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算亏损的话，就不用交税。据说没赚钱的年度，可以不交税。”在公司出现亏损的年份，您是否听到过这样的说法？

> **先说明5个税务用语**
>
> 先用浅显的话说明本文中出现的用语。
> - 法人税＝对公司的利润（所得）征收的国税。
> - 消费税＝对销售额征收的税。与利润（所得）分开计算。
> - 所得＝销售额减去经费后的利润额。
> - 亏损金（欠损金）＝所得为负数时的亏损额。
> - 均等割＝根据法人规模确定金额的税。法人税中没有，属于法人住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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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div class="conclusion-box">
<ol>
<li>“法人亏损就不用交税”是不实的。法人税的课税标准是所得金额，所以所得为负数（税务上的亏损）的年度不产生法人税，但法人住民税的均等割和消费税即使亏损也要缴纳。<a href="#ref-1">［1］</a></li>
<li>不过，有些税即使亏损也要缴纳。法人住民税的均等割与所得无关，最小区分每年7万日元。<a href="#ref-4">［4］</a><a href="#ref-5">［5］</a><a href="#ref-6">［6］</a></li>
<li>消费税是对销售额征收的税。基准期间（原则上为2年前的事业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日元的法人，即使亏损也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a href="#ref-15">［15］</a><a href="#ref-16">［16］</a><a href="#ref-17">［17］</a></li>
<li>亏损的事业年度也必须进行确定申报。如果不持续申报，就无法满足把亏损（亏损金）用于以后盈利年度的结转扣除的条件。<a href="#ref-3">［3］</a><a href="#ref-7">［7］</a></li>
</ol>
</div>

判定为“**不实**”。亏损的年度，法人税本身不会产生。但是，“亏损就不用交税”这种想法，在法人税以外的税上并不成立。下面依次来看。

<a id="sec2"></a>
## 为什么所得为负数时法人税为零

法人税是对公司利润征收的税。作为征税基准的金额，称为课税标准。《法人税法》第21条对课税标准规定如下。

> 内国法人に対して課する各事業年度の所得に対する法人税の課税標準は、各事業年度の所得の金額とする。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内国法人征收的各事业年度所得的法人税，其课税标准为各事业年度的所得金额。

<p class="quote-note">（《法人税法》第21条；日文原文）</p>

原文有些生硬，通俗地说：公司各事业年度所得的法人税，以该年度的所得金额为基准征收。

这里的基准是所得金额，而不是销售额。亏损的事业年度所得为负数，没有可以征税的基准。因此，该事业年度的所得不会产生应缴的法人税。

另外，决算书上的亏损与税务上的亏损金额不一定一致。在法人税上，根据费用的种类和支付手续，有些费用不能计入损金。《法人税法》第34条第1项对董事等管理人员报酬的处理规定如下。

> 内国法人がその役員に対して支給する給与（退職給与で業績連動給与に該当しないもの、使用人としての職務を有する役員に対して支給する当該職務に対するもの及び第三項の規定の適用があるものを除く。以下この項において同じ。）のうち次に掲げる給与のいずれにも該当しないものの額は、その内国法人の各事業年度の所得の金額の計算上、損金の額に算入しない。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内国法人向其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不属于业绩联动报酬的退职报酬、对兼任员工职务的管理人员就该职务支付的报酬，以及适用第三项规定的报酬除外；本项以下同）中，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报酬的金额，在计算该内国法人各事业年度的所得金额时，不计入损金。

<p class="quote-note">（《法人税法》第34条第1项；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支付给管理人员的报酬中，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部分不能计入损金<sup>［11］</sup>。不能计入损金的费用较多时，即使决算书亏损，税务上的所得也可能为正数。因此，即使决算书上亏损，该年度也可能产生法人税。

如果有未在账簿上记载对方姓名或地址而支出的款项（使途秘匿金），该支出额的40%会加算到该事业年度的法人税上。即使所得为负数，这项加算也会产生<sup>［14］</sup>。

按规模确定金额的均等割，在《法人税法》中并不存在。均等割属于《地方税法》规定的法人住民税。这一点将在后面的章节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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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亏损作为“亏损金”可保留10年

