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法人利润在800万日元以下更划算”是真的吗?
“听说中小法人把利润控制在每年800万日元以下更划算。”决算之前,您是否听过这样的说法?公司的利润,在税法上有一个“800万日元”的分界。围绕这个分界,甚至流传开了“超过800万日元就吃亏”的说法。
我们从国税(法人税・地方法人税・特别法人事业税・防卫特别法人税)和地方税(法人事业税・法人住民税)两方面,依据法令以及国税厅、东京都主税局的公开资料进行了核实。
先讲5个税务用语
先用浅显的话说明本文中出现的用语。
- 所得=税法上所说的“盈利”。是在会计上的利润基础上,加上依据税法规定所作调整后的金额,本文中与“利润”基本同义。
- 中小法人=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的普通法人等规模较小的公司的称呼。税法按资本金的金额来区分。
- 本则・轻减税率・特例=不适用特例时,法律规定的基本税率是“本则”(23.2%)。比本则低的19%是“轻减税率”,依据《租税特别措置法》临时下调的15%是“特例”。
- 标准税率・超额税率=地方税税率的基准是“标准税率”。地方政府有时会依条例按高于标准税率的税率征税(超额税率),法律规定了上限。
- 所得割・法人税割・均等割=依盈利多少而征收的税的称呼。法人事业税中叫“所得割”,法人住民税中叫“法人税割”;与盈利多少无关、按固定金额征收的,是法人住民税的“均等割”。
结论:“一半属实”
- “超过800万日元就吃亏”是错误的。税率上升的,只是超过800万日元的那部分。800万日元以内部分的税率不变。利润增加,税后到手的钱也会增加。[1][3][6]
- 说对了的是:在800万日元的前后,额外赚到的那部分所适用的税的比例会变。国税的法人税从15%升到23.2%,地方税的法人事业税(所得割)从5.3%升到7.0%(标准税率)。[1][6]
- 800万日元的分界,在国税的法人税和地方税的法人事业税所得割中都有。但划分方式并不相同。事业税分为400万日元和800万日元两个分界、共3档;在3个以上都道府县设有事务所、资本金1千万日元以上的法人,不划分所得,一律为7.0%。[6]
- 地方法人税和法人住民税(法人税割)以法人税额为基础,特别法人事业税以法人事业税的所得割额为基础,分别计算。这些税也没有800万日元的分界。[6][7][8]
- 法人住民税的均等割,与盈利多少无关,是固定金额。资本金1000万日元以下且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公司,标准为每年7万日元。即使在800万日元以下,这部分也不会减少。[6]
判定为“一半属实”。存在800万日元这个分界本身是真的,在800万日元的前后,额外赚到的那部分所适用的税的比例会变。但是,“800万日元以下更划算”“超过800万日元就吃亏”这个结论是错误的。高税率只适用于超过的那部分,所以利润增加,到手的钱也会增加。
国税:法人税以800万日元为分界
法人税的税率,因所得金额而异。先看法律的本则。普通法人的所得税率为23.2%(《法人税法》第66条第1项),其中只有中小法人年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适用19%的轻减税率[1][4]。
前項の場合において、普通法人(通算法人を除く。)若しくは一般社団法人等のうち、各事業年度終了の時において資本金の額若しくは出資金の額が一億円以下であるもの若しくは資本若しくは出資を有しないもの又は人格のない社団等の各事業年度の所得の金額のうち年八百万円以下の金額については、同項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百分の十九の税率による。[4]
参考译文(非官方):在前款情形下,普通法人(不含通算法人)或一般社团法人等中,各事业年度终了时资本金或出资金的金额为一亿日元以下者,或不拥有资本或出资者,或无法人资格的社团等,其各事业年度所得金额中年八百万日元以下的金额,不受同款规定的限制,适用百分之十九的税率。
大意如下(上方引文为日文原文):中小法人(不含通算法人)的所得中,年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为19%。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仍是本则的23.2%。[4]
此外,依据《租税特别措置法》的特例,这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为15%[3]。
の平成二十四年四月一日から令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までの間に開始する各事業年度の所得に係る同法その他法人税に関する法令の規定の適用については、同欄に掲げる法人又は人格のない社団等の区分に応じ同表の第二欄に掲げる規定中同表の第三欄に掲げる税率は、同表の第四欄に掲げる税率とする。[3]
