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司信用卡支付,什么都能算费用”是真的吗?
“用公司信用卡支付,什么都能算费用。”在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之间,你是否听到过这样的传言?
“和家人吃饭的钱,好像也能作为招待交际费扣除。”这样的说法也一起流传。但是,这个传言是错误的。
我们追溯到法人税法等法律的原文和日本国税厅的官方信息,对这个传言做了核实。
先了解四个税务用语
- 费用(経費)=为经营业务而花的钱,可以从所得(利润)中扣除。在法人税中称为“损金”(可扣除费用)。
- 公司信用卡(法人カード)=以公司名义持有的信用卡。款项从公司账户中扣除。
- 董事报酬(役員給与)=公司总经理等董事、高管领取的报酬。要作为费用扣除,需要满足每月支付相同金额(定期同额给与)等条件。
- 代扣代缴(源泉徴収)=由付款方先扣除收款人的所得税并缴纳给国家的制度。
结论
判定为“不实”。无论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还是刷卡,结论都一样。钱的性质取决于用在了什么地方。
刷卡只是一种“支付方式”
先从基本机制说起。法人税是用收益(收入)减去损金(费用)来计算公司的所得。法人税法第22条第1款(e-Gov法令检索)是这样写的。
内国法人の各事業年度の所得の金額は、当該事業年度の益金の額から当該事業年度の損金の額を控除した金額とする。[1]
参考译文(非官方):内国法人各事业年度的所得金额,为该事业年度的益金金额减去该事业年度的损金金额后的金额。
(第22条第1款)
第22条第3款列举了计入损金的三类项目:第1项是销售成本,第2项是销售费用、一般管理费用等费用,第3项是损失。其中规定第2项费用的部分如下。
前号に掲げるもののほか、当該事業年度の販売費、一般管理費その他の費用(償却費以外の費用で当該事業年度終了の日までに債務の確定しないものを除く。)の額[1]
参考译文(非官方):除前项所列之外,该事业年度的销售费用、一般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除折旧费用以外、截至该事业年度结束之日债务尚未确定的费用除外)的金额。
(第22条第3款第2项・节选)
括号里的内容是一条技术性规则,意思是“折旧费用以外的费用中,债务尚未确定的不计入”。
要点是,可以计入损金的对象是“该事业年度的销售费用、一般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被认为是推进业务所需的费用。也就是说,能否计入损金,取决于这笔钱用在了什么地方。
第22条中没有出现与支付方式相关的词语。信用卡的消费明细上只有日期、消费地点和金额,看不出是为了什么而支出。
个体经营者的规则也是同样的结构。关于经营所得等的必要经费,所得税法第37条第1款(e-Gov法令检索)是这样写的。
別段の定めがあるものを除き、これらの所得の総収入金額に係る売上原価その他当該総収入金額を得るため直接に要した費用の額及びその年における販売費、一般管理費その他これらの所得を生ずべき業務について生じた費用(償却費以外の費用でその年において債務の確定しないものを除く。)の額とする。[3]
参考译文(非官方):除另有规定外,为与这些所得的总收入金额相关的销售成本及其他为取得该总收入金额而直接支出的费用的金额,以及该年度内销售费用、一般管理费用及其他为产生这些所得的业务而发生的费用(除折旧费用以外、该年度内债务尚未确定的费用除外)的金额。
(第37条第1款・节选)
能成为必要经费的,有两类:①销售成本等为取得收入而直接发生的费用;②销售费用、一般管理费用等为业务而发生的费用。②不必是直接发生的。下面比较两位虚构的人物。两人都是用公司信用卡付款的总经理。
| 人物 | 用公司信用卡支付的东西 | 税务上的判定 |
|---|---|---|
| A | 与客户的餐费(3人共3万日元) | 交际费。计入损金有限额 |
| B | 给自己孩子买的游戏机5万日元 | 私人支出。不能计入损金 |
同样是公司信用卡,同样是“买东西的付款”。决定判定结果的,只有是否为了业务。
A的招待是为了业务而支出,所以可以作为交际费列为费用。但交际费有计入损金的限额,处理方式因资本金等而不同(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适用下面的特例)。日本国税厅税务问答(Tax Answer)No.5265是这样写的。
交際費等の額は、原則として、その全額が損金不算入とされていますが、損金不算入額の計算に当たっては、下記の法人の区分に応じ、一定の措置が設けられています。[10]