亏损的年度并不是法人税为零就结束了。亏损额（亏损金）有可以与以后的盈利相抵的制度。《法人税法》第57条第1项规定如下。

> 内国法人の各事業年度開始の日前十年以内に開始した事業年度において生じた欠損金額（この項の規定により当該各事業年度前の事業年度の所得の金額の計算上損金の額に算入されたもの及び第八十条（欠損金の繰戻しによる還付）の規定により還付を受けるべき金額の計算の基礎となつたものを除く。）がある場合には、当該欠損金額に相当する金額は、当該各事業年度の所得の金額の計算上、損金の額に算入する。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内国法人在各事业年度开始之日前十年以内开始的事业年度中产生亏损金额（根据本项规定已在该各事业年度之前的事业年度所得金额计算中计入损金的部分，以及作为根据第八十条（亏损金结转退还）规定应获退还金额计算基础的部分除外）的，相当于该亏损金额的金额，在计算该各事业年度的所得金额时，计入损金。

<p class="quote-note">（《法人税法》第57条第1项；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过去10年以内开始的事业年度中产生的亏损金，在计算以后事业年度的所得时，可以与经费同样处理（计入损金）。

国税厅也说明了同样的制度。

> 確定申告書を提出する法人の各事業年度開始の日前10年（注）以内に開始した事業年度で青色申告書を提出した事業年度に生じた欠損金額は、各事業年度の所得金額の計算上損金の額に算入されます。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提交确定申报书的法人，在各事业年度开始之日前10年（注）以内开始、且提交了蓝色申报书的事业年度中产生的亏损金额，在计算各事业年度的所得金额时计入损金。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5762 提交蓝色申报书的事业年度亏损金的结转扣除”；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只要用蓝色申报对亏损的年度进行申报，就可以把该亏损用于此后10年以内的盈利年度。另外，2018年（平成30年）4月1日前开始的事业年度中产生的亏损金，结转期限为9年<sup>［3］</sup>。亏损的年度，并不是简单的“税金为零就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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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亏损也要缴纳的税：均等割

即使亏损也要缴纳的税之一，是法人住民税。法人住民税由均等割和法人税割两部分构成。总务省说明如下。

> 均等割とは読んで字のごとく、法人であれば等しく払う義務のある税金です。「等しい額」といっても世界にも進出している大きな法人と地域密着型の法人とでは、法人の規模が違います。そのため、都道府県民税では法人の資本金等の額で、市町村民税では法人の資本金等の額と従業者数で払う税金の額が分けられています。このように法人の規模に応じて区分けしたうえで、同一区分内においては同一の額を法人に課しています。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均等割正如字面意思，是只要是法人就有同等缴纳义务的税。虽说是“同等金额”，但在世界各地开展业务的大型法人与扎根地方的法人，规模并不相同。因此，都道府县民税按法人的资本金等金额，市町村民税按法人的资本金等金额和从业人员数，来区分应缴纳的税额。像这样按法人规模划分区分后，对同一区分内的法人征收相同金额。

<p class="quote-note">（总务省“地方税制度　法人住民税”；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均等割的金额由法人的规模（资本金等金额和从业人员数）决定，不看所得金额。即使亏损，金额也不变。

金额由《地方税法》的表格规定。《地方税法》第52条第1项（都道府县民税）和第312条第1项（市町村民税）规定如下。

> 法人の均等割の標準税率は、次の表の上欄に掲げる法人の区分に応じ、それぞれ同表の下欄に定める額とする。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法人均等割的标准税率，按下表上栏所列法人区分，分别为该表下栏规定的金额。

<p class="quote-note">（《地方税法》第52条第1项；日文原文）</p>

> 法人に対して課する均等割の標準税率は、次の表の上欄に掲げる法人の区分に応じ、それぞれ同表の下欄に定める額とする。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法人征收的均等割的标准税率，按下表上栏所列法人区分，分别为该表下栏规定的金额。

<p class="quote-note">（《地方税法》第312条第1项；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每个法人区分的年额都由表格确定。下面把普通法人的主要区分列表比较。