参考译文(非官方):……在2012年(平成24年)4月1日至2027年(令和9年)3月31日之间开始的各事业年度的所得适用该法及其他有关法人税的法令规定时,对于按同栏所列法人或无法人资格的社团等的区分,同表第二栏所列规定中同表第三栏所列税率,改为同表第四栏所列税率。
大意如下(上方引文为日文原文):在2027年(令和9年)3月31日之前开始的事业年度,把表中的19%改为15%。特例的期限是2027年(令和9年)3月31日之前开始的事业年度。[3]
国税厅的表中,分界同样是“年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和“年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两档[1]。
| 所得的区分 | 普通法人 | 适用除外事业者 |
|---|---|---|
| 年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 | 15%(所得超过年10亿日元的事业年度为17%。自2025年(令和7年)4月1日以后开始的事业年度起) | 19% |
| 年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 | 23.2% | 23.2% |
事业年度不满1年时,按月数折算
变更决算期的事业年度等不满1年的事业年度,800万日元的分界按月数折算[4]。
事業年度が一年に満たない法人に対する第二項の規定の適用については、同項中「年八百万円」とあるのは、「八百万円を十二で除し、これに当該事業年度の月数を乗じて計算した金額」とする。[4]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于不满一年事业年度的法人适用第二款的规定时,同款中的“年八百万日元”,改为“将八百万日元除以十二,再乘以该事业年度的月数所计算出的金额”。
大意如下(上方引文为日文原文):不满1年的事业年度,把800万日元除以12再乘以该事业年度的月数来计算。[4]
地方法人税不以800万日元为分界
国税中,除法人税外还有地方法人税。地方法人税以法人税额为基础计算[8]。
基準法人税額に対する地方法人税の額は、各課税事業年度の課税標準法人税額に百分の十・三の税率を乗じて計算した金額とする。[8]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基准法人税额课征的地方法人税的金额,为各课税事业年度的课税标准法人税额乘以百分之十点三的税率所计算出的金额。
大意如下(上方引文为日文原文):地方法人税是法人税额乘以10.3%所得的金额。[8]
地方法人税没有800万日元这个分界。由于直接以法人税额为基础,按占所得的比例来看,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为15%×10.3%=约1.545%,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为23.2%×10.3%=约2.39%。也就是说,800万日元的分界,只存在于法人税。
防卫特别法人税在800万日元以下时不征收
国税中还有一种新的税,即防卫特别法人税。自2026年(令和8年)4月1日以后开始的事业年度起,依法人税额征收[10]。
法人の各課税事業年度の基準法人税額には、この法律により、当分の間、防衛特別法人税を課する。[10]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法人的各课税事业年度的基准法人税额,依据本法律,在当分期间内,课征防卫特别法人税。
防衛特別法人税の額は、各課税事業年度の課税標準法人税額に百分の四の税率を乗じて計算した金額とする。[10]
参考译文(非官方):防卫特别法人税的金额,为各课税事业年度的课税标准法人税额乘以百分之四的税率所计算出的金额。
大意如下(上方引文为日文原文):防卫特别法人税是以法人税额为基础计算的国税。税额为课税标准法人税额(法人税额减去基础扣除额后的金额)的4%。[10]
基础扣除额,对于通算法人以外的法人为每年500万日元[10]。所得800万日元的公司,法人税额为120万日元,低于基础扣除额,不征收防卫特别法人税。法人税额超过500万日元,是从所得超过约2400万日元前后开始的。
通算法人以外の法人の課税事業年度 年五百万円[10]
参考译文(非官方):通算法人以外的法人的课税事业年度:每年五百万日元
地方税:事业税以400万日元和800万日元为分界
依所得(盈利)而征收的地方税,是法人事业税(所得割)。法人住民税中的法人税割以法人税额为基础计算,均等割则与盈利多少无关,是固定金额。特别法人事业税虽然是国税,但与法人事业税一并向都道府县缴纳,所以在此一并说明。
法人事业税(所得割)的标准税率分3档
法人事业税(所得割)的标准税率,依所得金额分为3档:400万日元以下、超过400万日元至800万日元以下、超过800万日元[6]。
