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个体经营结束掉，再设立一家公司，消费税就能免除2年。据说在事业规模还小的时候不用缴税。”正在考虑个体户法人化（结束个体经营，设立一家经营同一事业的公司）的人，你是否听过这样的说法？

> **先解释4个税务用语**
>
> 先用通俗的话解释本文中出现的用语。
> - 个体户法人化（法人成り）＝结束个体经营，设立一家经营同一事业的公司。
> - 消费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在收到的钱之上加收并代为保管的税。
> - 基准期间＝判断是否有消费税纳税义务时所看的“前两年（前两个事业年度）”的期间。
> - 应税经营者（课税事业者）＝必须申报并缴纳消费税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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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id="sec1"></a>
## 结论

<div class="conclusion-box">
<ol>
<li>“个体户法人化后消费税免除2年”是有条件地属实。公司成立后的第1期和第2期没有基准期间，原则上免除纳税义务。<a href="#ref-1">［1］</a><a href="#ref-4">［4］</a></li>
<li>但是，以资本金1000万日元以上设立的公司，从第1期起就是应税经营者。<a href="#ref-2">［2］</a><a href="#ref-4">［4］</a></li>
<li>登记为合格发票开具者（开具适格请求书的经营者）后，也不再免除纳税义务。<a href="#ref-4">［4］</a></li>
</ol>
</div>

判定是“**有条件**”。“免除2年”并不是只在刚成立时才起作用的特别免除，而是因为用于判定的期间（基准期间）还不存在。下面依次来看。

<a id="sec2"></a>
## 为什么会免除“2年”

是否有消费税纳税义务，要根据基准期间（作为判定依据的前两年、前两个事业年度）的销售额来判定。《消费税法》第9条第1项规定如下。

> 事業者のうち、その課税期間に係る基準期間における課税売上高が千万円以下である者（適格請求書発行事業者を除く。）については、第五条第一項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その課税期間中に国内において行つた課税資産の譲渡等及び特定課税仕入れにつき、消費税を納める義務を免除する。ただし、この法律に別段の定めがあ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1］](#ref-1)
>
> 参考译文（非官方）：经营者中，该应税期间的基准期间内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者（合格发票开具者除外），不受第5条第1项规定的限制，对其在该应税期间内于国内进行的应税资产转让等及特定应税进项，免除缴纳消费税的义务。但本法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p class="quote-note">（《消费税法》第9条第1项）</p>

原文有些生硬，通俗地说：基准期间的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就免除缴纳消费税的义务。

基准期间指哪一段期间，规定在《消费税法》第2条第1项第14号。

> 個人事業者についてはその年の前々年をいい、法人についてはその事業年度の前々事業年度（当該前々事業年度が一年未満である法人については、その事業年度開始の日の二年前の日の前日から同日以後一年を経過する日までの間に開始した各事業年度を合わせた期間）をいう。[［3］](#ref-3)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个体经营者，指该年的前两年；对法人，指该事业年度的前两个事业年度（对于该前两个事业年度不满一年的法人，指在自该事业年度开始之日的两年前之日的前一日起，至同日之后经过一年之日止的期间内开始的各事业年度合计的期间）。

<p class="quote-note">（《消费税法》第2条第1项第14号）</p>

通俗地说：法人的基准期间是“前两个事业年度”。新成立的公司，还没有这样的事业年度。

那么，没有基准期间的公司如何处理？国税厅作了如下说明。

> 新たに開業した個人事業者または新たに設立された法人のように、その課税期間について基準期間における課税売上高がないときまたは基準期間がないときは、原則として納税義務が免除されますが、例えば、次の「納税義務が免除されない場合」のようなときには免除されませんのでご注意ください。[［6］](#ref-6)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于新开业的个体经营者或新成立的法人，该应税期间没有基准期间内的应税销售额，或者没有基准期间时，原则上免除纳税义务。但例如在下列“不免除纳税义务的情形”等情况下，则不予免除，请予注意。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6531 新规开业或法人新设立时”；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a id="sec3"></a>
## “2年”是怎么数的

