定的金额。
> 一　超过10万日元、50万日元以下的：200日元
> 二　超过50万日元、100万日元以下的：500日元
> 三　超过100万日元、500万日元以下的：1,000日元
> 四　超过500万日元、1,000万日元以下的：5,000日元

<p class="quote-note">（《租税特别措施法》第91条第1项；节选部分税率，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2027年（令和9年）3月31日之前制作的不动产转让合同，记载金额超过10万日元的，不按附表一的原本税额，而是缴纳此表中减轻后的税额。400万日元的A的合同，原本的2,000日元变为1,000日元。

建筑工程承揽，也规定了同一期间的减税。

> 平成二十六年四月一日から令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までの間に作成される印紙税法別表第一第二号に掲げる請負に関する契約書（建設業法第二条第一項に規定する建設工事の請負に係る契約に基づき作成されるものに限る。以下この項及び次条第一項において「建設工事請負契約書」という。）のうち、当該建設工事請負契約書に記載された契約金額が百万円を超えるものに係る印紙税の税率は、同号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次の各号に掲げる契約金額の区分に応じ、一通につき、当該各号に定める金額とする。[［3］](#ref-3)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在平成26年（2014年）4月1日至令和9年（2027年）3月31日期间制作的、《印花税法》附表一第2号所列的承揽合同（仅限于基于《建设业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建筑工程承揽合同而制作的。以下在本项及次条第1项中称为“建筑工程承揽合同”）中，该建筑工程承揽合同所记载的合同金额超过100万日元的，其印花税的税率，不受同号规定的限制，按以下各号所列合同金额的区分，每份为各号规定的金额。

<p class="quote-note">（《租税特别措施法》第91条第2项；日文原文）</p>

日本国税厅也对减税措施的期间作了如下说明。

> 平成26年4月1日から令和9年3月31日までの間に作成される、次の2種類の契約書について印紙税の税額が軽減されます。[［4］](#ref-4)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在平成26年（2014年）4月1日至令和9年（2027年）3月31日期间制作的下列2种合同，印花税的税额将被减轻。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7108 不动产转让、建筑工程承揽合同的印花税减税措施”；日本国税厅网页日文原文节选）</p>

<a id="sec6"></a>
## 容易踩的坑

有2个值得了解的坑。

第1个是相信“5万日元”这条线而不贴印花。不动产和承揽的合同，记载金额在1万日元以上就需要贴印花。例如记载金额5万日元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减税措施的适用对象（10万日元以下），税额为200日元。国税厅的说明如下。

> 不動産の譲渡に関する契約書のうち、その契約書に記載された契約金額が10万円以下のものは、軽減措置の対象となりません（税額200円）。また、契約書に記載された契約金額が10,000円未満のものは非課税となります。[［4］](#ref-4)
>
> 参考译文（非官方）：不动产转让合同中，该合同所记载的合同金额在10万日元以下的，不属于减税措施的适用对象（税额200日元）。此外，合同所记载的合同金额不满10,000日元的，为免税。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7108 …”·注；日本国税厅网页日文原文节选）</p>

> 建設工事の請負に関する契約書のうち、その契約書に記載された契約金額が100万円以下のものは、軽減措置の対象となりません（税額200円）。また、契約書に記載された契約金額が10,000円未満のものは非課税となります。[［4］](#ref-4)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建筑工程承揽合同中，该合同所记载的合同金额在100万日元以下的，不属于减税措施的适用对象（税额200日元）。此外，合同所记载的合同金额不满10,000日元的，为免税。

<p class="quote-note">（同上）</p>

另外，没有记载合同金额的合同，也规定每份为200日元。

> ２契約金額の記載のない契約書　一通につき二百円[［2］](#ref-2)
>
> 参考译文（非官方）：2　未记载合同金额的合同：每份200日元

<p class="quote-note">（《印花税法》附表一第1号·第2号的税率栏；日文原文）</p>

第2个是把减税措施记成“平时的税额”。减税有“到2027年（令和9年）3月31日为止”的期限。超过期限制作的合同，恢复为附表一的原本税额。400万日元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减税期间的1,000日元会变为2,000日元。请先确认合同是在哪一天制作，再决定印花的金额。