各事業年度の所得のうち年四百万円を超え年八百万円以下の金額 百分の五・三 各事業年度の所得のうち年八百万円を超える金額 百分の七[6]
参考译文(非官方):各事业年度的所得中超过年四百万日元至年八百万日元以下的金额:百分之五点三。各事业年度的所得中超过年八百万日元的金额:百分之七。
大意如下(上方引文为日文原文):所得中,年超过400万日元至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为5.3%,年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为7.0%。年4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为3.5%。[6]
| 所得的区分 | 标准税率 |
|---|---|
| 年400万日元以下 | 3.5% |
| 年超过400万日元至800万日元以下 | 5.3% |
| 年超过800万日元 | 7.0% |
法人税的分界只有800万日元这1处,而事业税的分界有400万日元和800万日元这2处。国税与地方税中“800万日元”的含义略有出入,就在这里。
在3个以上都道府县设有事务所时,不划分
事业税中也有不划分所得的处理方式。在3个以上都道府县设有事务所或营业所、资本金为1千万日元以上的法人,不划分所得,一律为7.0%[6]。
三以上の道府県において事務所又は事業所を設けて事業を行う法人で資本金の額又は出資金の額が千万円以上のもの(第七十二条の二第一項第一号イに掲げる法人を除く。)が行う事業に対する事業税の額は、第一項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次の各号に掲げる法人の区分に応じ、当該各号に定める金額とする。[6]
参考译文(非官方):在三个以上道府县设有事务所或营业所从事事业、资本金或出资金的金额为一千万日元以上的法人(不含第七十二条之二第一款第一号イ所列法人)所从事事业的事业税额,不受第一款规定的限制,为按以下各号所列法人的区分、由各号规定的金额。
大意如下(上方引文为日文原文):在3个以上都道府县设有事务所、资本金1千万日元以上的法人,其事业税不划分所得,一律为7.0%。[6]
地方政府有时会按高于标准税率的税率征税
到这里讲的都是标准税率。地方税是各地方政府的税,有时会依条例规定高于标准税率的税率(超额税率)。不过,上限由法律规定[6]。
道府県は、第一項から第五項までに規定する標準税率を超える税率で事業税を課する場合に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率に、当該率の区分に応じて当該各号に定める率を乗じて得た率を超える税率で課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6]
参考译文(非官方):道府县在按高于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的标准税率的税率课征事业税时,不得按超过以下各号所列的率乘以按该率的区分由各号规定的率所得之率的税率课征。
大意如下(上方引文为日文原文):事业税的超额税率,不得超过标准税率的1.2倍。中小法人的所得割属于这一类。[6]
例如,东京都把法人事业税(所得割)的税率定为3.75%・5.665%・7.48%[9]。这是适用于不属于都不均一课税对象的法人的超额税率。对于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所得为年2500万日元以下等的法人,东京都实行适用标准税率(3.5%・5.3%・7.0%)的不均一课税。法人都民税的法人税割,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且法人税额为年1000万日元以下的法人,也适用标准税率[9]。本文作为例子举出的所得800万日元・900万日元的公司,即使在东京都内也适用标准税率。自己公司缴纳的金额,请按事务所所在的都道府县、市町村的条例确认。
事业年度不满1年时,按月数折算
变更决算期的事业年度等不满1年的事业年度,400万日元和800万日元的分界按月数折算[6]。
事業年度が一年に満たない場合における第一項の規定の適用については、同項中「年四百万円」とあるのは「四百万円に当該事業年度の月数を乗じて得た額を十二で除して計算した金額」と、「年八百万円」とあるのは「八百万円に当該事業年度の月数を乗じて得た額を十二で除して計算した金額」とする。[6]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不满一年的事业年度适用第一款的规定时,同款中的“年四百万日元”,改为“将四百万日元乘以该事业年度的月数所得之额除以十二所计算出的金额”;“年八百万日元”,改为“将八百万日元乘以该事业年度的月数所得之额除以十二所计算出的金额”。
特别法人事业税以所得割额为基础计算
特别法人事业税是国税。它与法人事业税一并向都道府县申报缴纳,其收入转让给都道府县[7]。