参考译文(非官方):交际费等的金额原则上全额不计入损金,但在计算不计入损金的金额时,按下列法人类别设有一定的措施。
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等,每个事业年度可以在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一种是每年最高800万日元(按月数折算)计入损金,另一种是将招待客户的餐饮费等的50%计入损金[10]。两种方法都是有期限的特别措施,适用于2027年3月31日(令和9年3月31日)以前开始的事业年度(租税特别措施法第61条之4)[15]。适用年度的最新情况,请在国税厅的页面确认。
另一方面,B的游戏机是给孩子买的。它与公司的业务无关,所以无论用哪张卡支付都不能算费用。而且如果B是总经理,也就是董事、高管,问题会更大。下一章来看。
陷阱① 董事、高管使用就变成“奖金”
公司承担董事、高管的私人支出时,税法认为是公司向该董事、高管提供了利益。国税厅税务问答No.5202对支付给董事、高管的工资范围作了如下说明。
法人が役員および特殊関係使用人(以下「役員等」といいます。)に支給する給与には、金銭によるもののほか、債務の免除による利益その他の経済的な利益も含まれます。[8]
参考译文(非官方):法人支付给董事、高管及特殊关系雇员(以下称“董事等”)的工资,除金钱形式之外,还包括因免除债务而获得的利益及其他经济利益。
换句话说,即使没有收到现金,让公司替自己支付个人费用,也与领取了工资同样处理。同一页面用编号列举了经济利益的例子。第10项正是这种情况。
10 役員等の個人的費用の負担額[8]
参考译文(非官方):10 公司承担的董事等的个人费用金额
如果用公司信用卡买了孩子的游戏机,这5万日元就与公司支付给总经理的“工资(经济利益)”同样处理。法人税法第34条第4款(e-Gov法令检索)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前三項に規定する給与には、債務の免除による利益その他の経済的な利益を含むものとする。[2]
参考译文(非官方):前三款规定的工资,包括因免除债务而获得的利益及其他经济利益。
(第34条第4款)
如果一直放着不管直到税务调查,就会被作为工资处理。如果本人发现后立即向公司返还,并通过更正申报或前期损益修正来处理,通常不会在调查中被指出(税理士实务上的处理方式)。
这笔工资(经济利益)有三个不利后果。
- 不能计入公司的损金。一次性的私人支出不符合每月支付相同金额的工资(定期同额给与)等要件。
- 需要代扣代缴。这笔工资属于工资所得,所以公司必须扣除所得税并缴纳。如果“以为是费用”而没有扣除,税务署长会向公司征收这笔所得税(所得税法第221条第1款)[14]。
- 董事、高管本人的所得税和居民税也会增加。因为这等同于从公司领取了工资(董事报酬)。
第34条第4款把经济利益也包含在工资中。工资中哪些可以计入损金,由第1款决定。法人税法第34条第1款(e-Gov法令检索)是这样写的。
内国法人がその役員に対して支給する給与(退職給与で業績連動給与に該当しないもの、使用人としての職務を有する役員に対して支給する当該職務に対するもの及び第三項の規定の適用があるものを除く。以下この項において同じ。)のうち次に掲げる給与のいずれにも該当しないものの額は、その内国法人の各事業年度の所得の金額の計算上、損金の額に算入しない。[2]
参考译文(非官方):内国法人支付给其董事、高管的工资(不属于业绩联动型工资的退职工资、对兼任雇员职务的董事就该职务支付的工资以及适用第三款规定的工资除外;以下在本款中相同)中,不属于下列任何一种工资的金额,在计算该内国法人各事业年度的所得金额时,不计入损金。
(第34条第1款)
换句话说,这条规定的意思是:支付给董事、高管的工资中,不属于定期同额给与、事前确定届出给与、业绩联动给与中任何一种的,不能作为公司费用。国税厅税务问答No.5211也对同一规则作了如下说明。
法人が役員に対して支給する給与(注)の額のうち次に掲げる定期同額給与、事前確定届出給与または一定の業績連動給与のいずれにも該当しないものの額は損金の額に算入されません。[7]
参考译文(非官方):法人支付给董事、高管的工资(注)的金额中,不属于下列定期同额给与、事前确定届出给与或一定的业绩联动给与中任何一种的金额,不计入损金。
引文中的(注)是指:不包括退职工资、兼任雇员职务的董事就雇员职务所得的工资,以及隐蔽、虚构事实而入账的部分。