<table class="stack-mobile">
<thead>
<tr><th>法人的区分</th><th>都道府县民税</th><th>市町村民税</th><th>合计</th></tr>
</thead>
<tbody>
<tr><td>资本金等金额1000万日元以下・从业人员50人以下</td><td>每年2万日元</td><td>每年5万日元</td><td>每年7万日元</td></tr>
<tr><td>资本金等金额超过1000万日元～1亿日元以下・从业人员50人以下</td><td>每年5万日元</td><td>每年13万日元</td><td>每年18万日元</td></tr>
<tr><td>资本金等金额超过50亿日元・从业人员超过50人</td><td>每年80万日元</td><td>每年300万日元</td><td>每年380万日元</td></tr>
</tbody>
</table>

区分的确定方法是：都道府县民税看资本金等金额，市町村民税看资本金等金额和从业人员的合计数。《地方税法》将这一合计数规定为位于该市町村内的事务所、事业所或宿舍等的从业人员（包括政令规定的管理人员）人数的合计数<sup>［5］</sup>。人数不是看整个法人，而是看位于该市町村的事业所的人数。数值依据《地方税法》的标准税率表<sup>［4］</sup><sup>［5］</sup>，合计栏是两种税的合计。

最小区分的普通法人，均等割为每年7万日元。即使决算亏损，这个金额也不变，因为均等割没有根据所得确定金额的机制。另外，市町村可以通过条例，以超过标准税率的税率征收均等割，上限为表中税率的1.2倍<sup>［5］</sup>。请注意，根据地方政府的不同，金额可能高于表中的金额。此外，均等割的金额按拥有事务所或事业所的月数按比例计算<sup>［4］</sup><sup>［5］</sup>。在设立当年等拥有事务所的期间不满1年的情况下，金额会少于年额。

<a id="sec5"></a>
## 即使亏损也要缴纳的税：消费税

“亏损就不用交税”不成立的另一个原因是消费税。消费税与所得分开，是对销售额征收的税。《消费税法》第4条第1项规定如下。

> 国内において事業者が行つた資産の譲渡等（特定資産の譲渡等に該当するものを除く。第三項において同じ。）及び特定仕入れ（事業として他の者から受けた特定資産の譲渡等をいう。以下この章において同じ。）には、この法律により、消費税を課する。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经营者在国内进行的资产转让等（属于特定资产转让等的除外；第三项中同）及特定进项（指作为事业从他人处接受的特定资产转让等；本章以下同），依照本法征收消费税。

<p class="quote-note">（《消费税法》第4条第1项；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对经营者在国内进行的资产转让等（销售），征收消费税。是否赚钱并不是基准。即使是所得为负数（税务上的亏损）的事业年度，也要征收消费税。

不过，并不是所有法人都要缴纳消费税。判定使用的是应税销售额，而不是所得。《消费税法》第9条第1项规定如下。

> 事業者のうち、その課税期間に係る基準期間における課税売上高が千万円以下である者（適格請求書発行事業者を除く。）については、第五条第一項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その課税期間中に国内において行つた課税資産の譲渡等及び特定課税仕入れにつき、消費税を納める義務を免除する。ただし、この法律に別段の定めがあ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
> 参考译文（非官方）：经营者中，该应税期间的基准期间内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者（合格发票开具者除外），不受第5条第1项规定的限制，对其在该应税期间内于国内进行的应税资产转让等及特定应税进项，免除缴纳消费税的义务。但本法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p class="quote-note">（《消费税法》第9条第1项；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应税期间的基准期间内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的经营者，免除缴纳消费税的义务<sup>［16］</sup>。但是，进行了发票（合格发票开具者）登记的法人，即使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也有缴纳义务。此外还有不予免除的情况<sup>［17］</sup>。国税厅也说明了同样的制度。

> 事業者は、国内において行った課税資産の譲渡等について消費税を納める義務がありますが、その課税期間の基準期間（個人事業者の場合はその年の前々年、事業年度が1年である法人の場合はその事業年度の前々事業年度）における課税売上高が1,000万円以下である場合には、原則として、納税義務が免除されます。
>
> 参考译文（非官方）：经营者对在国内进行的应税资产转让等负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但该应税期间的基准期间（个体经营者为该年的前两年，事业年度为1年的法人为该事业年度的前两个事业年度）内的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的，原则上免除纳税义务。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6501 纳税义务的免除”；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基准期间（法人原则上为2年前的事业年度）的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的，原则上免除缴纳义务<sup>［17］</sup>。反过来说，基准期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日元的法人，即使所得为负数，也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