この法律は、地方税の税源の偏在性の是正に資するための特別法人事業税について、納税義務者、課税標準、税率、申告及び納付等の手続並びにその納税義務の適正な履行を確保するため必要な事項を定めるとともに、その収入額に相当する額を特別法人事業譲与税として都道府県に対して譲与するために必要な事項を定めるものとする。[7]
参考译文(非官方):本法律就为有助于纠正地方税税源偏在性而设的特别法人事业税,规定纳税义务人、课税标准、税率、申报及缴纳等手续以及为确保其纳税义务得到适当履行所必要的事项,同时规定为将相当于其收入额的金额作为特别法人事业转让税转让给都道府县所必要的事项。
大意如下(上方引文为日文原文):特别法人事业税是为转让给都道府县而设的国税。公司与法人事业税一并向都道府县缴纳。[7]
仅就所得割额课征事业税的普通法人(大多数中小法人属于此类),税率为所得割额的37%[7]。
基準法人所得割額に百分の三十七の税率を乗じて得た金額[7]
参考译文(非官方):将基准法人所得割额乘以百分之三十七的税率所得的金额
大意如下(上方引文为日文原文):以所得割额为基础计算的普通法人的特别法人事业税,为基准法人所得割额(所得割额)的37%。[7]
这里的“基准法人所得割额”,是按标准税率计算的所得割额。即使地方政府规定了超额税率,作为特别法人事业税基础的所得割额,也按标准税率计算[7]。
地方税法の規定(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七十二条の二十四の十、第七十二条の二十四の十一、第七十二条の四十九の四及び附則第九条の二の二の規定を除き、税率については、同法第一条第一項第五号に規定する標準税率によるものとする。次号において同じ。)により計算した所得割額をいう。[7]
参考译文(非官方):是指依据《地方税法》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七十二条之二十四之十、第七十二条之二十四之十一、第七十二条之四十九之四以及附则第九条之二之二的规定除外,税率按该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五号规定的标准税率。下一号同)计算出的所得割额。
大意如下(上方引文为日文原文):作为特别法人事业税基础的所得割额,按《地方税法》的标准税率计算。[7]
法人住民税分为法人税割和均等割
法人住民税有以法人税额为基础计算的“法人税割”,和与盈利多少无关、按固定金额征收的“均等割”。法人税割的标准税率,都道府县为1.0%,市町村为6.0%,合计为法人税额的7.0%[6]。
法人税割の標準税率は、百分の一とする。[6]
参考译文(非官方):法人税割的标准税率为百分之一。
ただし、標準税率を超える税率で課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も、百分の二を超えることができない。[6]
参考译文(非官方):但是,即使按高于标准税率的税率课征,也不得超过百分之二。
法人税割の標準税率は、百分の六とする。[6]
参考译文(非官方):法人税割的标准税率为百分之六。
ただし、標準税率を超えて課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も、百分の八・四を超えることができない。[6]
参考译文(非官方):但是,即使按高于标准税率的税率课征,也不得超过百分之八点四。
大意如下(上方引文为日文原文):都道府县的法人税割标准为1.0%(上限2.0%),市町村的法人税割标准为6.0%(上限8.4%)。[6]
法人税割以法人税额为基础,所以和法人税一样,没有800万日元的分界。法人税增加,法人税割也随之增加。
均等割是由资本金等的金额和从业人员人数决定的固定金额,不因所得金额而变。资本金等的金额为1000万日元以下且从业人员人数为50人以下的公司,都道府县民税每年2万日元,市町村民税每年5万日元,合计每年7万日元[6]。
法人の均等割の標準税率は、次の表の上欄に掲げる法人の区分に応じ、それぞれ同表の下欄に定める額とする。[6]
参考译文(非官方):法人的均等割的标准税率,按下表上栏所列法人的区分,分别为同表下栏规定的金额。
資本金等の額を有する法人(法人税法別表第二に規定する独立行政法人で収益事業を行わないもの及びニに掲げる法人を除く。以下この表において同じ。)で資本金等の額が千万円以下であるもの 年額二万円[6]
参考译文(非官方):拥有资本金等金额的法人(不含《法人税法》附表二规定的不经营收益事业的独立行政法人以及(ニ)项所列法人。以下在本表中同)中,资本金等的金额为一千万日元以下者:年额二万日元
資本金等の額が千万円以下であるもののうち、市町村内に有する事務所、事業所又は寮等の従業者(政令で定める役員を含む。)の数の合計数(次号から第九号まで及び第五項において「従業者数の合計数」という。)が五十人以下のもの 年額五万円[6]
参考译文(非官方):资本金等的金额为一千万日元以下者中,在市町村内拥有的事务所、营业所或宿舍等的从业人员(含政令规定的董事等)人数合计(在下一号至第九号及第五款中称“从业人员人数合计”)为五十人以下者:年额五万日元