代扣代缴的依据是所得税法。在所得税中,经济利益同样属于收入(所得税法第36条第1款)[13]。奖金属于工资所得,这一点写在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e-Gov法令检索)中。
給与所得とは、俸給、給料、賃金、歳費及び賞与並びにこれらの性質を有する給与(以下この条において「給与等」という。)に係る所得をいう。[5]
参考译文(非官方):工资所得,是指来自薪俸、工资、薪金、岁费及奖金以及具有这些性质的报酬(以下在本条中称“工资等”)的所得。
(第28条第1款)
而且公司有义务在支付工资时扣除所得税并缴纳给国家。所得税法第183条第1款(e-Gov法令检索)是这样写的。
居住者に対し国内において第二十八条第一項(給与所得)に規定する給与等(以下この章において「給与等」という。)の支払をする者は、その支払の際、その給与等について所得税を徴収し、その徴収の日の属する月の翌月十日までに、これを国に納付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6]
参考译文(非官方):在日本国内向居民支付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工资所得)规定的工资等(以下在本章中称“工资等”)的人,必须在支付时就该工资等扣除所得税,并在扣除之日所属月份的次月十日之前缴纳给国家。
(第183条第1款)
董事、高管用公司信用卡购买私人物品,公司不能将其作为费用,法人税会增加。董事、高管个人则要按工资被征税。
另外,即使不是董事、高管,如果雇员私人使用,该金额也会被作为工资处理,需要代扣代缴[13][5][6]。
陷阱② 个体经营者也一样
个体经营者中也有同样的误解。比如用事业用信用卡买私人物品。这里信用卡同样只是支付手段。所得税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e-Gov法令检索)是这样写的。
居住者が支出し又は納付する次に掲げるものの額は、その者の不動産所得の金額、事業所得の金額、山林所得の金額又は雑所得の金額の計算上、必要経費に算入しない。
一 家事上の経費及びこれに関連する経費で政令で定めるもの[4]
参考译文(非官方):居民支出或缴纳的下列各项金额,在计算其不动产所得金额、经营所得金额、山林所得金额或杂项所得金额时,不计入必要经费。
一 家庭生活费用及与之相关的、由政令规定的费用
(第45条第1款第1项・节选)
家庭生活费用,是指家人的餐费、没有用于工作的自家住宅房租等生活所需的钱。即使用事业用信用卡支付,也不能作为必要经费。国税厅税务问答No.2210对工作与生活混合的费用的处理作了如下说明。
この家事関連費のうち必要経費になるのは、取引の記録などに基づいて、業務遂行上直接必要であったことが明らかに区分できる場合のその区分できる金額に限られます。[9]
参考译文(非官方):在这些家庭相关费用中,能成为必要经费的,仅限于根据交易记录等能够明确区分出为执行业务而直接必需的情形下,可区分出的那部分金额。
像店铺兼住宅的房租、水电燃气费这样,工作和生活两方面都要用到的费用,称为家庭相关费用(家事関連費)。其中能作为费用的,只有能明确区分为业务直接所需的部分。取决于用途的区分,而不取决于用谁名义的卡支付。
陷阱③ 保存收据等凭证也是义务
费用入账与保存凭证(收据等证据文件)是成套的。法人有保存账簿和文件的义务。国税厅税务问答No.5930如下。
法人は、帳簿(注1)を備え付けてその取引を記録するとともに、その帳簿と取引等に関して作成または受領した書類(注2)を、その事業年度の確定申告書の提出期限の翌日から7年間(注3)保存しなければなりません。[11]
参考译文(非官方):法人必须设置账簿(注1)并记录其交易,同时必须自该事业年度确定申报书提交期限的次日起7年内(注3),保存该账簿以及就交易等制作或收到的文件(注2)。
引文中的(注1)是账簿,(注2)是与交易等有关的文件,(注3)是保存期限的特例,都是原文的注释。作为(注3)的特例,在蓝色申报中产生亏损(蓝色结转亏损)的事业年度等,保存期限为10年[11]。
需要保存的文件包括收据[11]。仅凭信用卡明细,无法知道买了什么、为谁而用。请保存收据等凭证,如果是招待,还要记录对方和目的[10]。
个体经营者也有保存义务。对于白色申报者,国税厅税务问答No.2080作了如下说明。
白色申告者に対しても、記帳制度や記録保存制度が設けられています。[12]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白色申报者同样设有记账制度和记录保存制度。
有不动产所得、经营所得、山林所得的人,需要将记载收入金额和必要经费的账簿保存7年,将请款单、收据等文件保存5年[12]。