另外，消费税并不是从经营者的利润中支付的税。国税厅对负担机制说明如下。

> 消費税は、事業者に負担を求める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税金分は事業者が販売する商品やサービスの価格に含まれて、次々と転嫁され、最終的に商品を消費しまたはサービスの提供を受ける消費者が負担することとなります。
>
> 参考译文（非官方）：消费税并不要求经营者负担。税款部分包含在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中，依次转嫁，最终由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负担。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6101 消费税的基本机制”；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消费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经营者从随销售额一起收取的消费税中，减去在进货和经费中支付的消费税，把余额缴纳给国家<sup>［18］</sup>。与是否亏损无关，只要收取的税多于支付的税，就会产生应缴金额。反之，如果支付的税更多，就不会产生应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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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易踩的坑

以“亏损的话法人税为零”为前提时，之后容易在3个地方出问题。

第1个是即使亏损也必须进行确定申报。《法人税法》第74条第1项对申报书的记载事项规定如下。

> 内国法人は、各事業年度終了の日の翌日から二月以内に、税務署長に対し、確定した決算に基づき次に掲げる事項を記載した申告書を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一　当該事業年度の課税標準である所得の金額又は欠損金額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内国法人必须在各事业年度终了之日的次日起二个月以内，根据已确定的决算，向税务署长提交记载以下事项的申报书。一　作为该事业年度课税标准的所得金额或亏损金额

<p class="quote-note">（《法人税法》第74条第1项；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与所得金额一样，亏损金额也是申报书的记载事项。亏损的年度，也要在事业年度结束的次日起2个月以内提交申报书。国税厅对可以使用结转扣除的法人的条件说明如下。

> 欠損金の繰越控除をする法人は、欠損金額が生じた事業年度において青色申告書である確定申告書を提出し、かつ、その後の各事業年度について連続して確定申告書を提出するとともに、その事業年度に係る一定の帳簿書類（注1）を保存している法人です。
>
> 参考译文（非官方）：进行亏损金结转扣除的法人，是在产生亏损金额的事业年度提交了作为蓝色申报书的确定申报书，并且此后各事业年度连续提交确定申报书，同时保存了该事业年度相关的一定账簿文件（注1）的法人。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5762 提交蓝色申报书的事业年度亏损金的结转扣除”；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要把亏损金用于以后的盈利，条件是在亏损的年度进行申报，此后也每年持续申报。如果不申报，就无法满足这个条件。另外，中小法人等以外的法人，结转扣除额有上限，亏损金只能在当年所得的50%以内计入损金<sup>［3］</sup>。

第2个是亏损年度如果是白色申报，亏损金就不能结转。《法人税法》第58条第1项规定如下。

> 内国法人の各事業年度開始の日前十年以内に開始した事業年度のうち青色申告書を提出する事業年度でない事業年度において生じた欠損金額に係る第五十七条第一項（欠損金の繰越し）の規定の適用については、当該欠損金額のうち、棚卸資産、固定資産又は政令で定める繰延資産について震災、風水害、火災その他政令で定める災害により生じた損失の額で政令で定めるもの（次項及び第三項において「災害損失金額」という。）を超える部分の金額は、ないものとする。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对于内国法人在各事业年度开始之日前十年以内开始的事业年度中、不提交蓝色申报书的事业年度所产生的亏损金额，在适用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亏损金的结转）的规定时，该亏损金额中，超过因地震、风灾水灾、火灾及其他政令规定的灾害对存货、固定资产或政令规定的递延资产造成的、由政令规定的损失额（下一项及第三项中称为“灾害损失金额”）的部分，视为不存在。

<p class="quote-note">（《法人税法》第58条第1项；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未提交蓝色申报书的事业年度产生的亏损金，除灾害损失部分外，不能结转。如果亏损的年度以白色申报结束，该亏损就不能用于以后的盈利。