“2年”指的是成立后的第1期和第2期，也就是最初的两个事业年度。国税厅的说明如下。

> 新たに設立された法人の設立1期目および2期目については、基準期間がありませんので、設立1期目および2期目は原則として納税義務が免除されますが、以下に記載する「新設法人に対する納税義務の免除の特例」または「特定新規設立法人の納税義務の免除の特例」に該当する場合には、納税義務は免除されず、課税事業者として消費税の申告が必要となります。[［4］](#ref-4)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新成立法人的成立第1期和第2期没有基准期间，因此第1期和第2期原则上免除纳税义务。但符合下述“对新设法人免除纳税义务的特例”或“特定新设立法人免除纳税义务的特例”的，不免除纳税义务，须作为应税经营者申报消费税。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6503 没有基准期间的法人免除纳税义务的特例”；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引文中的“特定新设立法人”，适用的是另一项特例，针对由母公司等大型公司集团设立的公司。本文不涉及。

事业年度不一定与日历上的一年一致。成立后的第1期是从成立之日到第一个决算日，所以会比较短。根据决算月和成立日的组合，“2年”也可能不足两年。

另外，也不是一到第3期就必须缴税。即使有了基准期间（前两个事业年度），只要其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免除就会继续。

> その課税期間の基準期間（個人事業者の場合はその年の前々年、事業年度が1年である法人の場合はその事業年度の前々事業年度）における課税売上高が1,000万円以下である場合には、原則として、納税義務が免除されます。[［5］](#ref-5)
>
> 参考译文（非官方）：该应税期间的基准期间（个体经营者为该年的前两年，事业年度为1年的法人为该事业年度的前两个事业年度）内的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时，原则上免除纳税义务。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6501 免除纳税义务”；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在事业规模还小的时候不用缴税”这一部分，在这一点上是说对了。

<a id="sec4"></a>
## 以资本金1000万日元为界，答案不同

接下来是正题。即使没有基准期间，也有不予免除的情形。《消费税法》第12条之2作为新设法人的特例，规定如下。

> 当該事業年度開始の日における資本金の額又は出資の金額が千万円以上である法人（以下この項及び次項において「新設法人」という。）については、当該新設法人の基準期間がない事業年度に含まれる各課税期間（第九条第四項の規定による届出書の提出により、又は第九条の二第一項、第十一条第三項若しくは第四項若しくは前条第一項若しくは第二項の規定により消費税を納める義務が免除されないこととなる課税期間を除く。）における課税資産の譲渡等及び特定課税仕入れについては、第九条第一項本文の規定は、適用しない。[［2］](#ref-2)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于该事业年度开始之日的资本金金额或出资金额在1000万日元以上的法人（以下在本项及下一项中称“新设法人”），在该新设法人没有基准期间的事业年度所含的各应税期间（因根据第9条第4项提交申请书，或根据第9条之2第1项、第11条第3项或第4项或前条第1项或第2项的规定而不免除缴纳消费税义务的应税期间除外）内的应税资产转让等及特定应税进项，不适用第9条第1项正文的规定。

<p class="quote-note">（《消费税法》第12条之2第1项；节选）</p>

原文有些生硬，通俗地说：事业年度开始时资本金在1000万日元以上的公司，即使没有基准期间，也不能适用第9条第1项的免除。也就是说，从第1期起就是应税经营者。

国税厅也说明了同一点。

> その事業年度開始の日における資本金の額または出資の金額が1,000万円以上である法人（以下「新設法人」といいます。）は、その課税期間の納税義務は免除されません。したがって、設立1期目または設立2期目のそれぞれの期首における資本金の額または出資の金額が1,000万円以上である場合には、その設立1期目または設立2期目は課税事業者となります。[［4］](#ref-4)
>
> 参考译文（非官方）：该事业年度开始之日的资本金金额或出资金额在1000万日元以上的法人（以下称“新设法人”），不免除该应税期间的纳税义务。因此，成立第1期或第2期各自期初的资本金金额或出资金额在1000万日元以上时，该成立第1期或第2期为应税经营者。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6503 没有基准期间的法人免除纳税义务的特例”；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判定的触发点，是各期期初的资本金金额。下面用两家虚构的公司，比较第1期的答案。