应该怎么做
为了避免刷卡付款引发问题,这里总结日常要注意的五件事。
| 要做的事 | 具体做法 |
|---|---|
| 区分业务用卡和私人用卡 | 私人支出不要用公司信用卡支付。准备个人用卡,分开使用[1][3] |
| 不小心用于私人时要正确处理 | 董事、高管的部分按工资代扣代缴,或者发现后由本人向公司返还,并做更正申报或前期损益修正[2][6] |
| 把信用卡明细和收据一起保存 | 保存收据,招待费要记录对方和目的[10][11] |
| 董事报酬要做到“定期同额” | 每月支付相同金额。如果在期中因为出现利润就临时增加,增加的部分不能计入损金[7] |
| 混合支出要区分出业务部分 | 房租和通信费,只列入能明确区分为用于业务的部分(个体经营者)[9] |
如果不知道怎么区分,请尽早向税理士或税务署窗口咨询。只要能用记录说明“这笔支出是为了业务而用”,就能避免大多数麻烦。
总结
能否作为费用,取决于该支出是否为了业务。私人支出不能计入损金,如果董事、高管使用,该金额会被作为工资处理,还会加上不能计入损金和代扣代缴的问题。即使是个体经营者,家庭生活费用也不属于必要经费。而且保存收据等凭证,法人和个人都有义务。
信用卡是便利的工具。正因为便利,才容易忽略钱用在了什么地方。在考虑支付方式之前,请先确认“这是为了业务的钱吗”。这个传言是不实的。
出处
- [1]法人税法第22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4
- [2]法人税法第34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4
- [3]所得税法第37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4
- [4]所得税法第45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4
- [5]所得税法第28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4
- [6]所得税法第183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4
- [7]国税厅 税务问答 No.5211“对董事、高管的工资(平成29年4月1日以后支付决议部分)”(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4
- [8]国税厅 税务问答 No.5202“对董事等的经济利益”(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4
- [9]国税厅 税务问答 No.2210“必要经费的知识”(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4
- [10]国税厅 税务问答 No.5265“交际费等的范围与不计入损金金额的计算”(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4
- [11]国税厅 税务问答 No.5930“账簿文件等的保存期限”(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4
- [12]国税厅 税务问答 No.2080“白色申报者的记账、账簿等保存制度”(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4
- [13]所得税法第36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14]所得税法第221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 [15]租税特别措施法第61条之4(e-Gov法令检索,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05
注:本文依据国税厅各页面(标明为截至令和7年〔2025年〕4月1日或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的法令等)以及2026年10月4日、5日确认的法令。本文是日文原文的译文,如两者有出入,以日文版为准。法令及官方资料的引用,先列日文原文,再附非官方的参考译文。出处仅使用法令(e-Gov)和国税厅的官方页面,均为日文。公开后如需更正,将在本文末尾刊载更正记录(更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