大意如下(上方引文为日文原文):均等割是依法人的区分确定的固定金额,不因盈利金额而变。[6]
超过800万日元,真的吃亏吗
把以上税率并排来看,就能看清超过800万日元时会发生什么。税率上升的,只是超过800万日元的那部分。800万日元以内部分的税率,不会因利润增加而改变。
| 税目 | 年4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 | 年超过400万日元至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 | 年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 |
|---|---|---|---|
| 法人税(国税) | 15% | 15% | 23.2% |
| 地方法人税(国税) | 法人税额×10.3% | 同左 | 同左 |
| 法人住民税 法人税割(地方税) | 法人税额×7.0%(标准) | 同左 | 同左 |
| 法人事业税 所得割(地方税) | 3.5% | 5.3% | 7.0% |
| 特别法人事业税(国税) | 所得割额×37% | 同左 | 同左 |
| 占所得比例的简单合计 | 约22.4% | 约24.9% | 约36.8% |
这张表是按以下前提计算的概算。前提为: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且不属于外形标准课税对象的普通法人,不属于适用除外事业者和通算法人,所得为年10亿日元以下,税率为标准税率,事业税计入当期损金,2025年(令和7年)4月1日以后开始的事业年度。不含均等割(每年7万日元)。
简单合计是占所得的比例。事业税和特别法人事业税计入损金,所以实际负担比例会略低于此。考虑事业税计入损金后的实际税率概算,年4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约为21.4%,年超过400万日元至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约为23.2%,年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约为33.6%。
我们来比较所得800万日元的公司和900万日元的公司。
| 所得800万日元 | 所得900万日元 | |
|---|---|---|
| 法人税(国税) | 约120万日元 | 约143万日元 |
| 地方法人税(国税) | 约12万日元 | 约15万日元 |
| 法人住民税 法人税割(地方税) | 约8万日元 | 约10万日元 |
| 法人事业税 所得割(地方税) | 约35万日元 | 约42万日元 |
| 特别法人事业税(国税) | 约13万日元 | 约16万日元 |
| 税额合计 | 约189万日元 | 约226万日元 |
| 税后到手的钱 | 约611万日元 | 约674万日元 |
即使所得变成900万日元,800万日元以内部分的税仍是约189万日元。增加的,只是超出的100万日元所对应的约37万日元。到手的钱从约611万日元增加到约674万日元,多了约63万日元。不会出现“超过800万日元就吃亏”的情况。
“800万日元”这个分界,并不是超过后到手的钱就会减少的线。它是额外赚到的那部分所适用的税的比例,从24%上下升到36%上下的线。即使比例上升,额外赚到的钱仍有6成以上留在手中。
另外,这里所说的所得是税法上的金额。它是在会计上的利润基础上,加上依据税法规定所作调整后的金额,所以与决算书上的利润不一致。
把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定为15%的特例,哪些公司可以使用
国税的15%,并不是所有中小法人都能使用。条件如下。
- 适用的公司:各事业年度终了时,资本金或出资金的金额为1亿日元以下的普通法人等。相互公司,以及与大法人之间存在完全控制关系的普通法人除外[1]。
- 适用除外事业者:基准年度所得金额的平均值超过年15亿日元的法人,被排除在特例的适用对象之外,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也是19%[1][2]。
- 通算法人:适用集团通算制度的通算法人,也被排除在特例的适用对象之外。中小通算法人,把年800万日元按集团内的所得比例分摊后的部分为19%[2][5]。
- 所得超过年10亿日元的事业年度:800万日元以下部分的税率为17%。这是自2025年(令和7年)4月1日以后开始的事业年度起的规定[1]。
- 期限:特例适用到2027年(令和9年)3月31日之前开始的事业年度。如果法律保持现状,之后会回到本则的19%(若有延长的修改,则会改变)[3]。
容易混淆的另一个“800万日元”
中小法人还有另一个“800万日元”,即交际费等的定额扣除。这是关于交际费计入损金的问题,与利润的800万日元是不同的制度[3]。