第3个是上一年度缴纳了法人税时的“结转退还”。有一种制度，可以把亏损金结转回上一个事业年度，获得该年度法人税的退还（多缴部分退回）。国税厅说明如下。

> 青色申告書である確定申告書を提出する事業年度に欠損金額が生じた場合（以下、この事業年度を「欠損事業年度」といいます。）において、その欠損金額をその欠損事業年度開始の日前1年以内に開始したいずれかの事業年度（以下「還付所得事業年度」といいます。）に繰り戻して法人税額の還付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ます。
>
> 参考译文（非官方）：在提交作为蓝色申报书的确定申报书的事业年度产生亏损金额时（以下称该事业年度为“亏损事业年度”），可以将该亏损金额结转回该亏损事业年度开始之日前1年以内开始的任一事业年度（以下称“退还所得事业年度”），请求退还法人税额。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5763 亏损金结转退还”；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可以把亏损结转回上一年的所得重新计算，请求退还上一年的法人税。但是，请求有要件和期限。

> （1）還付所得事業年度から欠損事業年度の前事業年度までの各事業年度について連続して青色申告書である確定申告書を提出していること。（2）欠損事業年度の青色申告書である確定申告書をその提出期限までに提出していること。（3）上記（2）の確定申告書と同時に欠損金の繰戻しによる還付請求書を提出していること。
>
> 参考译文（非官方）：（1）从退还所得事业年度到亏损事业年度的上一事业年度的各事业年度，连续提交了作为蓝色申报书的确定申报书。（2）在申报期限前提交了亏损事业年度作为蓝色申报书的确定申报书。（3）与上述（2）的确定申报书同时提交了亏损金结转退还请求书。

<p class="quote-note">（国税厅Tax Answer“No.5763 亏损金结转退还”；节选自国税厅日文原文）</p>

通俗地说：除了到上一年为止持续进行蓝色申报之外，还要在期限前提交亏损年度的申报书，并与申报书同时提交退还请求书。超过期限提交的申报书，不满足这个条件。另外，对于中小企业者等以外的法人，除一定例外，2028年（令和10年）3月31日前终了的事业年度产生的亏损金，不能使用这项制度<sup>［9］</sup>。

<a id="sec7"></a>
## 应该怎么做

<table class="stack-mobile">
<thead>
<tr><th>情况</th><th>需要考虑的事</th></tr>
</thead>
<tbody>
<tr><td>决算出现亏损</td><td>在事业年度结束的次日起2个月以内进行确定申报，在申报书中记载亏损金额<a href="#ref-7">［7］</a></td></tr>
<tr><td>正在进行蓝色申报</td><td>继续下去。这是把亏损金用于以后盈利的前提<a href="#ref-3">［3］</a></td></tr>
<tr><td>打算改为白色申报</td><td>即使当年出现亏损，亏损金也不能结转。改变之前请咨询税理士（日本注册税务师）<a href="#ref-8">［8］</a></td></tr>
<tr><td>上一事业年度缴纳了法人税</td><td>考虑利用结转退还。在申报期限前，与申报书同时提交退还请求书<a href="#ref-9">［9］</a><a href="#ref-10">［10］</a></td></tr>
<tr><td>均等割的缴纳</td><td>即使亏损也会产生固定金额。请把它纳入资金计划<a href="#ref-4">［4］</a><a href="#ref-5">［5］</a><a href="#ref-6">［6］</a></td></tr>
<tr><td>基准期间（原则上为2年前的事业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日元</td><td>即使亏损也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请把它纳入资金计划<a href="#ref-16">［16］</a><a href="#ref-17">［17］</a></td></tr>
<tr><td>进行了发票（合格发票开具者）登记</td><td>即使基准期间的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即使亏损，也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请把它纳入资金计划<a href="#ref-16">［16］</a><a href="#ref-17">［17］</a></td></tr>
<tr><td>对处理方法拿不准时</td><td>咨询税理士。制度的运作方式，也可以到税务署的咨询窗口确认</td></tr>
</tbody>
</table>