<table class="stack-mobile">
<thead>
<tr><th>公司</th><th>第1期期初的资本金金额</th><th>第1期的纳税义务</th><th>第2期的纳税义务</th></tr>
</thead>
<tbody>
<tr><td>A公司</td><td>500万日元</td><td>原则上免除</td><td>原则上免除</td></tr>
<tr><td>B公司</td><td>1200万日元</td><td>不免除</td><td>不免除</td></tr>
</tbody>
</table>

另外，B公司的例子以第2期期初资本金仍为1200万日元为前提。

两家公司的区别只在资本金金额。A公司从第3期起，如果基准期间的应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日元，免除也会取消。不过，“刚成立所以免除”这一机制是否起作用，取决于资本金金额。

<a id="sec5"></a>
## 容易踩的坑

问题在于后面。如果想当然地认为可以免除，就会在下面3个地方栽跟头。

第1个是登记为合格发票开具者（适格请求书发行事业者）。办理了登记的经营者，即使销售额很小，也不免除纳税义务。

> 適格請求書発行事業者は、基準期間における課税売上高や基準期間がない法人の納税義務の免除の特例の適用の有無にかかわらず、納税義務は免除されません。[［4］](#ref-4)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合格发票开具者，无论其基准期间内的应税销售额如何，也无论是否适用没有基准期间的法人免除纳税义务的特例，均不免除纳税义务。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6503 没有基准期间的法人免除纳税义务的特例”・注；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如果因为交易对方要求开具发票而办理登记，那么从成立第1期起就需要申报并缴税。

第2个是在成立第1期的中途增资。国税厅列举了下面的例子。

> 例えば、資本金の額を1,000万円未満で設立した後、設立1期目の途中で増資したことにより資本金の額が1,000万円以上となった場合には、設立2期目は課税事業者となります。[［4］](#ref-4)
>
> 参考译文（非官方）：例如，以不足1000万日元的资本金设立后，在成立第1期的中途增资，使资本金金额达到1000万日元以上时，成立第2期为应税经营者。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6503 没有基准期间的法人免除纳税义务的特例”；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判定所用的是各期期初的资本金金额。如果第1期中途达到1000万日元以上，从第2期起就不再免除。

第3个是特定期间（上一事业年度开始后的6个月）的销售额。

> 設立2期目を判定する場合において、設立1期目に特定期間が生じている場合には、特定期間の課税売上高等による納税義務の判定も必要となります。[［4］](#ref-4)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判定成立第2期时，如果成立第1期中产生了特定期间，则还需要根据特定期间的应税销售额等判定纳税义务。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6503 没有基准期间的法人免除纳税义务的特例”・注；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判定第2期时，也要看第1期中特定期间的销售额。成立后很快就有销售额的公司，第2期可能会取消免除。不过，例如第1期事业年度在7个月以下的公司，不会产生特定期间[［7］](#ref-7)。

即使特定期间的销售额超过1000万日元，免除也不会马上取消。法律规定，可以用同一期间内支付的工资等的合计金额来代替销售额进行判定。

> 当該事業者が第一項の特定期間中に支払つた所得税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項（給与等、退職手当等又は公的年金等の支払明細書）に規定する支払明細書に記載すべき同項の給与等の金額に相当するものとして財務省令で定めるものの合計額をもつて、第一項の特定期間における課税売上高とすることができる。[［7］](#ref-7)
>
> 参考译文（非官方）：该经营者在第1项所述特定期间内支付的，相当于《所得税法》第231条第1项（工资等、退职金等或公的年金等的支付明细表）规定的支付明细表中应记载的同项工资等金额的、由财务省令规定的部分的合计金额，可以视为第1项所述特定期间内的应税销售额。