<a id="sec7"></a>
## 应该怎么做

<table class="stack-mobile">
<thead>
<tr><th>场合</th><th>思路</th></tr>
</thead>
<tbody>
<tr><td>为不动产买卖或工程委托签订合同</td><td>确认记载金额。不满1万日元就不需要贴印花<a href="#ref-2">［2］</a></td></tr>
<tr><td>记载金额在1万日元以上</td><td>确认与文书种类相应的税额。原则上需要200日元起<a href="#ref-2">［2］</a></td></tr>
<tr><td>不动产转让（超过10万日元）、建筑工程承揽（超过100万日元）的合同</td><td>在2027年（令和9年）3月31日之前制作，则属于减税措施的适用对象<a href="#ref-3">［3］</a><a href="#ref-4">［4］</a></td></tr>
<tr><td>以电子方式签订合同</td><td>保持电磁记录的形式就不需要贴印花。把PDF打印成纸质交付，则需要贴印花<a href="#ref-5">［5］</a><a href="#ref-7">［7］</a></td></tr>
<tr><td>拿不准是不是应税文书时</td><td>可以向税务署的咨询窗口咨询。</td></tr>
</tbody>
</table>

<a id="sec8"></a>
## 总结

“合同不满5万日元就不需要印花税”是**不实**的。

- 印花税只对属于应税文书的文书征收。合同并没有5万日元这条线。不满5万日元不需要贴印花的，说的是收据（受取书）[［1］](#ref-1)[［2］](#ref-2)。
- 不动产转让和承揽的合同，记载金额不满1万日元就不需要贴印花。但作为持续性交易基础的合同，无论金额多少，每份为4,000日元[［2］](#ref-2)。
- 不动产转让和建筑工程承揽的合同，在2027年（令和9年）3月31日之前有减税措施[［3］](#ref-3)[［4］](#ref-4)。
- 电子合同（电磁记录）不征收印花税。但把PDF打印成纸质交付，则属于制作应税文书[［5］](#ref-5)[［6］](#ref-6)[［7］](#ref-7)。

请先确认合同的记载金额，再看文书的种类属于哪一类应税文书。是否需要贴印花，由这两点决定。

---

### 出处

- <a id="ref-1"></a>［1］[印花税法第3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2AC0000000023/article/3)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3</span>
- <a id="ref-2"></a>［2］[印花税法附表一（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2AC0000000023)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3</span>
- <a id="ref-3"></a>［3］[租税特别措施法第91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32AC0000000026/article/91)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3</span>
- <a id="ref-4"></a>［4］[No.7108 不动产转让、建筑工程承揽合同的印花税减税措施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inshi/7108.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3</span>
- <a id="ref-5"></a>［5］[印花税法基本通达第44条（国税厅，日文）](https://www.nta.go.jp/law/tsutatsu/kihon/inshi/inshi01/07.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3</span>
- <a id="ref-6"></a>［6］[法令等质疑应答事例　关于向交易对象通过邮件发送的电磁记录的印花税处理 — 国税厅（日文）](https://www.nta.go.jp/law/shitsugi/inshi/02/10.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3</span>
- <a id="ref-7"></a>［7］[书面回答事例　将承揽合同的订单确认书转换为电磁记录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时的印花税征税关系 — 福冈国税局（日文）](https://www.nta.go.jp/about/organization/fukuoka/bunshokaito/inshi_sonota/081024/01.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3</span>

注：本文依据2026年10月13日时点的法令和官方信息撰写。本文是日文原文的译文，如两者有出入，以日文版为准。法令和官方资料的引文以日文原文给出，并附非官方的参考译文。出处以法令（e-Gov）和国税厅的官方资料为主，均为日文。公开后如需更正，将在本文末尾添加更正记录（[更正政策](/zh/method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