<a id="sec8"></a>
## 总结

“法人亏损就不用交税”是**不实**的。所得为负数（税务上的亏损）的年度不产生法人税，但均等割和消费税即使亏损也要缴纳。

- 法人税的课税标准是所得金额[［1］](#ref-1)。
- 即使亏损也要缴纳的是法人住民税的均等割。由资本金等金额和从业人员数决定，最小区分每年7万日元[［4］](#ref-4)[［5］](#ref-5)[［6］](#ref-6)。
- 消费税与所得分开，是对销售额征收的税。基准期间（原则上为2年前的事业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日元的法人，即使亏损也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15］](#ref-15)[［16］](#ref-16)。进行了发票登记的法人也一样[［17］](#ref-17)。
- 另外，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等，有与所得金额无关的法人事业税。其附加价值割和资本割（外形标准课税）即使亏损也要缴纳[［12］](#ref-12)[［13］](#ref-13)。
- 亏损的事业年度也必须进行确定申报[［7］](#ref-7)。
- 用蓝色申报对亏损的年度进行申报，并在此后持续申报的话，亏损金可以在此后10年以内的盈利年度计入损金[［2］](#ref-2)[［3］](#ref-3)。

“亏损就不用交税”只适用于所得为负数（税务上的亏损）年度的法人税。均等割一定会产生。基准期间的应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日元，或者进行了发票登记的话，就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只有满足条件并持续申报的公司，才能把亏损金用于以后的盈利。在亏损的年度，不要停止申报和资金计划，这一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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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 <a id="ref-1"></a>［1］[《法人税法》第21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4/article/21)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5</span>
- <a id="ref-2"></a>［2］[《法人税法》第57条第1项（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4/article/57)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5</span>
- <a id="ref-3"></a>［3］[No.5762 提交蓝色申报书的事业年度亏损金的结转扣除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hojin/5762.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5</span>
- <a id="ref-4"></a>［4］[《地方税法》第52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25AC0000000226/article/52)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5</span>
- <a id="ref-5"></a>［5］[《地方税法》第312条（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25AC0000000226/article/312)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5</span>
- <a id="ref-6"></a>［6］[总务省｜地方税制度｜法人住民税（日文）](https://www.soumu.go.jp/main_sosiki/jichi_zeisei/czaisei/czaisei_seido/150790_08.html)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5</span>
- <a id="ref-7"></a>［7］[《法人税法》第74条第1项（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4/article/74)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5</span>
- <a id="ref-8"></a>［8］[《法人税法》第58条第1项（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4/article/58)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5</span>
- <a id="ref-9"></a>［9］[No.5763 亏损金结转退还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hojin/5763.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5</span>
- <a id="ref-10"></a>［10］[《法人税法》第80条第1项（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4/article/80)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5</span>
- <a id="ref-11"></a>［11］[《法人税法》第34条第1项（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40AC0000000034/article/34)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5</span>
- <a id="ref-12"></a>［12］[《地方税法》第72条之12（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25AC0000000226/article/72_12)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5</span>
- <a id="ref-13"></a>［13］[《地方税法》第72条之2第1项第1号イ（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25AC0000000226/article/72_2)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5</span>
- <a id="ref-14"></a>［14］[《租税特别措施法》第62条第1项（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32AC0000000026/article/62)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6</span>
- <a id="ref-15"></a>［15］[《消费税法》第4条第1项（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63AC0000000108/article/4)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6</span>
- <a id="ref-16"></a>［16］[《消费税法》第9条第1项（e-Gov法令检索，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63AC0000000108/article/9)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6</span>
- <a id="ref-17"></a>［17］[No.6501 纳税义务的免除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hi/6501.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6</span>
- <a id="ref-18"></a>［18］[No.6101 消费税的基本机制 — 国税厅Tax Answer（日文）](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hi/6101.htm)　<span class="nw">确认日期：2026-10-16</span>

注：本文依据2026年10月16日时点的法令和官方信息撰写。本文是日文原文的译文，如两者有出入，以日文版为准。法令和官方资料的引文以日文原文给出，并附非官方的参考译文。出处以法令（e-Gov）以及国税厅、总务省的官方资料为主，均为日文。公开后如需更正，将在本文末尾添加更正记录（[更正政策](/zh/methodology/)）。