前項の場合において、法人(投資信託及び投資法人に関する法律第二条第十二項に規定する投資法人及び資産の流動化に関する法律第二条第三項に規定する特定目的会社を除く。)のうち当該適用年度終了の日における資本金の額又は出資金の額が一億円以下であるもの(次に掲げる法人を除く。)については、前項の交際費等の額のうち定額控除限度額(八百万円に当該適用年度の月数を乗じてこれを十二で除して計算した金額をいう。)を超える部分の金額をもつて、同項に規定する超える部分の金額とすることができる。[3]
参考译文(非官方):在前款情形下,法人(不含《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相关法律》第二条第十二款规定的投资法人,以及《资产流动化相关法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特定目的公司)中,在该适用年度终了之日资本金或出资金的金额为一亿日元以下者(以下所列法人除外),可以把前款的交际费等金额中超过定额扣除限度额(指将八百万日元乘以该适用年度的月数再除以十二所计算出的金额)的部分的金额,作为同款规定的超过部分的金额。
大意如下(上方引文为日文原文):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可以使用交际费中年800万日元(按月数折算)以内的定额扣除。这与利润的800万日元是不同的制度。[3]
另外,有时会听到“调整董事报酬,把法人的利润控制在800万日元”这样的说法。这涉及董事个人的所得税・住民税・社会保险费,超出了本文的范围。有疑问时,请咨询顾问税理士(日本注册税务师)。
总结
“中小法人的利润在800万日元以下更划算”,一半属实。
- 属实的是:存在800万日元这个分界,在其前后,额外赚到的那部分所适用的税的比例会变。
- 错误的是:“800万日元以下更划算”“超过800万日元就吃亏”这个结论。税率上升的只是超过的那部分,800万日元以内部分的税率不变。利润增加,到手的钱也会增加。
- 800万日元的分界,在国税的法人税和地方税的法人事业税(所得割)中都有。事业税的分界是400万日元和800万日元,在3个以上都道府县设有事务所、资本金1千万日元以上的法人一律为7.0%。
- 地方法人税・特别法人事业税・法人住民税(法人税割),以法人税额或所得割额为基础计算,没有800万日元的分界。法人住民税的均等割,与盈利多少无关,是固定金额。防卫特别法人税,在800万日元以下时也不征收。
- 地方税中,有地方政府依条例规定的超额税率。自己公司的税率,请按事务所所在地方政府的条例确认。
出处
- [1]No.5759 法人税的税率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18
- [2]No.5432 措置法上的中小法人及中小企业者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18
- [3]《租税特别措置法》(第42条之3之2・第61条之4,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18
- [4]《法人税法》(第66条,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18
- [5]No.5900 集团通算制度概要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18
- [6]《地方税法》(第51条・第52条・第312条・第314条之4・第72条之24之7,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18
- [7]《特别法人事业税及特别法人事业转让税相关法律》(第1条・第2条・第7条,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18
- [8]《地方法人税法》(第10条,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18
- [9]东京都主税局“法人事业税・法人都民税”(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18
- [10]《为大幅强化我国防卫力量等而确保必要财源的特别措施法》(第9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日文) 确认日期:2026-10-18
注:本文依据2026年10月18日时点的法令和官方信息撰写。税率可能会修改。税额和实际税率是依据上述前提的概算。个别情形的判断,请向顾问税理士确认。本文是日文原文的译文,如两者有出入,以日文版为准。法令和官方资料的引文以日文原文给出,并附非官方的参考译文。出处以法令(e-Gov)以及国税厅、东京都主税局的官方资料为主,均为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