<p class="quote-note">（《消费税法》第9条之2第3项；节选）</p>

通俗地说：即使特定期间的销售额超过1000万日元，只要该期间支付的工资等在1000万日元以下，就可以按工资等的金额判定，从而继续享受免除。个体户法人化之后，很多公司只有董事报酬，所以这一判定方法可能会起作用。

<a id="sec6"></a>
## 应该怎么做

<table class="stack-mobile">
<thead>
<tr><th>情形</th><th>思路</th></tr>
</thead>
<tbody>
<tr><td>以不足1000万日元的资本金设立，且不登记为合格发票开具者</td><td>第1期和第2期原则上免除纳税义务<a href="#ref-4">［4］</a></td></tr>
<tr><td>以1000万日元以上的资本金设立</td><td>从第1期起就是应税经营者。要准备申报<a href="#ref-2">［2］</a><a href="#ref-4">［4］</a></td></tr>
<tr><td>交易对方要求开具发票</td><td>登记后就不免除了。“免除2年”的前提会改变<a href="#ref-4">［4］</a></td></tr>
<tr><td>打算在第1期中途增资</td><td>期初资本金金额达到1000万日元以上，从第2期起就不再免除<a href="#ref-4">［4］</a></td></tr>
<tr><td>对资本金金额或是否登记为合格发票开具者拿不准时</td><td>在设立前咨询税理士（日本注册税务师）。制度的运作方式，也可以到税务署的咨询窗口确认。</td></tr>
</tbody>
</table>

<a id="sec7"></a>
## 总结

“个体户法人化后消费税免除2年”是**有条件**的。

- 成立后的第1期和第2期没有基准期间，原则上免除纳税义务[［1］](#ref-1)[［4］](#ref-4)。
- 资本金1000万日元以上的公司，从第1期起就是应税经营者[［2］](#ref-2)[［4］](#ref-4)。
- 登记为合格发票开具者的情况，以及特定期间的销售额和工资等都超过1000万日元的情况，免除也会取消[［4］](#ref-4)。
- 第3期以后，只要基准期间的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免除就会继续[［5］](#ref-5)。

如果指望“免除2年”来决定资本金或是否登记为合格发票开具者，可能从第1期起就需要申报。设立之前，请先确认资本金金额，以及是否需要登记为合格发票开具者。

---

### 出处

- <a id="ref-1"></a>［1］[消费税法第9条第1项（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63AC0000000108/article/9)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3</span>
- <a id="ref-2"></a>［2］[消费税法第12条之2第1项（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63AC0000000108/article/12_2)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3</span>
- <a id="ref-3"></a>［3］[消费税法第2条第1项第14号（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63AC0000000108/article/2)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3</span>
- <a id="ref-4"></a>［4］[No.6503 没有基准期间的法人免除纳税义务的特例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hi/6503.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3</span>
- <a id="ref-5"></a>［5］[No.6501 免除纳税义务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hi/6501.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3</span>
- <a id="ref-6"></a>［6］[No.6531 新规开业或法人新设立时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hi/6531.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3</span>
- <a id="ref-7"></a>［7］[消费税法第9条之2（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63AC0000000108/article/9_2)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3</span>

注：本文依据2026年10月13日时点的法令和官方信息撰写。本文是日文原文的译文，如两者有出入，以日文版为准。法令和官方资料的引文以日文原文给出，并附非官方的参考译文。出处以法令（e-Gov）和国税厅的官方资料为主，均为日文。公开后如需更正，将在本文末尾添加更正记录（[更正政策](/zh/method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